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正式)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皖政办明电[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2〕45号)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立了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了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机关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周密部署安排,逐级抓好落实。
要将《条例》作为“六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省管局要会同省法制办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全省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机关事务管理队伍业务素质,提高机关事务管理能力。
二、抓紧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和标准省管局要会同省法制办,研究拟定我省机关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实化《条例》各项规定。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配套办法,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资产使用管理、后勤服务、公务用车以及公务接待管理等专项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有关开支标准、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物业服务和后勤服务标准等。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机关事务中心日常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中心日常管理制度第一部分绪论一、为了规范机关事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日常管理制度。
二、机关事务中心日常管理制度是依据《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可行性和执行性。
三、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机关事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和业务活动。
四、机关事务中心日常管理制度应当全面贯彻执行,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部分组织架构和职责一、机关事务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二、主任负责机关事务中心的全面管理和领导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三、机关事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办理公文传递和文件管理,协助机关领导开展日常工作等。
四、各个岗位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第三部分日常管理工作一、接待来访人员1. 接待来访人员时,应当礼貌待人,细心倾听,及时解决对方提出的问题。
2. 对于重要来访人员,应当提前做好接待准备工作,保障其来访期间的工作顺利进行。
3. 对于不明来访人员,应当核实身份并登记备案,确保安全。
二、公文传递和文件管理1. 公文传递应当及时、准确、保密。
2. 文件管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障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3. 对于机关内部的公文和文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传递和管理。
三、协助机关领导开展日常工作1. 协助机关领导做好会议和活动的准备工作,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对于机关领导交办的工作,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履行,保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其他1. 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能力。
2. 机关事务中心应当积极开展工作创新,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3. 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纪律,对于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部分日常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一、机关事务中心日常管理制度由主任负责执行。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三篇)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是指机关单位为规范和管理日常事务运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程序。
其目的是确保机关单位的日常事务顺利进行,内部管理规范化、高效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通常涵盖以下方面:1. 内部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明确机关单位的组织结构和各部门的职责范围,确保各项事务能够得到有效地处理和管理。
2. 文件和资料管理:规定文件和资料的起草、审批、归档等流程和要求,保证文件和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方便查阅。
3. 会议管理: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题安排和会议纪要记录等事项,确保会议的高效、有序进行。
4. 请假和出差管理:明确请假和出差申请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员工的请假和出差行为符合规定,并便于管理和统计。
5. 设备和物资管理:规定设备和物资的购置、使用、保管和报废等事项,确保设备和物资的安全、有效地利用。
6. 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建立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工作,加强管理和激励。
7. 安全与保密管理:规定机关单位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机关单位的信息和资产的安全和保密。
8. 日常办公秩序管理:规范员工的日常办公行为,包括考勤管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纪律等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需要全员参与,通过制度化的管理和监督,能够优化机关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促进机关单位的顺利运行。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机关日常运行的顺利进行,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机关事务管理的范围第二条机关事务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设置、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行政事务、文件管理、会议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方面。
第三章机关事务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机关事务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等。
具体职责为:1. 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2. 组织机关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行政事务、文件管理、会议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3. 监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4. 组织开展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培训工作,提高机关事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权限,为了规范机关事务管理行为,保证工作效率和效益,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机关内部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明确机关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机关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决策程序和决策程序:规定机关内部决策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决策的程序、权限、决策会议的召集和决策结果的执行等。
3. 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机关内部人事招聘、岗位设置、薪资福利、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确保机关人员的规范管理和合理配置。
4. 财务管理制度:机关内部财务收支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申请和使用、财务审计等,确保机关财务管理的规范和透明。
5. 办公用品和设备管理制度:规范机关办公用品和设备的采购、使用和管理,确保办公用品和设备的合理使用和保管。
6. 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机关文件和档案的署名、保管、归档和借阅等管理程序,确保文件和档案管理的规范和有序。
7. 外部事务管理制度:规定机关与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合作和联系管理程序,确保外部事务管理的规范和合理性。
以上仅为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式还需要根据机关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具体制定。
