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桂政办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公务员局,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二)将公务员培训的事务性工作和公务员信息统计的具体工作交给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交流、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的实施和管理办法;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指导、组织自治区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桂政办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王跃飞秘书长协助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席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助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席分管和协调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金融等工作。
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分管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周异决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政府督查有关工作。
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和审核工作以及自治区主席重要活动的安排。
协助秘书长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工作。
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政工作。
郭文强副秘书长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边海防委员会办公室、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信访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等方面工作。
协助自治区副主席联系自治区政法委、广西军区、驻桂部队、武警、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
张振东副秘书长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投资促进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残疾人工作等方面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桂政办发〔2017〕154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6日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我区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指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机构和部门,包括国资委及其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全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党组、党工委)、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任免或提名任免的企业领导人员,以及企业决定任命或提名任免的下属企业领导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是指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桂政办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是自治区司法厅管理的主管全区监狱工作的行政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函[2003]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5]33号)精神,对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调整。
一、职能调整按照监狱体制改革“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总体要求,将监狱刑罚执行管理职能和生产经营管理职能分离,进一步加强监狱刑罚执行管理职能,将监狱系统工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科技项目开发、工人管理、生产企业项目投资、企业基建计划等职能划转监狱企业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党和国家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正确执行。
(二)规划全区监狱的设置和布局,编制全区监狱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区监狱体制改革工作。
(三)安排各个时期监狱工作任务,组织协调系统内的各项工作,解决监狱有关监管改造、人事管理等工作的存在问题,保证全区监狱工作的正常运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桂政办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牵头对在广西境内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广西民间组织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二)归口管理外国记者和港澳记者来桂的采访活动。
(三)根据外交部授权,加强管理外国驻邕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的职责。
(四)负责处理有关涉台涉外事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和决定,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区外事工作和重大涉外事务;负责外事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和完善外事管理相关规定。
研究制定外事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围绕广西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性区域合作进行调查研究,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外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外部资源和对外工作渠道,推动广西参与国际性、地区性区域交流与合作,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负责因公出访来访管理工作;根据中央有关部门授权,负责审核审批因公派遣团组出国、赴港澳特区和邀请外国人来桂访问的有关事项;颁发因公出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申办外国签证(签注)、领事认证、外国人来华签证和居留登记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25•【字号】桂政发[1999]45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9〕45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含议案转建议办理部分,以下统称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以及政协建议案(以下统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逐步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
政协提案是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责的一个重要形式。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有1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
由分管领导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检查督促、审核把关,并亲自办理重要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本部门的办理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目录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概况一、编制部门预算的单位列表二、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表一:部门收支预算总表表二: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表表三: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表四:部门财政拨款支出表(分经济分类科目)表五:部门“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表六: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表七: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表八:部门收入预算总表表九:部门支出预算总表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一、2017年收入支出总体情况二、2017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三、2017年部门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概况一、编制部门预算的单位列表单位代码单位名称118001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118003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第一幼儿园118004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第二幼儿园118005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第三幼儿园118006 广西实验幼儿园二、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根据桂编〔2016〕26号文件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的相当副厅级全额拨款、列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设9个内设机构,下属机关办公区(含星湖办公区)和8个管理服务区,所属的基层单位主要有区直机关第一幼儿园、区直机关第二幼儿园、区直机关第三幼儿园、广西实验幼儿园、广西展览馆、青秀湖公园管理办公室、区直机关后勤人员培训中心、区直机关汽车修理厂等单位。
我局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自治区直属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制订自治区机关事务工作和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是负责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是负责制订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及机关行政用地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及机关行政用地的权属管理和调配使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编制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办公用房土地储备、建设用地计划;负责自治区直属机关新建办公用房的申报、建设和调配使用;负责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区维修、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整体装修工程项目预算的审核、申报并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民主党派机关事务联合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民主党派机关事务联合办公室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编制说明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民主党派机关事务联合办公室概况一、主要职能1.基本职能民主党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参政党,其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各民主党派现阶段的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2.主要工作目标(1)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入开展政治交接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活动,切实加强思想建设,不断提高成员的政治素质。
(2)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发展作为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解放思想,创新工作,针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
(3)加大智力支边扶贫的力度,各民主党派区委对原有的扶贫对象,要继续做好工作,重点从智力、科教方面给予扶持,为广西“两个建成”的目标服务。
(4)加强机关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创建“和谐”机关,实现机关办公自动化、规范化、信息化和科学管理。
二、机构设置情况自治区各民主党派机关事务联合办公室下设行政单位7个,分别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中国致公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九三学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另设自治区各民主党派联合办公室本级,共8个预算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部门窗口或机构应与相关处(科)室及时沟通,由相关处(科)室提出意见,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许可。办理过程中有严重分歧意见的,应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部门窗口或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部门窗口或机构应与相关处(科)室及时沟通,由相关处(科)室提出意见,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许可。办理过程中有严重分歧意见的,应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送达行政审批决定;根据本级政府决定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应由部门窗口集中受理。
第四条 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部门窗口或机构应在办公场所公示本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部门窗口或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检查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部门窗口或机构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使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7•【字号】桂政办发[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司法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律师资格考试、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有关职责下放给地级市政府管理。
