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权利救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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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合 同救 济 制 度 加 以 改 造 和 完 善 。
例使用 。尤其 是仲裁制度 , 旧有 体系 已经不 能适 应现代 社会 发 其 展 。相对社会 的发展来讲 , 现有 的救济制 度 已经不能适 应而必 须
加 以改 革 。 二 、 外 行 政 合 同救 济 制 度 的 介 绍 国 r
行政合 同在西方国家是一种 比较完善 的制度 , 合起 来分析 , 综
可 以概 括 为一 下 几 种 类 型 : 以英 美 为首 的英 美 法 国 家 , 以普 通 法 为
以如此 , 首先是 因为有 的 国家公私法不分 , 以制定法上 没有行 政 所
本位 ; 以法 国为主 的行政权本位 的行政合 同制度 ; 最后是德 国以合 同为本位 , 以公司混合模式救济 的行政合 同 。
要 。首先 , 它们 总有确定 的法律依据 , 不论是判例形式还是制定 法
形 式 , 官 总 是 能 遵 守 应 用 的规 则 而 不 会 出现 适 用 混 乱 。同 时 它 法
做 出具体规 定 , 法 国是 区分公 私法 的, 作为 典 型 的制定 法 国 像 但 家 , 行政法领域却恰 恰适 用判 例制 。因此 , 国“ 有一个 法律 在 法 没
【 键 词】 政 合 同 ; 关 行 行政 合 同救 济 ; 国外救 济制 度 ; 国现状 ; 我 完善
行政 合 同又 称行 政 契约 或公 法上 的 契约 。在有 的国家 如英 国、 国 , 称为政府合 同或政 府契约 。行政合 同在有 的 国家是 法 美 也
律概念 , 德 国、 萄牙 的行政 程序法 对行 政合 同作 了专章 规定 。 如 葡 但在有 些 国家则 可能是不成 文法上 的概念 或学理 上的概念 , 之所
适 应 性 和 契 合 性 , 而 使 之 发 挥 解 决 争 议 的作 用 。我 国行 政 合 同 从

行政合同及其救济制度

行政合同及其救济制度
望 的要求 而使得合同作为一种 有效 的管理 国家事 务的方式已 的合意 , 这种合同完全适 用公法 , 受行政法院管辖。因此 , 国 德 成 为现 代国家所具有 的一个普 遍的 、 日趋 增长的现象 , 这在行 的“ 政契约 ”公法契约 ) 行 ( 并不完全等同于行政合同。 政法学界 已成共识 。但 由于我 国法律对此缺乏相关规定 , 所以 在 日本 , 政合 同的概念 也是学术上 的而非实定法 上的 , 行 有 关行 政合 同的基本 理论 则显得较为混乱 。本文拟从中外行 所 以行政合 同的概念 因人 而异 。有学者认为行 政合同 ,是指 政合同 的界定方 式入手 , 明行政 合同的基本 内涵及其 特征 , “ 说 以公法上的效果发生为 目的 , 由复数 的对等 当事人之间的相 并试 图在此基础之上构建我国行政 合同的救济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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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3卷 第 3期 20 0 6年 3月
辽宁教 育行政 学院学报
J u n lo  ̄o igEd c t n lAd nsr t nI siue o ra fL a nn u ai a miit i n t t o ao t
Vo .3 No3 12 .
Ma 0 6 r2 o
行政合 同及其救济制度
邹冬 平
( 南京师范大学 , 江苏 南京
【 摘
204 ) 1 6 0
要】 行政合 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较 为重要的一种行政 管理手段 , 因我 国法律对此缺乏相 关规 定 , 以, 关 但 所 有
行政合 同的基 本理论 则显得较 为混乱 。学术界对以下两点问题争议较 多: 、 一 行政合 同的基本 内涵及其特征。二、 行政合 同的救 济
1聊 行政合 同是 “ 政主体作为 当事人 的合 3 ( 以行 私人实施 , 那么一般要受公法原则的约束 。二是行政机关之间 缔结的合同。”1 同。 ”1 行 政合 同是 “ 政机 关为 实现行 政 目的缔结 的合 i 4 ( 行 的行 政协作 也可 以通 过合 同方 式进行 。

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题目: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课程名称:合同法指导教师:孙鹏范雪飞学校:西南政法大学院系: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专业:2010 级行政管理姓名:张荣光学号:20101204011101成绩:评分老师: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2011年6月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张荣光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 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型国家目的观的出现,行政合同成为现代社会行政管理得以顺利实现的一个重要工具,在我国行政部门得到普遍推广。

