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法院审判责任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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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审判责任制试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判主体

第三章审判职责

第四章选任条件

第五章工作规则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长岭县人民法院审判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第三条加强审判权的监督管理,强化各层级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独任法官、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障审判工作运行依法公正高效。

第二章审判主体

第四条优化配置审判组织,突出主审法官、独任法官、合议庭的办案主体地位。

第五条根据本院实际实行不同的合议庭组成模式,一般实行相对固定合议庭,合议庭以3名法官为基准,可适当增加。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可以定期交流。可依法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第六条独任法官是对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独任法官由主审法官和合议法官担任。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是法院最高审判组织,按照审判委员会各项制度开展工作。

第八条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应配备与其工作量适应的审判辅助人员。

第三章审判职责

第九条合议庭履行下列审判职责: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对所办理的案件质量负责;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主审法官是主持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审判长,并

可担任独任法官审判案件。其他法官可独任审理案件或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除主持庭审、控制审判流程、组织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职责外与其他合议法官权力平等。

第十一条主审法官履行下列审判职责:

(一)作为独任法官审判案件和参加合议庭承办案件,完成办案任务;

(二)讨论确定案件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控制审判流程;

(三)主持庭审活动,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四)决定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除审判人员之外其他人员的回避;

(五)决定自己独任审理和其他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六)制作裁判文书;

(七)签发本人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法官独任审判案件的裁判文书;按规定权限签发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

(八)按规定提请主审法官联席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研究提供指导意见或决定意见;

(九)对承办的案件全面负责,对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按职权范围承担责任;

(十)审核所属合议庭呈分管院领导审批的法律文书;

(十一)指挥和协调审判辅助人员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

(十二)组织落实本合议庭的判后答疑、息诉接访工作,处理好涉诉信访案件;

(十三)其他与审判事务有关的职责。

第十二条合议法官作为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的承办法官履行下列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为合议庭共同阅卷提供便利;

(三)对独任审理的案件,依法组织庭审或案件调解,对案情复杂、难以把握的案件可申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及时制作审理报告,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查分析证据,公正地提出裁判意见;

(五)参加评议,根据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提交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书面评议意见;

(六)制作独任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制作参加合议庭承办案件的法律文书;

(七)严格遵守流程管理、审限、中止、庭审、文书、卷宗管理、审判公开、回避等各项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标

准和程序做好审判各环节工作,主动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依权限签发独任审理案件裁判文书,但签发前应报所在合议庭的主审法官审核备案;依权限签发独任审理案件的其他法律文书;

(九)对独任审理的案件质量负责,对参加审理的案件质量按职权范围承担责任;

(十)做好判后答疑、息诉接访等工作;

(十一)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合议法官除作为承办法官外,对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庭前准备工作,讨论确定庭审提纲;

(二)参加开庭审理案件;

(三)合议庭评议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内在关系、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

(四)签署裁判文书;

(五)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法官助理是法官的程序助手,在合议庭和法官的领导和指导下,处理案件的程序性辅助事务,具体职责:(一)办理案件的接收、登记、移交手续;

(二)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诉讼参与人;

(三)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填发传票、出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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