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领域的侵权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施工领域的侵权责任
作者:曹文衔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根据笔者在长期工程建设和法律服务实践中对涉及建筑施工领域侵权纠纷情形的分析,阐述建筑施工领域的主要侵权行为及其归责原则,希望对建筑施工企业未雨绸缪,尽快了解、把握施工领域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法律后果,为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预防侵权行为和依法妥善处理侵权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建筑施工领域适用的特点
法学界和法律界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第一,行为的违法性;第二损害或损害事实;第三,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第四,过错(当然,适用无过错责任时,该要件不存在)。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侵权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公序良俗。比如,施工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振动、噪音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围墙由于暴风雨倒塌致人损害,施工单位作为围墙施工人和管理人因为违反了公民人身、财产依法受保护的法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意对施工过程中挖掘出的死者棺木、葬品随意丢弃,违背善良风俗,因而造成他人精神利益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包括已经产生的不利后果(即现实损害)和现实威胁。构成侵权法上现实损害和现实威胁的两个要素是:第一,受害人被侵害的是合法权利;第二,受害人合法权利受到减损的客观结果已经产生或者能够合理预见。比如,施工过程中在紧邻民居的施工场所存放雷管、炸药、汽油等易燃易爆施工物品,虽尚未产生严重后果,但对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的,构成侵权法律上的损害事实。
鉴于建筑施工企业更多作为被告被诉侵权,就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侵权责任法中有关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适用的具体条文和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对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规定,其中,与施工活动有关的内容包括:
1.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经营者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事实承担举
证责任;
2.对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减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因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致害的侵权诉讼,由上述危险区域管理人就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建设工程或工程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就其他责任人的原因致害承担举证责任;
6.因建设工程或工程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7.因堆放物倒塌致害的侵权诉讼,由堆放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8.因挖掘地面、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害的侵权诉讼,由施工人就自己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受损害的结果,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即懈怠),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为过失。而所谓“合理注意义务”通常以与普通人处理自己的事务相当的注意义务为判断合理与否的标准,但笔者认为,对于施工企业,由于施工活动涉及到工程技术的专业性,其实施某一行为时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还应考虑其作为一个具有相同等级的施工资质、专业经验的专业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专业领域一般或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
二、施工企业与施工行为有关的侵权行为及其归责原则
(一)从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来看,施工领域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
1.安全防护措施不当或缺失导致侵权。此类侵权行为最为常见,比如,道路开挖施工过程中,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标志,或者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可靠、标志不明显,导致过路行人、车辆遭受损害。
2.施工方法不当导致侵权。此类侵权行为多表现为不按照施工规范施工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人其它财产、人身等造成伤害。比如,基坑开挖时,未按照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或施工组织设计不当,造成相邻房屋开裂、倾斜甚至倒塌;桩基工程施工时,将静压桩施工方法擅自改为锤击桩施工方法导致周围民房因施工振动开裂、奶牛不产奶;施工
中因铺设施工便道堵塞河道,引起水质变化,水产养殖场鱼虾死亡;施工机械超载或超场地范围堆放材料,导致公共设施管线破坏、农作物受损。
3.未遵守第三人有关的规定导致侵权。比如,违反城市管理机关或物业管理人有关禁止夜间施工的规定,导致利害关系人受到惊扰或其他环境权益受到损害。
4.施工质量缺陷导致侵权。此类侵权行为多表现为工程质量缺陷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害。比如,玻璃幕墙脱落致人伤亡、车辆损毁,或者玻璃幕墙虽未脱落但明显具有脱落的危险,并可能致人身、财产损害。
5.追讨合法债权方法不当导致侵权。此类侵权行为多发生在追讨工程款等合法债权时由于方法或手段不当导致对债务人的人身、财产甚至第三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比如,为追讨工程款,未经债务人同意,或未依生效的法律文件和合法程序,强行占有、转移债务人的财产,甚至非法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
(二)从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的分类来看,施工领域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过错的侵权行为,一般包括:侵害生命健康权行为、侵害物权行为、侵害其他财产权行为。
2.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一般包括:用人者的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物件致害侵权行为。
虽然具体的侵权行为一定是基于自然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企业或者其他法人单位、组织,必须对它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雇员、接受的被派遣者、实习生等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从事雇佣、被派遣工作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的侵权责任。上述企业或单位的侵权责任的承担不要求企业或单位对具体侵权行为实施人有具体明确的侵权行为指令。换言之,只要企业的上述有关人员实施与职务或者雇佣活动相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法律就推定企业作为用人者对所属人员具体施行的侵权行为负有过错,因而应承担替代侵权责任。当然,如果企业或单位对具体侵权行为实施人有具体明确的侵权行为指令,不论该实施人是否属于企业的上述有关人员,企业均作为教唆、指令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与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一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但是,如果企业的上述有关人员实施与职务或者雇佣活动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侵权责任,而与企业无关。因此,一般而言,在施工场地内,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施工企业通常均可能依法承担过错推定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