这样必然会导致行政合同纠纷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确立行政合同规则,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更好地保护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行政合同的实现,行政合同的实现在现实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文章分析我国行政合同的现状,借鉴国外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现实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合同的建议。

[关键词]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建议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在法学传统理论中,因为行政法主要起着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所以一直被认为是典型的公法。

但是,自从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发达国家新一轮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行政法出现了“公法私法化”的趋向,即行政法允许行政主体必要时与私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适用私法规定所为的行为。

公法私法化的目的是以私法方式辅助行政主体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

对于行政合同的涵义,我国法律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认识,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论述:第一,行政合同是至少一方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或个人的当事人之间在行政法关系的基础上,相互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协议(或称契约)。

第二,行政合同是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特定要求为目的,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违约责任问题研究

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违约责任问题研究

要 的合作 手段被越来越多的运用于 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之 中。由此 引发 的各 种合同责任 也成 为 了理论 和 实践 中不可 忽视 的重要 问
题。
目前 , 我 国对于行政合 同没有专 门的立法 , 这一立法上 的空 白 使得 合同当事人在一方违约时难以采用有效的手段维护 自身 的合 法权 益。而基于行政合 同的特 殊性 , 现有 的民商事 立法 中关于 合 同的规定难 以行之有效 的对其进 行有效 规制。 因此 , 行政 合 同当 事人权利救济的制度构建还有很长 的路要走 。下面我将仅就行 政 主体违约责任进行简单的性质研究 。 ( 二) 行 政主体违约责任性质的性质研究 关于行政主体的违约责任 的性质 , 理论界有 三种 不同的观点 : 第一种观点 从 民事侵 权理论 的角度 出发 , 认为行政 主体违反合 同 约定时对合 同相对方 的公 民、 法人或其他 组织 的合 法权益造成 了

确说明行政合同违约责任 的性质 。首先 , 行政 合同基 于其主体 的 特 殊 性 以及 当 事 人 双 方 地 位 的不 平 等性 , 使 其 有 别 于 民法 上 基 于 平等民事主体之问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 权法律责任 和基 于平等 主体之间经过协商合意形 成的 民商事合 同责任。其次 , 行政 主体 的违约责任 多产生 于享有特权 的行 政主体滥用职权 , 导致合 同无 法履行或者无法适 当履行 , 使得相对人 的权益受到损害 , 而这 一特 征又使得行政主体的违约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行 政侵权行 为相区 别。 综上所述 , 行政合 同的违约责 任不 同于民商事法律 意 义上 的 违约责任 , 也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侵权责任 , 其 性质 应认为是 种行政法律责任 。下面将对行政主体的违约责任与行 政违法进 行 比较 研 究 , 以 确 定 其性 质 。 ( 三) 行 政 主 体 违 约 责 任 与 行 政 违 法 的 比 较研 究 关 于行政违法 的概念 , 我国理论界存在几种不 同的观点 , 虽在 违法 主体认定上 存在不 同, 但均承认行 政违法是违反行 政法规 的 行 为。此处为将行政主体 的违约责 任与行政 违法进行 比较 , 特将 行政违法 的主体 限定为行政主体或经行政主体授权的组织及其 工 作人员 。因此 , 我们可以将行 政违法定 义为行政 主体 以及 经行政 主体 授 权 的组 织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行 政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从 上 述 定 义 中可 以 总结 出行 政 违 法 行 为 具 有 如 下特 点 : 第一 , 行 政 违 法 的行 为 主体 为行 使 国家 权 力 的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经 国 家 机 关 授权 的其他单位 或组 织。第二 , 必须有违 反行政法 律法规 以及其 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规定行 为。第三 , 行 政违法应 承担行 政法律 责任 。 通 过对 于行政违法行 为 的概 念和特 征的表述 , 我们 可以分析 得 出行 政主体 的违约责任 与行 政违法责任具有很多 的相 同点。首 先, 其主体均为行政机关 以及经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其次 , 从性 质 上讲 , 两种责任 的产生都是基于一定的行政行为 , 均为一种行 政 法 律责任。再次 , 其行为对相 对人造 成了不利影 响或使得 当事 人 的人 身及财产权 利收到额 直接或 间接损害 。最后 , 均应 承担 由此 行 为 而 带来 的 不 利后 果 。 通过对行政违约责任与行 政违法责 任的对 比, 可 以看 出两 者 具 有很 多的共性 。那 么 , 我们会产生如此疑问 : 行政主体 的违约 行 为可否认 定为行政违法行 为的一种 ?从 前面 的分 析论述 中 , 我 们 认 为行政违 法行为必 须违反行政法律 法规或者其 他规范性文件 。 但 目前我 国在行政合 同领 域存在着立 法上 的空 白, 不仅没有专 门 的行政合 同立法 , 就连其他相关 的现行行政法 律法规 中也没有 对 行政合 同作出相关的规定 , 正在筹划 中的《 行政 程序法》 虽然对 行 政合同做出了规定 , 但其 尚处于草拟 阶段 , 何 时能够施行还没有 结 果 。因此 , 基于这一立法上 的缺失 , 行政合 同在制定 、 履 行 以及 权 利 救 济方面便无法可依 。 这也使得行政 主体在违反合 同约定的义 ( 下转第 4 4页)

