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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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中府办函〔2017〕241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方案的通知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年10月27日文号:中府办函〔2017〕24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方案》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7日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方案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市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实现空气全面稳定达标,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业源治理(一)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

加大对“小散乱污”企业的执法督察力度。

于2017年9月底前制订“小散乱污”专项整治方案,建立企业清单,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实施分类整治,并将方案报省有关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工商局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等部门和各镇区,联合开展“小散乱污”企业全面清查取缔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配合)(二)强力推进区域污染整治。

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规划审批,禁止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高层建筑群;不再新建陶瓷厂(新型特种陶瓷项目除外),现有陶瓷厂要推广使用天然气;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全面推动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加快推进清洁能源应用,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下称“禁燃区”)范围,将全市域划定为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环保扬尘管理制度

环保扬尘管理制度

环保扬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管理和控制,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到扬尘污染的施工、生产、运输等活动。

三、管理要求1. 扬尘源监测对产生扬尘的施工现场、生产车间、工地等进行定期监测,记录扬尘浓度和扬尘来源等相关数据,并根据监测结果调整控制策略。

2. 扬尘污染预防必须事先做好环保扬尘防治设计,并进行风险评估和环保扬尘治理方案的编制,做好相关文件备案。

3. 扬尘治理设施对扬尘源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如安装喷淋装置、覆盖设施、封闭设备等。

4. 环保扬尘水处理对喷淋、洗车等使用的水进行处理,符合环保标准后方可排放。

5. 噪音控制在进行扬尘治理的同时,也要做好相关噪音控制工作,保障周边环境的安宁。

6. 安全生产环保扬尘管理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

7. 环保扬尘政策宣传加强对环保扬尘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8. 筛选和使用环保材料和设备在施工、生产等过程中,优先选择环保材料和设备,尽量减少扬尘污染的产生。

9. 环保扬尘督察建立健全环保扬尘督察机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效果。

四、责任1. 环保扬尘专责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环保扬尘管理工作。

2.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或工程的环保扬尘管理工作。

3. 环保扬尘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环保扬尘监测、治理和执行工作。

4. 相关责任人员负责落实具体的环保扬尘管理要求。

五、监督检查1. 建立环保扬尘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项目、工地、车间等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汇总。

2. 协调相关部门对环保扬尘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确保扬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 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公众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环保扬尘管理工作。

六、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环保扬尘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在环保扬尘管理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工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扬尘污染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扬尘不仅对空气质量造成了影响,也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环境带来了诸多隐患。

为了有效控制和预防扬尘污染,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扬尘污染管控标准为了确保扬尘污染防治的效果,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扬尘污染管控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针对不同行业的扬尘排放标准,例如建筑工地、物流中心等;二是针对不同地区的扬尘污染管控标准,根据当地的气候、地理环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控制要求。

这些标准的实施,有效降低了扬尘排放量,改善了空气质量和环境。

二、扬尘治理措施为了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扬尘治理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扬尘污染监测体系:通过建立扬尘污染监测体系,及时监测和评估扬尘排放情况,为科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2. 完善扬尘治理技术:通过引进和研发扬尘治理技术,提高污染物处理效率,降低排放浓度。

例如,使用喷雾系统降低扬尘排放,采用覆盖材料减少裸露土地等。

3. 加强行业监管:增加对扬尘污染重点行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形成有力的行业规范。

4. 提高宣传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扬尘污染危害的认知,倡导绿色出行和生活方式,共同参与扬尘污染防治。

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效果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从数据来看,扬尘排放量有所下降,城市空气质量得到了改善。

同时,通过管控标准的制定,一些高污染行业得到了有效监管,违规排放现象有所减少。

此外,扬尘治理措施的实施也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

举个例子,在建筑工地上,采用喷雾系统、覆盖材料等扬尘治理技术,大大降低了扬尘污染的程度。

同时,加强行业监管和宣传教育,让企业和公众更加重视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

完整版)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2018

完整版)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2018

完整版)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2018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一、工程概况本次扬尘治理工程位于某市区,总工程面积约为平方米,主要包括道路硬化、绿化带建设等内容。

