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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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皖政办明电[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2〕45号)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立了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了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机关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周密部署安排,逐级抓好落实。

要将《条例》作为“六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省管局要会同省法制办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全省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机关事务管理队伍业务素质,提高机关事务管理能力。

二、抓紧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和标准省管局要会同省法制办,研究拟定我省机关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实化《条例》各项规定。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配套办法,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资产使用管理、后勤服务、公务用车以及公务接待管理等专项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有关开支标准、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物业服务和后勤服务标准等。

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直属机构等。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三)科学管理,提高效率;(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由单位办公室负责,下设事务管理科、后勤保障科、财务管理科等科室。

第五条事务管理科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实施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计划;(二)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三)负责机关办公场所、设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四)负责机关内部安全、消防、保卫等工作;(五)负责机关内部车辆、交通、通讯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后勤保障科职责:(一)负责机关食堂、宿舍、会议室等后勤保障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二)负责机关内部清洁、绿化、维修等后勤服务工作;(三)负责机关内部物资采购、调配、报废等工作;(四)负责机关内部职工福利、保健等工作。

第七条财务管理科职责:(一)负责机关财务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二)负责机关资产、设备、物资的核算和管理工作;(三)负责机关内部审计、监督等工作;(四)负责机关内部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发放工作。

第三章办公室管理第八条办公室应保持整洁、有序,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

第九条办公室物品的采购、领用、报废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做到节约、合理、高效。

第十条办公室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办公室安全、消防、保卫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机关内部安全。

第四章后勤保障第十二条后勤保障科应负责机关食堂、宿舍、会议室等后勤保障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第十三条后勤保障科应负责机关内部清洁、绿化、维修等后勤服务工作,保持机关内部环境整洁、优美。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四篇)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四篇)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一、工作制度(一)行政领导负责制。

实行主任、科长分级负责制。

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扶贫领导小组负责;科长在主任领导下主持科内工作并对主任负责,科室职员在科长领导下工作并对科长负责。

(二)实行民主决策制。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办公室重大工作事宜,均在全体职工讨论的基础上,采纳多数人且正确意见,形成工作决定。

(三)坚持调研工作制。

凡办公室干部,年度力争三分之一时间深入基层调研,收集信息,掌握实情和工作主动权,并撰写专题调研报告一份或与简报二期以上。

(四)实施目标管理制。

年初制定办公室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量化科室和个人工作责任。

办领导负责总目标实施,科长负责科室目标落实,科室各责任人负责工作到位。

实施民主评定,半年考核小结,年终全面考核总结。

(五)建立奖惩激励制。

强化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既要建立职工实绩档案,又要与个人分配挂钩,兑现奖惩。

二、学习制度(一)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

每月第一、第三周星期五下午为办公室学习时间。

政治学习由办领导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安排;业务学习由综合科列出计划,统一安排、实施;党员学习,按党支部统一安排进行。

党员、干部、职工在集中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缺席。

工作人员要自觉、认真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不断充实、提高自己。

(二)政治学习内容。

____主义、____思想、____、“____”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现代科技知识等。

(三)业务学习内容。

重点学习本职业务知识,也要学习其它相关知识,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论,不断强化自身,增强本领。

三、会议制度(一)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学____的方针、政策,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决定办公室重要工作。

(二)办公会议。

由办领导主持,每月上旬或下旬召开一次,传达和学习上级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开展形势教育,听取和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决定办公室重大工作事宜,安排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02•【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施行日期】2019.05.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3月2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8日起施行。

市长:蓝绍敏2019年4月2日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能源资源节约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事务。

第三条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务、集中统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本级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下称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明确职能任务,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制定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指导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机构承担部分机关事务管理职能。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3•【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4年12月13日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各项活动,包括经费运行、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事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在集中办公区办公的部门,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可以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有关部门集中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指导全省机关事务工作,主管省本级机关事务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度,开展绩效评估,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方向,建立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推进公务用车、物业管理服务和公务接待服务等方面的社会化改革。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机关经费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理 、 服务 保 障水 平 和效率 。 政 府 各 部 门 对信息 系 统 中 相 关数据 及 时进 行更新 和 维 护 。
第 二 章 经 费 管 理
第 九 条 本办 法 所称经 费是指 机关运 行 经费 是 为保 障 机关正 常 运 行用 于 购 买 ,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各 项 资 金 。
市 、 区 人 民 政府 和 江北 新 区 管 理机 构 及 其 部 门 加 强 机 关 运 行经 费 管 理 , 提 高 资
金 使用 效益 。
第 十 条 机关事务 主管 部 门 根据机关正 常 运行基本需 求 制 定 本 级机关 实物 定 ,
额 和 服务 标 准 。
财政部 门 根据实 物定 额和 服 务标 准 参考 有 关 货 物 和 服 务 市 场 价 格 组 织 制 定