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

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

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苏羽佳; 冯天成【期刊名称】《《牡丹江大学学报》》【年(卷),期】2019(028)009【总页数】4页(P5-8)【关键词】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相对人; 救济途径; 行政优益权【作者】苏羽佳; 冯天成【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4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或履行行政协议存在瑕疵,协议相对人可依据该法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但是反过来,如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话,行政机关又能以何种方式来寻求救济呢?学界众说纷纭,各种声音比比皆是。

有学者认为,就救济方式而言,行政机关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也有学者认为申请法院非诉执行也不乏是一个很好的救济途径。

究竟谁对谁错,行政机关如何寻求救济,这是行政协议司法制度完善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提出问题先看如下这两个案例。

首先,关于浙江省平阳县国土局诉该县美得公司行政协议纠纷一案。

2013年3月,平阳县美得公司通过公平竞标竞得平阳县南雁镇土地开发权,同年4月该公司与平阳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价格为916万元,价金平均分两次支付,每次458万元。

第一次支付时间是在2013年4月19日之前,第二次是在同年6月19日之前。

但是至原告起诉之时,该公司只支付第一部分金额458万及违约金,但是第二部分的金额未能支付。

现平阳县国土局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该公司的《合同》。

该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合同》所涉内容是行政协议的类型,在性质上应归属于行政行为,所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驳回起诉,并告知该县国土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以非诉执行的方式寻求救济。

其次,再看一下巫山县抱龙镇政府就其与扶江河之间签订协议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一案。

巫山县抱龙镇政府就《洛阳电站投资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07年与扶江河之间达成合意,另外又签订了补充内容,补充内容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规制及其法律救济——以公共选择理论为视角

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规制及其法律救济——以公共选择理论为视角
合 同理论 ” 。
了当代西方 政府 失灵 的 问题 及其 根源 , 出 了矫 正 提
政府失灵的政策主张。行政合同作为现代政府重 要 的行政方 式 , 少行 政机 关在 行政合 同中违法行 不
【 作者简介】 1 0 0 收稿 日期】00— 4— 5 2
行政合同概念是 由德 国行政法学者奥托 ・ 迈 耶提 出 , 他 对 行 政合 同持 反 对态 度 。行 政 合 同 , 但
以保 障公共 利 益 的维 持与增 进 而进行 博弈 、 协商所
第 9卷
第 2期
21 00年 6月
南京 工业 大学学 报 ( 会科学 版 ) 社
行政 合 同中行 政 优 益权 的规 制及 其 法律救 济
— —
以公 共 选 择理 论 为视 角
黎 学基 , 宗泽 谭
( 南政 法大 学 西
行政 法学院 , 重庆
40 3 ) 0 0 1

要 : 随 着公共 管理 的发展 , 伴 行政 合 同是行 政 实践 中新 兴的行政 管理 工具 。 以公 共 选择 理论 为研
随着市民社会的崛起 、 行政改革 的推进 , 政府 着力 于 推行公 共服 务市 场化 , 寻找适 应市 场发展新 的管理模式。行政合 同作为市场经济中典型 的契 约式 运作模 式 , 逐渐成 为政 府新 兴 的管理 与服务工
具 。在德 国 ,行 政 机关 通 过合 同的方 式 是 常 见 的 “ 现象 ”2。在 我 国 ,9 8年开 始 的农 村 生 产承包 责 } 17 任 合 同 , 先突 破 中 国传 统 的控 制 模 式 , 为新 管 首 作 理 方 式逐 步 推 行 , 得 到 广 泛运 用④ 行 政 合 同 并 。“
6 3

