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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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皖政办明电[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2〕45号)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立了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了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机关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周密部署安排,逐级抓好落实。

要将《条例》作为“六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省管局要会同省法制办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全省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机关事务管理队伍业务素质,提高机关事务管理能力。

二、抓紧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和标准省管局要会同省法制办,研究拟定我省机关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实化《条例》各项规定。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配套办法,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资产使用管理、后勤服务、公务用车以及公务接待管理等专项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有关开支标准、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物业服务和后勤服务标准等。

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直属机构等。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三)科学管理,提高效率;(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由单位办公室负责,下设事务管理科、后勤保障科、财务管理科等科室。

第五条事务管理科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实施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计划;(二)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三)负责机关办公场所、设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四)负责机关内部安全、消防、保卫等工作;(五)负责机关内部车辆、交通、通讯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后勤保障科职责:(一)负责机关食堂、宿舍、会议室等后勤保障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二)负责机关内部清洁、绿化、维修等后勤服务工作;(三)负责机关内部物资采购、调配、报废等工作;(四)负责机关内部职工福利、保健等工作。

第七条财务管理科职责:(一)负责机关财务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二)负责机关资产、设备、物资的核算和管理工作;(三)负责机关内部审计、监督等工作;(四)负责机关内部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发放工作。

第三章办公室管理第八条办公室应保持整洁、有序,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

第九条办公室物品的采购、领用、报废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做到节约、合理、高效。

第十条办公室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办公室安全、消防、保卫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机关内部安全。

第四章后勤保障第十二条后勤保障科应负责机关食堂、宿舍、会议室等后勤保障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第十三条后勤保障科应负责机关内部清洁、绿化、维修等后勤服务工作,保持机关内部环境整洁、优美。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推进新时代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推进新时代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推进新时代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10•【文号】国管办〔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推进新时代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管办〔201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等重大政治论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确定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目标。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保障和管理效能,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应有作用。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机关事务工作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四个意识”的政治机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行政机关,为党政机关规范高效运行提供有力保障的服务机关。

(一)加强政治建设。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严格执行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和报告机关事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确保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荆门市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领导小组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荆门市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领导小组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荆门市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1.29
•【字号】荆政办发[2013]4号
•【施行日期】2013.01.2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荆门市贯彻实施《机关事务
管理条例》领导小组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机关事务工作规范管理和科学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荆门市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胡功民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咏梅市委副秘书长
邹江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何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翼市政协副秘书长
贺晓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成员:陈红林市纪委副书记
邵登宁市编办副主任
李明健市发改委纪检组长
杜佐鹏市住建委副主任
季彬市财政局副局长
肖正兰市审计局调研员
叶志荣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杨宗耀市接待办副主任
魏炜市政府法制办副调研员
李生溢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罗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贺晓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9日。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三篇)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三篇)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是指机关单位为规范和管理日常事务运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程序。

其目的是确保机关单位的日常事务顺利进行,内部管理规范化、高效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通常涵盖以下方面:1. 内部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明确机关单位的组织结构和各部门的职责范围,确保各项事务能够得到有效地处理和管理。

2. 文件和资料管理:规定文件和资料的起草、审批、归档等流程和要求,保证文件和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方便查阅。

3. 会议管理: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题安排和会议纪要记录等事项,确保会议的高效、有序进行。

4. 请假和出差管理:明确请假和出差申请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员工的请假和出差行为符合规定,并便于管理和统计。

5. 设备和物资管理:规定设备和物资的购置、使用、保管和报废等事项,确保设备和物资的安全、有效地利用。

6. 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建立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工作,加强管理和激励。

7. 安全与保密管理:规定机关单位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机关单位的信息和资产的安全和保密。

8. 日常办公秩序管理:规范员工的日常办公行为,包括考勤管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纪律等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需要全员参与,通过制度化的管理和监督,能够优化机关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促进机关单位的顺利运行。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机关日常运行的顺利进行,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机关事务管理的范围第二条机关事务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设置、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行政事务、文件管理、会议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方面。

第三章机关事务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机关事务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等。

具体职责为:1. 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2. 组织机关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行政事务、文件管理、会议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3. 监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4. 组织开展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培训工作,提高机关事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权限,为了规范机关事务管理行为,保证工作效率和效益,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机关内部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明确机关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机关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决策程序和决策程序:规定机关内部决策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决策的程序、权限、决策会议的召集和决策结果的执行等。

3. 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机关内部人事招聘、岗位设置、薪资福利、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确保机关人员的规范管理和合理配置。

4. 财务管理制度:机关内部财务收支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申请和使用、财务审计等,确保机关财务管理的规范和透明。

5. 办公用品和设备管理制度:规范机关办公用品和设备的采购、使用和管理,确保办公用品和设备的合理使用和保管。

6. 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机关文件和档案的署名、保管、归档和借阅等管理程序,确保文件和档案管理的规范和有序。

7. 外部事务管理制度:规定机关与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合作和联系管理程序,确保外部事务管理的规范和合理性。

以上仅为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式还需要根据机关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具体制定。

同时,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不同时期和情况下的工作需求。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黄冈市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领导小组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黄冈市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领导小组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黄冈市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3.13
•【字号】黄政办发[2013]14号
•【施行日期】2013.03.1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黄冈市贯彻实施《机关事务
管理条例》领导小组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颁布施行。