《 杳 京 申 人 民 政 省 公 枝 》 20 1 9 . 4
机关事 务 管 理 职 能 。 发 展 和改 革 、 财政 、 规划 和 自 然 资 源 、 审 计 等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分工 共 同 做 好

本 级机关事 务 的 管 理 、 监 督 和 检查 工作 。 第 六 条 市 、 区人 民 政府 和 江北 新 区 管理 机 构 应 当 将 机关事 务 管 理 工 作 纳 入本
效 、 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 。 第 四 条 市 、 区 人 民 政 府 和 江北 新 区 管 理 机构 对 本 级机关 事 务 实 行 统一 管 理 ,
明 确 机关事务 主管 部 门 ( 以 下 称 机 关事 务 主 管 部 门 ) , 科 学 设置 管 理 职能 , 建 立 健 全 管 理制 度 和标 准 统 筹 配 置 资源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6•【字号】川办函[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办函[2013]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降低行政成本、创建节约型机关、深化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机关事务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在全面总结机关事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制度和改革方向,强化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专题学习,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把学习《条例》纳入机关“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工作要求,增强依法从事机关事务活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法制、公务接待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互通情况、研究问题、推进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和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推进统一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要依据《条例》有关规定,逐步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统一管理。

进一步落实机关事务管理职责,加强机关事务管理队伍建设,未设立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地方,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立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做到人员力量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的管理行为,提高办公效率,订立本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机关事务管理应遵从法律规定、行政法规、政策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颁布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实质上是对机关行为的管理。

机关事务管理的确立和实施,应本着促进机关行为规范、高效和服务,促进机关和谐,促进机关官员和机关职员的完善和进展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事务管理应实施计划管理、执行力管理、信息管理、文化建设等流程管理。

第五条机关事务管理应采纳现代化手段来实现。

第六条机关事务管理中的提示,责备,矫正必需依据实在情况,公正、独立地处理。

第七条机关事务管理应实施科学化、专业化、高效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订立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的基础第八条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应当与人们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本机关的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同时充足本机关、上级机关和服务对象的需要。

第九条订立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应重视从政策订立、工作流程、行业特定要求及最后服务对象的角度考虑。

第十条一切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应考虑到整个机关系统的人员、资源、资金和时间的使用。

第十一条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应考虑到当时相关政策和环境的变化。

第三章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的实在内容第十二条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的实在内容包括:机关管理制度框架、机关制度运行机制、机关事务管理流程、机关文件制度、机关工作督办制度、机关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机关管理制度框架:机关管理制度框架实在规定机关职能岗位设置与人员流动、职权权限划分、信息流程和工作流转。

第十四条机关制度运行机制:机关制度运行机制包括机关制度的实施,运行和督促机制。

第十五条机关事务管理流程:机关事务管理流程包括:工作规划、急报报告、信息采集、信息处理、文书处理、纪检监察、行政许可审批等。

第十六条机关文件制度:机关文件制度应涉及法定文件、行政规章、机关非法定文件、代表文件、谈话记录等几个方面。

机关文件格式、时间、效力等应实在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附属机构。

第二条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机关事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进行。

2.公开透明:机关事务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信息公开和可查阅。

3.服务为先:机关事务管理应注重服务宗旨,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4.信息化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推动信息技术在机关管理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创新发展:机关事务管理应积极推动创新,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二章机关事务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的范围机关事务管理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硬件设备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行政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依法规范行政管理流程,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决策和执行。

行政管理主要包括人员安排、会议组织、文件管理、信息报送等。

第五条人事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依法进行人事管理,包括招聘、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

要注重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人事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财务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要加强监督和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和合法。

第七条档案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

要保护机关档案的完整性、可查阅性和安全性,确保档案的有效运用和管理。

第八条安全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注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机关工作环境、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保护,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硬件设备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加强对硬件设备的管理,包括购置、维护、更新等。

要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和效能。

第十条信息化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推动信息化管理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促进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事务管理法》,机关事务是指机关自身内部的行政管理活动和服务支撑工作。