论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

论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

行 政 合 同是指 行使 国家 行政 权的行 政主 体为 履行 职责 与公 借鉴 法 国的做法 , 对仲 裁法进 行 修改 , 比如 明确规定可 以 申请 仲 民、 法人 、 其他 组织 通过 协商互 相意 思表示 一致而 达成 的协 议 。 裁 的行政合 同 的种 类 ; 仲裁 委 员会 下设行 政合 同仲 裁庭 ; 定 在 规 随着经 济 的发 展和 行政 方式 的 多样 化 ,行 政合 同纠纷 也越 来越 当事人 在缔结行 政合 同时可 以约 定 , 生争议时可 向行政合 同仲 发
纷显 然不 能适 用 《 裁法》 仲 的相 关规 定。
处 理方 面, 增加 违约 责任 处理 的 内容 , 审判机 关可对 合 同履 行 使
二 、 行政 合 同救济 制度 的基本构 想 对
( ) 商 一 协
和违 约赔偿 问题 予 以审理判 决; 、 举证责 任方面 , 订行政诉 五 在 修
多 。必 须深 刻挖 掘行 政合 同制 度存在 的 问题并 提 出相应 的救 济 裁庭 申请仲 裁 , 可在 发生合 同争 议后 , 也 经双方 协商一致 , 交行政 措施 。

合 同仲 裁庭 仲裁 。此 外还 要 明确仲 裁是 选择 性而不 是强制 性 的
我 国现行 行政合 同救 济制度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行政合 同 救 济制度
度 , 立 双向 性的救 济 结构 以及对行政合 同制度 制定单 行行 政 法规对 于解决 行政合 同中 出现 的纠纷 具有积极 意 义. 建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 号: 9 2 9 D 2.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 , 它是 ~种适用 于解 决平等主体之 间发 生 的合 同纠 纷和 合 同纠纷 , 但其适 用范 围应 限制在涉 及 民事性权益 的行政合 同纠

2020年最新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题目和答案)

2020年最新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题目和答案)

2020年最新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题目和答案)(管理学-行政管理)1.[单选题]下列案件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2分)A.因人民政府对某工作人员的开除决定引起的纠纷.B.因政府制定关于植树造林的规范性文件引起的纠纷C.因某国家机关对其内部某公务员的降职决定弓起的纠纷D.因人民政府责令某企业停产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定弓|起的纠2.[单选题]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惩戒措施是()A.行政处罚B.行政处分C.行政许可D.行政强制3.[单选题]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依据是()。

(2分)A.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B.依据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法定形式C.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D.依据行政行为作出是否必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4.[单选题]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A.企业事业单位B.被委托的组织C.社会团体D.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单选题]行政职责的核心是()(2分)A.依法行政B.强制性C.不可处分D.先行处置6.[单选题]行政许可公开原则不包括()。

(2分)A.公开国家秘密B.公开实施主体C.公开实施期限D.公开实施程序7.[单选题]以下关于行政合同的叙述中错误的是()A.契约自由的原则完全不适用于行政合同B.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C.行政合同相对于行政命令而言,更能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D.行政合同中体现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以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的双方行政法律关系8.[单选题]属于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是()。

A.辞退B.退休C.升职D.离休9.[单选题]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一般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分)A.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地B.行政机关所在地C.行政相对人住所地D.违法行为发生地10.[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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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政合同的法律救济近年来,⾏政合同作为⼀种新型的活动⽅式出现,让我们在处理⾏政合同纠纷时不同于民事合同纠纷。

那么,你知道⾏政合同是如何进⾏法律救济的吗?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政合同的法律救济及其法理基础⾏政合同的法律救济,是指在⾏政合同⼀⽅违约或违法的情况下对另⼀⽅权益甚⾄公共利益所进⾏的保护与弥补。

⾏政合同的法律救济可以分为司法外救济和司法救济。

司法外救济是指通过双⽅协商或者仲裁、⾏政主体⾏使⾏政优益权来对⾮违约(法)⽅的权益甚⾄公共利益进⾏保护与弥补。

⽽司法救济,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司法(⼴义)的途径来对⾮违约(法)⽅的权益甚⾄公共利益进⾏保护与弥补。

⾏政合同的司法救济途径依据的是⾏政合同的“⾏政性”以及⾏政合同所涉及的公共利益。

履⾏合同时,若⾏政机关实施的具体⾏政⾏为侵犯了公民的⼈⾝或财权权益,就需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向法院提起⾏政诉讼。

⾏政合同的司法外救济⾸先建⽴在契约⾃由的原则之上,这是由⾏政合同的合意性决定的。

虽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部分是由⾏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但⾏政合同作为⼀种合同,当然具有合同的⼀般性。

⾏政合同作为⼀种意思表⽰⾏为,合同内容⽆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是双⽅的约定,都是双⽅的意思表⽰形式,具有契约的⾃由。