同时,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不同时期和情况下的工作需求。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
构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在会签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并按主办部门编号。
报送登记时,须同时提交备案报告和说明、已经制定机关负责人审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自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符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补正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由制定机关编码、年份、登记流水号三部分组成,由省法制办另行规定。
三、统一发布的形式行政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和政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公布主体、公布时间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省级部门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的程序和方式,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函〔2010〕96号)有关规定。
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的程序和方式,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专设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并建立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为本级政府部门提供标准化的检索入口,为公众查询提供统一的检索途径。
对外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按照有关规定标注统一编号和有效状况。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衔接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明确政府办公室(厅)与政府法制机构、部门办文机构与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
要高度重视工作机制建设,切实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大力创新培训形式,不断提高政府办公室(厅)和法制机构文件管理工作人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意识和能力水平。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题库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知识试题一、单选题第1题《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施行时间是( )。
A.2012年6月30日B.2012年10月1日C.2012年7月1日D.2012年9月30日第2题《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适用对象是( )。
A.仅各级人民政府B.仅各级人民政府部门C.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D.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第3题《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所称的机关运行经费是指( )。
A.用于机关事务运行购买货物的资金B.用于机关事务运行购买服务的资金C.两者都是D.两者都不是第4题有权制定机关事务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的是()。
A.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B.市政府财政局C.市政府法制办公室D.市政府审计局第5题负责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的是( )。
A.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B.市政府财政局C.市政府法制办公室D.市政府审计局第6题某市地税局欲采购2辆公务轿车,其不得采取的行为是( )。
A.采购经济适用型轿车B.采购高档豪华型轿车C.采购符合标准的服务项目D.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第7题关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采购项目可以随意增减B.有关部门可以绕开政府集中采购而自行购买C.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购买高档办公家具D.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第8题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价格( )。
A.不得过分高于市场平均价格B.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格C.应当等同与市场平均价格D.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决定第9题从机关资产管理关系角度而言,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局的关系是( )。
A.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制度,不受任何部门监督B.机关事务管理局未征得财政局同意不得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制度C.财政局负责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制度,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D.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制度,接受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第10题某局有一台闲置多年的复印机,现因迁移办公地点需要处理,其正确做法是(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顺政办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14〕2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日顺义区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京政办发〔2013〕4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本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及厉行勤俭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以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和制度机制标准建设为重点,按照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健全、完善、落实机关经费、资产、服务等管理制度、标准和监督检查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方案,深化机关事务工作社会化改革,构建统一集中、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和科学规范、系统完善的保障制度以及市场导向、多元并存的服务机制,不断提升机关事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政府机关高效有序运转提供优质服务和坚实保障。
二、组织机构成立顺义区贯彻落实《条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推进我区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研究审议工作方案和制度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机关事务管理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规定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一、工作制度(一)行政领导负责制。
实行主任、科长分级负责制。
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扶贫领导小组负责;科长在主任领导下主持科内工作并对主任负责,科室职员在科长领导下工作并对科长负责。
(二)实行民主决策制。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办公室重大工作事宜,均在全体职工讨论的基础上,采纳多数人且正确意见,形成工作决定。
(三)坚持调研工作制。
凡办公室干部,年度力争三分之一时间深入基层调研,收集信息,掌握实情和工作主动权,并撰写专题调研报告一份或与简报二期以上。
(四)实施目标管理制。
年初制定办公室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量化科室和个人工作责任。
办领导负责总目标实施,科长负责科室目标落实,科室各责任人负责工作到位。
实施民主评定,半年考核小结,年终全面考核总结。
(五)建立奖惩激励制。
强化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既要建立职工实绩档案,又要与个人分配挂钩,兑现奖惩。
二、学习制度(一)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
每月第一、第三周星期五下午为办公室学习时间。
政治学习由办领导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安排;业务学习由综合科列出计划,统一安排、实施;党员学习,按党支部统一安排进行。
党员、干部、职工在集中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缺席。
工作人员要自觉、认真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不断充实、提高自己。
(二)政治学习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现代科技知识等。
(三)业务学习内容:重点学习本职业务知识,也要学习其它相关知识,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论,不断强化自身,增强本领。
三、会议制度(一)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决定办公室重要工作。