该区域环境状况较差,存在较为严重的扬尘问题,影响市民出行和生活环境。

二、编制依据本方案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扬尘治理标准、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工程实际情况等。

三、扬尘控制清单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了扬尘控制清单,明确了扬尘治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其中包括道路硬化、绿化带建设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四、控制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设立了多个扬尘控制点,对扬尘进行全面监测和控制。

其中包括施工现场、运输路线、料场等。

五、具体控制措施5.1、日常管理实施日常管理,包括定期清理施工现场、清洗运输车辆、加强对工人的培训和管理等。

同时,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做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以上为本次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有效改善该区域环境质量,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质。

5.1 施工现场管理5.1.1 施工现场保洁施工现场保洁是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保洁计划,明确保洁责任人,定期进行现场清理,及时处理垃圾和污水。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5.1.2 沉淀池沉淀池是处理污水的重要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和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要定期检查沉淀池的运行情况,及时清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污水的监测和处理,保证污水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5.1.3 专用建筑垃圾临时储存间管理专用建筑垃圾临时储存间是临时储存建筑垃圾的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和管理。

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清理和消毒,确保垃圾不会滋生细菌和异味。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垃圾的分类和处理,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1.4 木工间管理木工间是加工木材的场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和管理。

在使用过程中,要加强对木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其不会受到损坏和污染。

2018年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二)

2018年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二)

2018年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二)扬尘污染防治应满足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XX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XX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理标准》的通知要求。

控制目的施工中不规范操作、材料的进出场、自然环境因素等,均会造成扬尘污染,因此施工中的扬尘污染将直接危害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实施施工扬尘控制,保护环境,维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成为项目部切实抓好的环境保护工作之一。

扬尘防治工作目标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达标;2、无市民投诉;3、无因施工扬尘控制不善造成的上级处罚和通报批评;4、上级部门检查验收达标;5、其中,扬尘控制达标的具体指标有:工地施工围挡封闭;堆土用网覆盖;建筑垃圾集中堆放、每天清运;材料进出采用自动覆盖车辆,车辆出场用水冲洗;使用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生活垃圾袋装化;脚手架密目网全封闭;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洒水清扫。

责任组织建立本工程建立由建设单位领导,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工作的管理网络,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的策划、组织、落实、并从财力、物力、人力上实施战略布置,将本工程的施工扬尘控制落实到建设管理中。

责任制考核实施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责任在领导,管理在岗位,关键是班组。

因此项目部必须在建立和健全各项扬尘控制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将施工扬尘控制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紧紧联系在一起,坚持贯穿于整个施工管理过程,成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一个补充要素,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控制。

1、项目经理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主要责任人,须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负全面责任;2、各管理岗位人员须对施工扬尘控制列入施工全过程管理的范畴,对照自己的职责,加强管理;3、班组长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人,须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负全面责任;4、项目部宜与各施工班组操作人员落实施工扬尘控制责任,制定奖罚制度,以推动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进程。

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2018年12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港口建设等)、房屋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全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房产部门)负责房屋拆除、采石取土场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余泥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公共场所及道路保洁、养护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含市政道路、桥梁)维修、改造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市政道路、桥梁、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总则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总则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和治理扬尘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我国制定了扬尘治理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规范扬尘治理工作,加强扬尘治理力度,保障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扬尘治理管理机构为了统一领导和协调扬尘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扬尘治理管理机构,负责扬尘治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出台具体措施,明确扬尘治理管理机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二、扬尘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应当明确扬尘治理责任,建立健全扬尘治理责任制度。

政府各部门要划分扬尘治理责任区域和责任单位,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计划,落实扬尘治理责任。