基于这种⾃由,⾏政合同当事⼈双⽅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使⾃⼰所有的处分权,在⼀⽅违约后进⾏协商或者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维护⾃⾝权益与公共利益。

其次,司法外救济也以效率原则为其法理基础。

效率是合同纠纷解决中不能忽视的因素或价值。

在任何资源都⽇益稀缺的背景下,提⾼资源利⽤的效率、实现资源利⽤的最⼤化是探求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必然结果。

通过司法外途径解决合同纠纷,不必花费冗长的时间,但可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可以避免当事⼈双⽅“对簿公堂”的对⽴情绪,有利于社会和谐。

⾏政合同司法救济的法律基础则在于:第⼀,依法⾏政。

⾏政合同的“⾏政性”决定其“法定性”。

行政合同法律救济机制构建探析

行政合同法律救济机制构建探析

采 购合 同适用 合 同法 。 政合 同适 用 民事法 律 , 不能不 说是 行 行 这
政 合 同制度 发展 的的尴 尬 困境 。 当前这 种情 形 已经 不符 合行 政
( ) 政合 同司法外 救济 的法理 基础 一 行 行 政 合 同司法 外救 济途 径依 据 的是缔 结合 同当事 人之 间的
合意性 ” 这 种合 意源 自于行政机 关与行 政相 对人对 合 同事项 的 , 合同制度 的发展和 完善 , 政合 同作 为 民主社 会一种 新型 的行 政 “ 行
通过 司法外 途径来解 决行政 合 同争议 建立于 以下价 活动方 式 , 对于 其缔 约 、 履行 到合 同争 议事 项 的解 决有 必要有 专 沟 通与 协商 ,
( ) 一 法律适 用上 的缺 陷
赢结 果” 如调 解 、 , 行政 裁决 、 仲裁 等 。
二、 行政 合 同法律 救济 的法理 基础
行政 合 同 的救济 可通 过 司法外 途径 与 司法 途径 来 实现 。探
行政合 同在我 国没有 得到确认 , 合 同发生纠纷后 无同一 行政
行政 实 体法适 用 ,对于 行政 合 同的救 济主 要要 分散在 各单 行法 求 多元 化 的纠 纷解 决机制 可 以更有 效 地利 用社 会 资源 ,解 决纠 中, 《 市房地 产管 理法》 《 如 城 , 土地 管理法 》 《 , 农村土 地承 包法》 纷 , 实现 公平 正 义之 结果 。 多元 化纠 纷解 决机 制 的建立 与实现 需 等 。值得 一提 的是 ,政 府采 购法》 四十 三条第 一款 规定 : 《 第 政府 依 托于 各 自的法 理基 础 , 讨论 之 : 特
和保护 , 实属 与法 治之 实质 精神 的背 离 。

浅析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及其规制

浅析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及其规制

浅析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及其规制【摘要】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高于行政合同相对方享有行政优益权,这种天然不对等性权利容易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有必要规制行政优益权,优化行政优益权的救济途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行政合同;行政优益权;规制一、我国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的现状与规制行政优益权的必要性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优化行政管理吸收民法契约自由的精神,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而行政优益权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法律赋予行政主体选择权、要求履行权、监督权、指导权、单方变更和解除权、制裁权、强制执行权等特权。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是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

因此契约行为本身受到基于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规制,使行政主体也在合同中享有一般民事法人没有的权利,即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种种行政权力。

(一)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合理性行政合同的本质是一种行政行为,只是为了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而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契约形式出现,以此来弱化行政行为的单向性、命令性。

当然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缔结行政合同代表的是公共利益的公权力集中行使,在行政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当遇到特定因素危及公共利益时,行政主体当然享有优益权。

公共利益之所以优先,是因为公共利益具有超越个人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实质上体现了每一个社会成员或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且承认公共利益优先并不否认个人利益的存在和发展。

[1]而且赋予行政主体以特权,是为了使其能够导引行政合同的缔结和履行向着行政主体所期望的方向发展,使特定的行政目标得以实现。

[2]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二)我国行政合同中关于行政优益权的立法现状在我国,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设置并无明文规定,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建成,只有一部分行政优益权零散载于一些法律规范中。

行政法学自考题-25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行政法学自考题-25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行政法学自考题-25(总分95,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行政规划要遵循行政法治原则,这体现了行政规划的______• A.综合性• B.裁量性• C.法定性• D.长期性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行政规划具有法定性,即行政规划要遵循行政法治原则。