(五)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六)增加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的职责。
(七)增加组织实施全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八)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九)加强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指导、监督全区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全区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区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桂政办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4]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办理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电。
(二)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四)研究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六)督促检查自治区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1•【字号】桂政发[2001]23号•【施行日期】200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发〔2001〕23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1年4月起施行。
1989年10月11日颁发、1994年1月5日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办〔1994〕4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的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桂政办发[2010]137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民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区优抚政策,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残级评定;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拟订全区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的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自治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桂政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桂政发〔2008〕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5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六、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3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7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各项工作,包括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后勤服务管理工作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
第四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后勤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资产、公共机构节能、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并将机关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管理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完善相关经费开支标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严格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而制定的。
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新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文包括总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颁布时间:2012-06-28实施时间: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桂发〔2014〕9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特殊用房等。
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租赁或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自治区直属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本细则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第二章统一权属管理第五条自治区直属机关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没收、接管、接收、划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购买及通过对原有房地产开发形成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第六条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变更登记至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对未经批准,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变更登记至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第七条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或权属未明确的,各单位应将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报送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集中管理,并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逐步完善权属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桂政办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二)《保密法》第二、八条以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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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各项工作,包括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后勤服务管理工作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
第四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后勤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资产、公共机构节能、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并将机关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管理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完善相关经费开支标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严格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并适时调整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主要包括保障机关运行所需的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以及水、电等能源资源的数量、质量标准。
机关运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并适时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适时调整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实现资产配置与实物定额的合理衔接。
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等部门负责。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机关资产配置计划,不得超标准配置机关资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负责职责范围内以及政府委托管理的机关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资产帐卡和使用档案,建立资产采购、入库登记、保管清查、领用交回等日常使用管理制度。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由本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统一调剂使用。
不能调剂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拍卖,或者按程序进行报废等方式处置,将处置收益上缴本级国库,并按规定核销相关机关的资产。
对已核销的机关资产和政府各部门产生的废旧物品实行分类回收处置,促进循环利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和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制度,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权属管理。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土地储备、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四条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从严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审批。
对具备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按照简用、安全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得超规模、超投资概算建设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和人员编制,核定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面积。
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收回后统一调剂使用。
不得超标准使用、多头占用或者拒交应腾退的办公用房。
政府各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安排;无法调剂或者置换确需租赁的,须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安全、使用状况进行检查,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结构、用途。
对因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全等原因确需大中型维修的,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大中型维修申请。
未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各部门不得将大中型维修列入预算,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推进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社会化。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办公用房实施物业管理,并对其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管理。
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严格落实车辆使用登记、指定停放、节假日封存、公务标识等管理措施,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提供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制度,建立健全运行费用单车核算、使用登记、统计报告和使用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服务内容和标准,推进购买社会服务,加强对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推行机关事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事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机关事务服务合同管理机制,加强服务合同履约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会议规定和标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减少会议开支。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的原则,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服务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政府各部门所属接待、培训、运动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鼓励政府各部门所属接待、培训、运动场所实行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下列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机关事务工作相关制度、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政府采购经费等机关运行经费使用情况;
(三)机关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购买社会服务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关事务工作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信箱和信函地址,并对举报投诉事项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政府各部门在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隐患的,应当发出风险预警或者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标准配置机关资产;
(二)超规模、超投资概算建设办公用房;
(三)超标准使用、多头占用或者拒交应腾退的办公用房;
(四)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结构、用途;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条其他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