(二)办公会议:由办领导主持,每月上旬或下旬召开一次,传达和学习上级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开展形势教育,听取和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决定办公室重大工作事宜,安排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范文(3篇)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务管理行为,保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内的各个部门、岗位的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管理、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机关事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机关事务管理包括档案管理、会议管理、通讯管理、资料管理、行政支持等各项事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禁违反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
第二章机关事务管理的职责第六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部门、岗位应当按照工作分工的原则,负责各自所承担的事务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事务管理规定,并对各部门、岗位进行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章机关事务管理的具体要求第九条档案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包括档案的鉴定、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十条会议管理应当按照会议的程序规定进行,包括会议的召开、记录、决议的执行等工作。
第十一条通讯管理应当按照通讯方式的不同,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包括邮件管理、传真管理、电子邮件管理等。
第十二条资料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存储、查询等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支持应当为机关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包括文秘工作、外事工作、内务管理等。
第四章机关事务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各部门、岗位应当配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对工作效果进行检验,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6•【字号】川办函[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办函[2013]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降低行政成本、创建节约型机关、深化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机关事务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在全面总结机关事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制度和改革方向,强化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专题学习,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把学习《条例》纳入机关“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工作要求,增强依法从事机关事务活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法制、公务接待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互通情况、研究问题、推进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和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推进统一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要依据《条例》有关规定,逐步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统一管理。
进一步落实机关事务管理职责,加强机关事务管理队伍建设,未设立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地方,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立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做到人员力量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附属机构。
第二条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机关事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进行。
2.公开透明:机关事务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信息公开和可查阅。
3.服务为先:机关事务管理应注重服务宗旨,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4.信息化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推动信息技术在机关管理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创新发展:机关事务管理应积极推动创新,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二章机关事务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的范围机关事务管理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硬件设备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行政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依法规范行政管理流程,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决策和执行。
行政管理主要包括人员安排、会议组织、文件管理、信息报送等。
第五条人事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依法进行人事管理,包括招聘、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
要注重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人事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财务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要加强监督和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和合法。
第七条档案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
要保护机关档案的完整性、可查阅性和安全性,确保档案的有效运用和管理。
第八条安全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注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机关工作环境、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保护,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硬件设备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加强对硬件设备的管理,包括购置、维护、更新等。
要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和效能。
第十条信息化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推动信息化管理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促进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2•【字号】郑政办文[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12〕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于2012年6月28日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抓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保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就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首部行政法规,对于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学习贯彻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是进一步推动我市机关事务工作规范高效运转和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是进一步加强机关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提升机关形象和公信力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发挥机关事务管理职能、服务和保障郑州都市区建设大局的迫切需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实际认真部署安排,切实抓出成效。
二、认真抓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一)搞好动员部署。
9月底前,市、县(市、区)分别召开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动员部署会,对此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安排,进行思想动员,提出相关要求。
(二)抓好学习培训。
一是市直机关各单位和各县(市、区)组织本单位和本级机关干部学习《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重点领会掌握与自身职责相关的内容和要求。