法定性是一切行政行为的共通特性,特别强调行政规划的法定性是基于现实中存在大量缺乏法律依据的规划行政行为。

2.将行政规划分为全国规划、地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依据是______ • A.行政规划的对象范围• B.行政规划的区域范围• C.行政规划的对象事项• D.行政规划的具体内容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根据行政规划的区域范围,可以分为全国规划、地方规划和区域规划。

3.下列关于行政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某工商局与某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B.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 C.行政合同不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D.在行政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单方变更合同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解析] 行政合同的特征包括:(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其中A项属于旅游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

4.下列有关行政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行政合同行为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将国家所要达到的行政管理目标固定化、法律化• B.行政合同是传统合同制度在行政领域中的运用• C.行政合同是适应现代行政管理的发展需要的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D.相对单方行政命令而言,行政合同也不能发挥行政相对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

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善 Biblioteka 人之 问 以实现 国家行 政管理 的特定要 求为 目的, 签订 的 明确 双 对 方不 同意 甚至反对 都 不影 响行为 的效力 : 2 主体 地位不 同 。 所 () 方权利 和义 务 的协议 。 第三 , 行政 合 同, 也称行 政契 约 , 或称 公法 行政 主体和 行政相 对方在行 政合 同中具有 对等地 位, 行政主体 享 上 的契 约 , 名思 义是 指带有 行政性 质 的合同 。 顾 从我 国行政 法著 有行 政合 同特权 , 同时 负有无 过 失补 偿等 特殊 义务 , 相对 方享 有
关键 词 行 政合 同 行 政合 同救 济模 式 行政 合 同救 济途 径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220 )8060 10 - 9(0 90—4—2 0 是 为 了营利 。 四, 第 在行 政 合同 的履 行 、 更和解 除 中, 变 行政机 关 享有 行 政优 益权 。行 政合 同中 当事人 并不具 有完 全平 等的法 律 中图 分类号 : 9 3 D 2. 6
允许行政 主体必要 时与私 人处于相 同 的法律 地位 , 用私法 规定 适
同 , 相对 人造成 财产损 失 的, 予以补偿 。 五 , 政合 同纠纷 给 应 第 行
所 为 的行为 。公法 私法 化 的 目的 是 以私 法方 式辅助 行政 主体 更 通 常通 过行 政法 的救 济途径 解 决。行 政合 同 的内容 除少部 分受
好地 履行行 政职 能 。 例如 , 行政主 体 以私 法方 式获得 日常 政务 活
民商法调 整外 , 总体 上是 受行政 法调整 的 。 ( ) 二 行政合 同与行政 命令 的比较 分析 行政 合同与行政 命令 都是行政职 权 的作用形式 , 并列存在 于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在行政合同中,法律救济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条款时,另
一方可以依法采取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行政合同中,法律救济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请求履行,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
向违约方提出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

如果违约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救济措施。

2. 赔偿损失,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
方进行赔偿。

赔偿的形式和金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或者依法判决。

3. 解除合同,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即合同终止,
各方不再具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权利。

4. 请求仲裁或诉讼,如果双方无法就合同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受损方可以依法
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合同纠纷。

在行政合同中,双方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签订合同前明确约
定各种可能的法律救济方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同时,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为他们提供合适的行政
合同范本,并解释其中的法律救济条款,确保他们在合同签订后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并合法合规地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行政救济法,全文

行政救济法,全文

行政救济法,全文篇一: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包括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申诉、行政信访、人事争议仲裁)司法机关救济——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10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仲裁公正委员会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又称聘用合同制,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第一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在我国指的是法院在多方主体的参与下,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在签订行政合同时,当事人往往关注合同的履行和效力,但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或者违约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

以下是行政合同中常见的法
律救济方式:
1. 诉讼救济,当行政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
了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
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救济是最常见的法律救济方式,通过法院的裁决可以强制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

2. 协商调解,在行政合同纠纷发生之初,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
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可以通过律师或者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协商,寻求达成和解协议,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减少成本和时间消耗。

3. 行政救济,在行政合同中,如果一方是政府机构或者公共机构,另一方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可以向相关行政
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者进行调解解决纠纷。

4. 仲裁救济,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仲裁条款,双方同意在发生纠
纷时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法律救济方式,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在行政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协商、行政救济
和仲裁等多种方式来寻求法律救济,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
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行政法研究生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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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研究生论文题目行政法研究生论文题目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面我们来看看行政法研究生论文题目,欢迎阅读借鉴。