为加强对《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黄冈市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崔永辉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方成市政府副秘书长
傅建刚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成员:
黄海棠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XXX 市人大办公室副主任
卢雪梅市纪委副书记
熊风市政协研究室副主任
王喜元市发改委副主任
漆秋红市编办副主任
王四军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立平市审计局副局长
唐春江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何耀明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程红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吕小玲市委接待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何耀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013年3月13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02•【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施行日期】2019.05.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3月2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8日起施行。

市长:蓝绍敏2019年4月2日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能源资源节约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事务。

第三条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务、集中统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本级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下称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明确职能任务,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制定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指导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机构承担部分机关事务管理职能。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顺政办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14〕2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日顺义区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京政办发〔2013〕4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本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及厉行勤俭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以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和制度机制标准建设为重点,按照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健全、完善、落实机关经费、资产、服务等管理制度、标准和监督检查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方案,深化机关事务工作社会化改革,构建统一集中、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和科学规范、系统完善的保障制度以及市场导向、多元并存的服务机制,不断提升机关事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政府机关高效有序运转提供优质服务和坚实保障。

二、组织机构成立顺义区贯彻落实《条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推进我区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研究审议工作方案和制度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06.28•【文号】国务院令第621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令(第621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3号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3号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3号)第373号《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29日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服务型、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改革的思路和方向,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公平配置、统一管理原则,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与推进机关服务社会化相协调。

第四条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办公用房管理等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管理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机关事务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制定机关事务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相关资产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6•【字号】川办函[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办函[2013]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降低行政成本、创建节约型机关、深化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机关事务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在全面总结机关事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制度和改革方向,强化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专题学习,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把学习《条例》纳入机关“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工作要求,增强依法从事机关事务活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法制、公务接待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互通情况、研究问题、推进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和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推进统一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要依据《条例》有关规定,逐步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统一管理。

进一步落实机关事务管理职责,加强机关事务管理队伍建设,未设立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地方,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立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做到人员力量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2•【字号】郑政办文[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12〕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于2012年6月28日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抓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保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就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首部行政法规,对于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学习贯彻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是进一步推动我市机关事务工作规范高效运转和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是进一步加强机关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提升机关形象和公信力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发挥机关事务管理职能、服务和保障郑州都市区建设大局的迫切需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实际认真部署安排,切实抓出成效。

二、认真抓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一)搞好动员部署。

9月底前,市、县(市、区)分别召开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动员部署会,对此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安排,进行思想动员,提出相关要求。

(二)抓好学习培训。

一是市直机关各单位和各县(市、区)组织本单位和本级机关干部学习《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重点领会掌握与自身职责相关的内容和要求。

二是市事管局9月份组织郑州市机关事务工作协会会员单位负责人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三是市政府法制办年底前对全市机关领导干部学习掌握《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情况进行一次抽查考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6年12月23日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包括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以及资源节约管理等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基本原则)机关事务工作遵循保障公务、集中管理、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统一集中管理)市和区人民政府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集约利用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明确和规范岗位设置,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市机关事务管理的制度规范,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关事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服务以及资源节约等管理信息平台,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机关事务治理条例(收罗看法稿)》公布收罗看法的说明为进一步进步律例审查工作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颁布《机关事务治理条例(收罗看法稿)》(以下简称《收罗看法稿》),收罗社会各界看法。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草拟《收罗看法稿》的总体思路机关事务是指保证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与资产的治理和办事保证。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治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证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扶植节约型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治理局在卖力总结实践体会的差不多上草拟了《机关事务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各有关部分、处所人平易近当局和专家学者看法的差不多上,经与有关部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收罗看法稿》。

在草拟和审查过程中,重要遵守了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完美机关事务治理轨制和标准。

充分接收多年来机关事务治理中形成的成熟有效轨制,明白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资产设备和办事保证标准的原则。

二是表现严格治理的精力。

建立确保机关事务治理轨制和标准获得严格履行的机制,财务、审计、监察、机关事务治理等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全程监管,对违抗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穷究义务。

三是保持公布透亮。

自发接收社会"大众,"监督,对违抗机关事务治理轨制和标准的举报,有关部分应当及时查处。

四是保持厉行节约。

当局各部分应当在包管机关运行全然需求的情形下,带头节约资金和能源资本,采购中低档的货色和办事,配备相符经济有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事用车。

二、《收罗看法稿》的重要内容(一)本条例的有用范畴、机关事务的治理体系体例与基来源差不多则。

各级当局及其部分的机关事务工作有用本条例,按照公事员法治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事员法治理的人平易近集团的机关事务工作参照本条例履行。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应当推动本级当局机关事务工作的同一治理,建立健全治理轨制和标准,兼顾设备资本。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9日曲靖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二)负责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和能源资源利用的使用管理;(三)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接待工作;(六)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关事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机关事务管理机制,协调机关事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8月31日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法治化水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明确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外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信息平台,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和监督,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机关运行经费公开。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及时调整。

第八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执行和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等。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9〕1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9〕1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6日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功能板块管委会,下同)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务包括保障政府机关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节约能源资源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事务。

第四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绿色低碳、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拟订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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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1号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
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

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九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

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
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

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第三十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
(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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