二是市事管局9月份组织郑州市机关事务工作协会会员单位负责人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三是市政府法制办年底前对全市机关领导干部学习掌握《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情况进行一次抽查考试。
浅析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出台及其作用
浅析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出台及其作用自管理条例制定以来,每个行业和领域都有一些规章制度和政策在制定,其中一个非常关键的在公共行政领域是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机关事务的规范与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应用及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出台背景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中央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央机关涉外文件处理办法》,以优化政府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效率、保障政务公开等目的引导各部门为机关事务管理建立规范。
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地区的机关事务管理规范不一,标准较低、随意、无章可循,而且存在的一些短板也难以及时进行规范化升级和美化。
面对这种局势,为了加强政务管理,提高机关效率,更好地适应和促进社会发展以及履行相应的职责,2014年1月1日,《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并实施。
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涉及到机关事务的范围、机关事务的权利、机关事务的义务等,以下是具体内容的分析:1.机关事务的范围机关事务范围的规定主要依据下列方面:(1)文件的处理、保存和管理这一领域主要涉及文件的起草、审核、审批、签发、记录、归档、加盖公章等方面。
(2)机关会议的召开、记录和管理这一领域主要涉及机关会议的程序、安排、记录等方面。
(3)机关财务的管理、收支和使用这一领域主要关系到机关财务的收支、管理、使用、攥制和审核等方面。
(4)固定资产和物资管理这一领域主要涉及固定资产和物资管理和使用,包括购置、调拨、报废等方面。
2.机关事务的权利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定,机关事务的权利,包括:(1)制定机关事务制度、规章制度等;(2)指导、监督、检查下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3)依法行使机关事务管理权。
3.机关事务的义务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定,机关事务的义务,包括:(1)向上级机关按规定报告和汇报机关事务管理工作;(2)向下级机关指导、监督、检查机关事务工作;(3)按要求参加机关事务管理培训。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机关事务治理条例(收罗看法稿)》公布收罗看法的说明为进一步进步律例审查工作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颁布《机关事务治理条例(收罗看法稿)》(以下简称《收罗看法稿》),收罗社会各界看法。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草拟《收罗看法稿》的总体思路机关事务是指保证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与资产的治理和办事保证。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治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证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扶植节约型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治理局在卖力总结实践体会的差不多上草拟了《机关事务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各有关部分、处所人平易近当局和专家学者看法的差不多上,经与有关部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收罗看法稿》。
在草拟和审查过程中,重要遵守了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完美机关事务治理轨制和标准。
充分接收多年来机关事务治理中形成的成熟有效轨制,明白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资产设备和办事保证标准的原则。
二是表现严格治理的精力。
建立确保机关事务治理轨制和标准获得严格履行的机制,财务、审计、监察、机关事务治理等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全程监管,对违抗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穷究义务。
三是保持公布透亮。
自发接收社会"大众,"监督,对违抗机关事务治理轨制和标准的举报,有关部分应当及时查处。
四是保持厉行节约。
当局各部分应当在包管机关运行全然需求的情形下,带头节约资金和能源资本,采购中低档的货色和办事,配备相符经济有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事用车。
二、《收罗看法稿》的重要内容(一)本条例的有用范畴、机关事务的治理体系体例与基来源差不多则。
各级当局及其部分的机关事务工作有用本条例,按照公事员法治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事员法治理的人平易近集团的机关事务工作参照本条例履行。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应当推动本级当局机关事务工作的同一治理,建立健全治理轨制和标准,兼顾设备资本。
机关单位管理规章制度条例
机关单位管理规章制度条例1. 引言机关单位作为政府机构和组织的基本单位,承担着重要的管理和协调职责。
为了规范机关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运作,特制订本《机关单位管理规章制度条例》。
2. 条例目的本条例旨在明确机关单位的管理职责、权限和流程,规范机关单位的运作方式,推动机关单位的现代化管理,提升机关单位的整体效能。
3. 机关单位管理原则•科学决策:机关单位管理应当依据科学方法和数据进行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依法管理:机关单位管理应当依法行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法律和公共秩序。
•公开透明:机关单位管理应当保持公开和透明,对内对外公正公开地执行职责,接受舆论监督。
•服务导向:机关单位管理应当以公众利益为导向,服务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公众。
•高效运作:机关单位管理应当追求高效运作,提高管理效率,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和组织结构。
4. 机关单位管理职责和权限机关单位管理职责和权限应当根据各级政府和机关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但需遵循以下原则:•明确性:机关单位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具体,并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加以支撑。
•优先性:机关单位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应当以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为首要任务。
•协调性:机关单位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应当与其他相关机关单位的职责和权限相协调,实现协同工作。
5. 机关单位管理流程5.1. 决策流程•问题定义:机关单位应当明确问题的来源和性质,对问题进行准确定义。
•信息收集:机关单位应当搜集和整理与问题相关的各类信息,包括数据、分析报告等。
•决策制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问题分析和决策制定,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和时间计划。
•决策执行:机关单位应当组织实施决策方案,并根据需要进行监督和调整。
•决策评估:机关单位应当对决策执行结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轮决策提供参考。
5.2. 绩效评估流程•目标设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明确评估指标和标准。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而制定的。
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新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文包括总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颁布时间:2012-06-28实施时间: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文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文《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文《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文,希望大家喜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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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1号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
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
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
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
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九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
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
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第三十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
(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