三、扬尘治理措施扬尘治理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规划管理,控制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方式,合理布局建设项目,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源头治理,控制建筑工地、交通运输、农业扬尘等扬尘污染源;加强扬尘监测,建立扬尘监测网络,定期监测扬尘污染情况,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和预警信息;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扬尘治理工作。

四、扬尘治理监督扬尘治理监督应当由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

政府要加强对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扬尘治理督查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社会公众要积极参与扬尘治理工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督和举报,共同推动扬尘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扬尘治理经费扬尘治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扬尘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政府要加大对扬尘治理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扬尘治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治理资金的挪用和滥用。

六、扬尘治理技术支持政府要组织开展扬尘治理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加强扬尘治理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更新,提高扬尘治理的技术水平和治理效果。

同时,政府要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扬尘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动扬尘治理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七、扬尘治理教育培训政府要开展扬尘治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扬尘治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扬尘治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市区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环境的良好状态,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一节目标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确保市区的空气质量满足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逐步达到“优良”水平。

第二节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责任明确,协同配合。

3. 公开透明,参与共治。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产业管理1. 加强对扬尘污染重点行业的管理,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并对入驻企业进行排污许可审批和定期检查。

2. 加大对扬尘污染高风险行业的巡查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第二节建设工程管理1. 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扬尘控制方案。

2. 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扬尘控制方案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3.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环境评估,并采取必要措施修复扬尘污染带来的环境影响。

第三节道路扬尘治理1. 加强对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及建筑工地周边道路的扬尘治理,采取湿化、覆盖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2. 对公共交通工具进行定期维护和清洗,减少尾气排放和扬尘产生。

第四节公众教育和参与1. 加强对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对扬尘污染防治的重视程度。

2. 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增加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责任和监督第一节责任主体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节监督和惩处1.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对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2. 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权利举报扬尘污染行为,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调查并处理。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如有需要,可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加强对市区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环境的良好状态。

希望能够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共同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为建设美丽城市贡献力量。

【2018最新】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优秀word范文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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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城区扬尘污染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建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百官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应当加强对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城区范围内禁止新建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项目,对现有的产生粉尘污染的企业逐步实施搬迁、转产或关闭。

第六条城区范围内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除尘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所有生产设备的烟尘或粉尘及粉尘无组织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二)不得露天抛晒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三)生产厂区应当定期洒水。

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航道、港口建设工程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包装水泥、黄砂、灰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市区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条线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相关责任。

环保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建筑垃圾运输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各类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环评要求组织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工程施工应当采用连续、密闭的围档施工,在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区域、繁华地区,其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档,其余地区设置1.8米以上围档;(二)施工工地提倡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由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划定禁止现场自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区域范围,禁区内禁止现场自拌混凝土和砂浆,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拌和机,政府性项目要带头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施工工地道路硬化处理;(四)施工工地内设置洗车平台,完善排水设施,并配备车辆清洗设备,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五)施工中使用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时,应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档或围墙、采用防尘布盖等防尘措施;(六)进出工地的物料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并确保物料不遗撒外漏;(七)督促施工人员按作业规程装载物料;(八)限制使用有明显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等机械设备;(九)遇有扬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6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组织施工;(十)施工时应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不得低于201X目/100厘米2)或防尘布压滤机滤布厂家;(十一)建筑垃圾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档、遮盖等防尘措施;(十二)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洒;(十三)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化标准(征求意见稿)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一)处罚依据:《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处罚种类:罚款(S)处罚自由裁量标准L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第二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第三次及以后每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每次均处以85000元以上IOOOOO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装物料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一)处罚依据:《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装物料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二)处罚种类:罚款(S)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装物料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粤办函〔2017〕708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7年12月6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以及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一)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建办发【69】号文件《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了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我公司及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扬尘治理实施措施。

一、整治目标、抓好落实全面落实工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重点解决房屋建筑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

二、扬尘治理工作职责分工1、公司督查组: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一组至四组:根据公司会议决定,分片督导各项目进行扬尘治理实施落实,并对具体整改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视频上传。