1、行政规则与规则行政2、行政复议和行政信访救济的比较研究3、行政执法裁量权及其行政控制4、依法行政与行政程序法制化5、行政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研究6、多元时代行政组织法的变革7、信息时代参与式行政的制度供给8、公共行政的社会化与行政法适用空间的扩展9、论公共行政民营化中的契约行政10、论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11、我国渔业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研究1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论13、论行政许可间接相对人的行政赔偿救济1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自我控制机制研究15、从行政行为公定力谈行政公正的实现16、从药品行政执法看行政裁量权的规范与控制17、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之界定18、县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践问题研究19、行政契约中的行政特别权及其规范与控制20、浅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21、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证成——行政民主的启示22、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的界限研究23、从行政诉讼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4、试论行政指导在卫生行政执法中的`运用25、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基于“非典”后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与实践26、行政执法中行政裁量的现状和思考27、《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许可项目细分、执行与监督研究28、论行政主体义务作为行政法学基础性范畴的合理性29、群体性行政纠纷的行政救济制度研究30、论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作及行政自控31、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特权32、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问题研究33、行政过程视角下行政裁量的控制研究34、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实际地位3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研究36、论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行政监督制度37、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行政问责研究38、环境行政主体行政法律责任实现机制的研究39、旅游行政监管中行政指导运用研究40、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研究41、论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救济42、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程序控制研究43、电子警察执法应遵循行政合理性和行政公开原则44、论“运动式”行政执法中行政裁量价值取向45、试析积极内部行政行为在公务员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作用46、论环境行政主体的外部行政责任47、环境行政中的行政指导问题初探48、论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协力行为49、行政成本的行政法学研究50、对公共行政民营化的行政法学思考。

权利救济的程序如何进行

权利救济的程序如何进行

权利救济的程序如何进行在我们的生活中,权利是保障我们自由和利益的重要基石。

然而,有时我们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侵犯,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进行救济,以恢复我们应有的权利和公正。

那么,权利救济的程序究竟是怎样进行的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权利救济。

简单来说,权利救济就是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使其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的一种制度。

当我们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第一步通常是收集相关的证据。

证据是证明我们权利受到侵害的关键,它可以包括书面文件、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等。

比如说,如果是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损,那么购物小票、合同、发票等都可能成为重要的证据;如果是在工作中遭遇不公平待遇,工资条、工作邮件、打卡记录等都能为我们提供有力的支持。

在收集好证据之后,接下来需要确定具体的救济途径。

常见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协商是一种比较温和和便捷的方式。

我们可以直接与侵权方进行沟通,表明自己的诉求,尝试通过互相让步来解决问题。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成本低、效率高,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和解。

但缺点是如果双方分歧较大,可能无法达成一致。

调解则是在第三方的介入下进行协商。

这个第三方可以是相关的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机构。

调解人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调解相对协商来说,更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程序。

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了仲裁协议,就可以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的特点是一裁终局,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仲裁程序相对诉讼来说更加简便、快捷,保密性也更强。

诉讼则是最后的救济手段。

当其他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时,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

法院会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在选择了具体的救济途径后,我们就要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操作。

2024版行政协议:行政主体优先权的具体规定

2024版行政协议:行政主体优先权的具体规定

2024版行政协议:行政主体优先权的具体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行政主体1.2 优先权1.3 行政协议2. 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2.2 适用领域2.3 例外情况3. 行政主体优先权的规定3.1 优先权的取得3.2 优先权的行使3.3 优先权的限制4. 行政主体优先权的行使方式4.1 行政决策4.2 行政执法4.3 行政裁决5. 行政主体优先权行使的程序5.1 启动程序5.2 实施程序5.3 监督程序6. 行政主体优先权与其他权益的关系 6.1 与公民权益的关系6.2 与法人权益的关系6.3 与公共利益的关系7. 行政主体优先权的保护与救济7.1 保护措施7.2 救济途径7.3 法律责任8. 行政主体优先权的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行政复议8.3 行政诉讼9. 行政主体优先权的变更与终止9.1 变更条件9.2 终止条件9.3 变更与终止的程序10. 行政主体优先权的继承与转让10.1 继承规定10.2 转让规定10.3 限制条件11. 行政主体优先权的信息公开与保密11.1 信息公开范围11.2 保密事项11.3 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程序12. 行政主体优先权的监督与评估12.1 监督机制12.2 评估指标12.3 监督与评估的程序13. 行政主体优先权的国际合作与交流13.1 合作领域13.2 交流机制13.3 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程序14. 附则14.1 生效条件14.2 解释权归属14.3 修订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行政主体:指依法设立,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公共权力,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1.2 优先权: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在特定情况下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益的权利。