本规定是为了规范机关事务管理行为,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的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条机构职责(一)设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起草机关事务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报请机关领导审批并组织实施;2.组织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3.监督和指导机关各部门、单位的事务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制度和政策;4.收集、分析与机关事务管理相关的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职责划分(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按职能划分责任区域,明确岗位职责,提供明确的工作指导。

(二)各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事务管理工作规则,并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办公空间管理第五条办公环境(一)机关应提供符合办公工作需要的办公环境,包括舒适的办公桌椅、光线充足的办公场所、合理的温度和湿度等。

(二)机关应落实节能减排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办公设备(一)机关应提供符合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并保持设备的有效运行和及时维护。

(二)机关应加强对办公设备的管理,建立设备清查登记制度,防止设备损失和滥用。

第七条办公用品(一)机关应按照实际需要,合理采购办公用品,并建立领用和管理制度。

(二)机关应加强对办公用品的管理,防止浪费和滥用。

对于超过使用期限或者功能不全的办公用品,应及时进行更换或修复。

第四章文件管理第八条文件起草(一)机关文件应根据事务性质和重要性确定起草人和审核人,严格遵循公文写作规范。

(二)机关文件应注重语言简练、格式规范,确保信息准确、清晰。

第九条文件传送(一)机关文件传送方式包括电子传送和纸质传送两种形式。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2•【字号】郑政办文[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12〕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于2012年6月28日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抓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保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就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首部行政法规,对于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学习贯彻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是进一步推动我市机关事务工作规范高效运转和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是进一步加强机关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提升机关形象和公信力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发挥机关事务管理职能、服务和保障郑州都市区建设大局的迫切需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实际认真部署安排,切实抓出成效。

二、认真抓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一)搞好动员部署。

9月底前,市、县(市、区)分别召开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动员部署会,对此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安排,进行思想动员,提出相关要求。

(二)抓好学习培训。

一是市直机关各单位和各县(市、区)组织本单位和本级机关干部学习《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重点领会掌握与自身职责相关的内容和要求。

二是市事管局9月份组织郑州市机关事务工作协会会员单位负责人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三是市政府法制办年底前对全市机关领导干部学习掌握《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情况进行一次抽查考试。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要点解答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要点解答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要点解答1、谈谈《条例》公布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意义。

作为我国首部专门标准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机关事务工作走向法制化道路。

对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机关事务工作有法可依、依法治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是建立健全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重要推助器,对今后标准机关事务管理的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2、从强化机关事务管理职能出发,你认为《条例》公布后哪些工作需要提前谋划和考虑。

学习贯彻《条例》,将《条例》的要求和重心整合到机关财务工作中去。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法规要求和制度实际执行情况对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将工作细化、严化,关注《条例》中对“三公”费用的规定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合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的规定。

发挥好单位与财政之间的桥梁作用。

3、结合本处室、单位职能工作,谈谈对《条例》中相应内容的理解,以及依法履行职能方面的思考和建议。

一、机关财务工作是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促成局部,加强机关财务管理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必然要求。

根据《条例》的要求,加强和标准经费管理,减少机关运行本钱,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从源头上控制预算内资金乱支滥用,预算外收入体外循环,促进机关廉政建设。

二、加强各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各项工作运行经费的定额标准和开支标准,秉着“从严从紧”的原那么,实行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

各类费用的预算以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为依托。

采购物品以经济适用为出发点,断绝奢侈、浪费的支出,从源头上标准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本钱。

三、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成效,明确规定财务部门的管理范围、职责、权限,将财政收支统一归口管理,防止账目混乱、监管缺失。

财务管理人员加大对单据的审查力度,加强监督制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结合《条例》所给出的规定与标准做好机关经费管理的各项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文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文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文《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文《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文,希望大家喜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天政办发[2012]182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12〕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对于规范机关事务工作,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甘管局发〔2012〕51号)精神,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大力推进我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推进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深化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天水市情民情相匹配、与我市各级各部门工作需要相符合的新机制,实现机关事务工作的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

二、目标任务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条例》的公布施行为契机,紧紧围绕《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主题,以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为原则,以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以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和深化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改革为重点,通过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制定目标、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降低机关行政成本,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促进机关事务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开创我市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新局面。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株政办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1日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经费运行、资产管理、能源资源节约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事务。

第三条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集中统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局是市本级机关事务的主管部门,管理市本级机关事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对本单位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在集中办公区办公的部门,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可以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有关部门集中管理。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局负责拟订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后勤服务保障等机关事务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而制定的。

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新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文包括总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颁布时间:2012-06-28实施时间: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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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

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九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

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

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第三十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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