五组:全面督导扬尘治理。

扬尘治理督察组办公室:联系话:2、项目部工作组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组员: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等组长:全面督导本项目扬尘治理工作;副组长:制定本项目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监督项目经理对扬尘治理的实施;专职联系人:各项目专职安全员组员:全面落实扬尘治理,保证本项目扬尘治理整改、落实。

三、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具体措施1、施工围挡整治施工前先搭设施工区围挡主干道两侧项目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般路段两侧项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施工围挡使用材料、构件要到达安全技术要求,确保结构牢固可靠,围挡必须定期进行清洁,保持坚固、整洁、美观。

围挡颜色要求:围挡外侧、临时设施顶部颜色为瓦灰色。

2、主要道路及场地硬化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硬化、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可以采用混凝土或细石,定时定点进行扫水。

2)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面层材料采用混凝土。

3)施工现场要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4)倡导绿色施工,施工现场其他裸露的地面必须采用洒水或其他防扬尘措施,局部进行绿化。

3、车辆冲洗设施建筑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道路必须采取混凝土硬化或者铺设钢板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指派专人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底盘和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标函〔2018〕106号各地级以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的实施,发挥工程造价的重要保障作用,现将涉及工程计价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径向我站反映。

一、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履行职责,建立相关制度,采取措施进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可按现行各专业综合定额中以营改增后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17.5%增加计算,列属不可竞争费用。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已纳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再另行计算。

二、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现行各专业综合定额中以营改增后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6%增加计算,列属不可竞争费用。

三、施工现场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费用;安装在线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费用需按实另行计算,均列属不可竞争费用。

四、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增计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的要求以及费用专项使用的监管方案等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专项方案以及费用使用计划,并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组成部分。

环保控制扬尘管理制度

环保控制扬尘管理制度

环保控制扬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管控,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目标任务1. 制定并实施扬尘排放控制规范,保障大气环境质量;2. 加强对扬尘发生源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扬尘问题;3. 提高扬尘治理技术水平,促进产业结构升级,降低扬尘排放量;4. 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加强对扬尘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大气污染防治法》;3. 《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

第四章扬尘管理机构1. 环保部门负责扬尘污染监测、排放标准制定和扬尘治理技术研究;2. 市政府扬尘管理部门负责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3. 全市各区县设立扬尘管理中心,负责本区域内扬尘治理工作的协调和执行。

第五章扬尘排放标准1.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扬尘排放标准进行排放;2.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排放;3. 市政道路清扫车辆应当配备有效的扬尘治理设备,保障道路清洁。

第六章扬尘监测1.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源的监测,定期发布监测数据;2. 市政府扬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3. 各区县扬尘管理中心应当配合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报告问题。

第七章扬尘治理技术1.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扬尘治理设备,降低排放量;2.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湿法施工等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排放;3. 市政道路清扫车辆应当配备高效的扬尘防治设备,保障道路清洁。

第八章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1. 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2. 建立健全扬尘治理奖惩制度,激励各方积极参与扬尘治理工作;3. 加强扬尘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环境质量。

第九章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2. 对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不作为、失职失责的,严肃处理;3. 对履行扬尘治理责任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扬尘质量防治管理制度

扬尘质量防治管理制度

扬尘质量防治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有效防控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施工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主管部门市、区、乡镇政府环保部门负责扬尘质量防治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管,指导和协调相关单位开展防治工作。

三、责任单位1.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扬尘防治方案的编制及实施,配合施工单位做好现场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产生大量扬尘。

2.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扬尘防治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现场的环境卫生,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环保意识和责任心。

3. 监理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施工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 监测单位要对施工现场的扬尘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将监测数据反馈给主管部门,为相关单位的改进提供科学依据。