1.3 行政协议:指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2. 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本协议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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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权利救济研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合同的违约责任研究
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现状
我国的行政合同理论起步很晚,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保障机制。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主体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不断地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形成各种形式的合作与利益关系,而在此之中,行政合同作为一项重要的合作手段被越来越多的运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之中。

由此引发的各种合同责任也成为了理论和实践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行政合同没有专门的立法,这一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合同当事人在一方违约时难以采用有效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基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现有的民商事立法中关于合同的规定难以行之有效的对其进行有效规制。

因此,行政合同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制度构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下面我将仅就行政主体违约责任进行简单的性质研究。

行政主体违约责任性质的性质研究
关于行政主体的违约责任的性质,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从民事侵权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行政主体违反合同约定时对合同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应认定为一种民事侵权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合同从本质上讲为一种合同,行政主体违反合同约定应视为一种民事上的违约责任。

第三种观点将行政合同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认定为一种行政侵权行为。

通过对行政合同的性质分析,我认为以上三种观点均不能准确说明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性质。

首先,行政合同基于其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当事人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使其有别于民法上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法律责任和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经过协商
合意形成的民商事合同责任。

其次,行政主体的违约责任多产生于享有特权的行政主体滥用职权,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适当履行,使得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这一特征又使得行政主体的违约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侵权行为相区别。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的违约责任不同于民
商事法律意义上的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侵权责任,其性质应认为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下面将对行政主体的违约责任与行政
违法进行比较研究,以确定其性质。

行政主体违约责任与行政违法的比较研究
关于行政违法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虽在违法主体认定上存在不同,但均承认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此处为将行政主体的违约责任与行政违法进行比较,特将行政违法的主体限定为行政主体或经行政主体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因此,我们可以将行政违法定义为行政主体以及经行政主体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总结出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行政违法的行为主体为行
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经国家机关授权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第二,必须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行为。

第三,行政违法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通过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的表述,我们可以分析得出行政主体的违约责任与行政违法责任具有很多的相
同点。

首先, 其主体均为行政机关以及经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

其次,从性质上讲,两种责任的产生都是基于一定的行政行为,均为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再次,其行为对相对人造成了不利影响或使得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收到额直接或间接损害。

最后,均应承担由此行为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通过对行政违约责任与行政违法责任的对比,可以看出两者具有很多的共性。

那么,我们会产生如此疑问:行政主体的违约行为可否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从前面的分析论述中,我们认为行政违法行为必须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目前我国在行政合同领域存在着立法上的空白,不仅没有专门的行政合同立法,就连其他相关的现行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行政合同作出相关的规定,正在筹划中的〈〈行政程序法》虽然对行政合同做出了规定,但其尚处于草拟阶段,何时能够施行还没有结果。

因此,基于这一立法上的缺失,行政合同在制定、履行以及权利救济方面便无法可依。

这也使得行政主体在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时,无法认定其行为为行政违法行为,其赔偿的标准也只能
依照民商事合同的赔偿标准来进行。

对于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思考
一般救济方式
对于行政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理论界通过结合传统民商事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认为包括协商、仲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协商与仲裁作为传统民商事合同中较为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合同纠纷的解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协商的实现是基于传统民商事主体地位平等,而行政合同由于主体的特殊性使得合同当事人双方处在一种不平等的地位。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上的优益
权使得其在设立、履行、变更、中止行政合同的
过程中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这种地位
上的不平等也使得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无法实现。

对于采用中立第三方的方式进行的仲
裁方式,由于目前我国仲裁仅限于民商事法律关系,对于行政合同方面没有相关的规定。

若采用
传统的仲裁方式,仲裁机关裁决基于自身强制力
不足的弱点,对于
国家权力行使者的行政机关难以产生有效拘束。

因此,若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建立起
针对行政合同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的仲裁机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目前我国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制度中最为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均未将行政合同纠纷明确列为其受案范围,但是都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行政合同争议可以成为其受案范围。

如〈〈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规定了“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第11条
第一款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这两个兜底条款的规定为行政合同争议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提供了可能,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制度设置,其在具体运行中还存在着很多阻碍。

完善我国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应当将行政合同明确规定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

国家的行政赔偿
前面已经论述,行政主体的违约责任是由于行政主体滥用职权,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适当履行,使得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又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指出,“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这一兜底条款中并未将违法行为明确限定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这就为行政合同
列入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提供了弹性空间
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类似,随着行政合同被越来越广泛适用于行政管理事务中,将行政合同明确列为国家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已成为趋势。

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权利救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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