四、扬尘防治措施1. 施工单位要合理设置围挡,采取封闭拆除、湿法施工等措施,防止扬尘向周围环境扩散。

2. 硬质路面要保持清洁,避免车辆行驶时扬尘产生,对于路面未硬化的地方,要及时进行喷水降尘处理。

3. 施工现场周边要保持干净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杂物,减少扬尘的源头。

4. 扬尘治理装置要定期维护和清洗,确保其正常运行,避免漏沙和漏尘现象发生。

5. 禁止在风力较大的天气条件下进行扬尘源活动,确保周边环境的安全。

六、奖惩办法1. 对于因扬尘问题导致的环境污染和影响,主管部门有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改等措施。

2. 主管部门将根据责任单位的扬尘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对表现优秀的单位给予奖励和表彰。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订,应由主管部门牵头,经相关单位审批后实施。

以上就是扬尘质量防治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重视和支持,共同维护我们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感谢各位的合作和支持!。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一、扬尘治理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依据制定扬尘治理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

目前,我国对扬尘控制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扬尘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目标。

二、扬尘治理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 制定扬尘治理管理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扬尘治理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和教育员工和企业,促进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减少扬尘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维护公共利益。

通过建立和实施扬尘治理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扬尘排放,减少环境污染,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的内容(1)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扬尘治理管理制度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执行。

(2)扬尘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制定扬尘治理管理制度需要明确扬尘排放的标准和控制要求,包括扬尘排放的限值标准、监测和监督要求等,确保排放达标。

(3)扬尘治理技术和措施制定扬尘治理管理制度需要明确相应的技术和措施,包括扬尘治理装置的选择和使用、设施改造和改进等,促进企业实现清洁生产。

(4)扬尘治理的管理与监督制定扬尘治理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体系,包括监测、检查、评估和举报制度,确保扬尘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5)奖惩机制制定扬尘治理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治理工作亮出色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于不合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切实推动相关企业履行扬尘治理的责任。

3.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的实施与推广制定扬尘治理管理制度后,需要进行全面的宣传和培训,让企业员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确保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扬尘治理技术和措施的推广,鼓励企业采用更加先进的扬尘治理技术,不断提高扬尘治理水平。

三、扬尘治理管理制度的效果评估和持续改进制定扬尘治理管理制度后,需要建立相应的效果评估体系,对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扬尘治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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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发布)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中山市人民政府
令第9号
【适用区域】中山市
【发布时间】2018-07-25【生效时间】2018-08-25【关键词】环境,废气管理,其它废气相关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工业生产、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与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矿产资源开发、采石取土以及泥地裸露等活动和场所中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而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行业主管、属地分工、公众参与以及污染者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第五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明确管辖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对管辖区域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第六条
第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按下列分工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全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产生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市政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专项规划,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进行核准,规范处置行为。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物料运输车辆通行标识,限定车辆通行的路段和时间;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遗撒污染路面车辆的登记信息、行驶轨迹等信息。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与拆除、道路管养施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港口码头物料堆放与装卸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实施物料运输经营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货运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

市公路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国道、省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拆除、道路管养施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巡查工作。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建设与拆除、水工程建设用地、河道整治及河道管理范
围内(港口、码头管理范围除外)的物料装卸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采石取土等活动中物料堆放、装卸以及储备土地裸露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农业、林业、城乡规划、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环境保护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第七条 相关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从其调整。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市重点扬尘污染排污 第八条
单位,并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监测、检查,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重点扬尘污染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排放污染物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以及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扬尘污染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实施其他领域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扬尘污染动态监管以及违法行为信息收集。

第九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 第九条
控等措施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

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逐步组织开展城市扬尘来源调查采集工作,整合各领域扬尘 第十条
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建立相应的污染源数据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测网络,实现数字化管理信息共享,对扬尘污染实行系统有效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平台,实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化利用。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产生扬尘污染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列入诚信黑榜及时向社会公布;将扬尘污染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治理黑点及其跟踪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一条
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相关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新设备新 第十二条
工艺,普及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产生扬尘污染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扬尘污染防治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或者减少扬尘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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