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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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1.1定义

1.1.1 项目名称及项目情况:

1.1.2 工程地点及工程概况:

1.1.3 监理工作内容:整个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服务和保修等阶段(即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相关服务;监理服务期:施工监理服务期10个月,缺陷责任期24月。

1.1.4 项目业主:

2.5监理财产

本项目监理单位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设备均由监理总承包单位自备、自购或租用,列入监理费用报价中(仅计折旧费、消耗费及维修保养费)。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其设施、设备的产权归监理承包单位所有。

2.6保密

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服务期间及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年时间内,不得将工程任何资料向第三方泄露,除非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3.4代表

业主将指定多名授权代表与监理总承包单位组建的项目监理部和监理组的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分别建立工作联系。更换业主授权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书面通知监理单位。

3.6设施与物品

业主将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要求监理总承包单位自备、自购或租用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该项费用(仅计折旧费、消耗费、租赁及维修保养费)计入监理服务费

报价中。

由业主同时另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心试验室,完成本项目的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3.7辅助工作人员

现场监理单位自聘全部辅助人员,所需费用应在施工监理现场费中计列。

4.1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因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时,或监理单位因对质量要求不高,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根椐其所承担责任的比例向业主赔偿损失。赔偿金=受损工程的相应监理费×监理单位应承担责任的比例。监理单位一般仅对因其明确责任而受到损害的工程给予赔偿。当对责任的确定有争议时,按通用条款争端的有关规定解决。

4.1.1由于监理单位对进度控制不力,造成工期延误,则监理费用计量支付时业主有权考虑延期计量。

4.2业主的赔偿责任

业主因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造成监理单位的经济损失时,应据实向监理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为监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4.4赔偿的限额

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合同价的10%。当达到此限额时,业主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单位的履约担保金。

业主向监理单位赔偿的累计限额是相关项目或工程的全额监理

服务费用。

4.5.1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业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监理驻地建设所导致的索赔和干扰除外。

4.5.3 动员预付款:无

4.6.2 业主要求的保险

(1)监理单位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接受的条件办理下列保险:

(2)监理人员的人身、财产意外保险

(3)其费用列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

5.2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理单位和业主签定了合同协议书后,监理单位应结合工程施工进程,合理安排监理组进出场,合理安排路基、路面等改建工程方面的监理人员进出场,并在监理建议书中写明监理组、监理人员的安排计划。本监理合同从签发第一个开工令之日起算工期,完成监理服务的时间和缺陷责任期的时间和监理单位承担的项目的施工合同相一致。监理单位在合同协议书或补充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已满,并实质上办理完了工程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方可退场。

施工监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将合同工期以外的前期准备工作、后期竣工资料和零星工程监理所需费用摊入报价中。由于监理工作内容分类项目多,监理单位应据实合理安排监理人员进出场。5.4.4 物价变动的补偿办法

对于监理合同执行期间劳务、材料等价格上涨对监理成本的影响,监理单位在编投标文件时即应考虑确定一个调价系数,并计入相关服务费中,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风险自负。

5.6 本项目施工监理合同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一经发现按违约处理,并将取消授予的监理合同。

支付

6.2.1 履约担保、动员预付款、保留金、赔偿金支付

(1)履约保证金

如中标人违反规定将根据投标人须知和监理协议书通用条件第5.5.3条的规定,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不得影响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协议书应当收到的其他支付。在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后14日内返还监理单位剩余全部履约保证金。

(2)动员预付款

(3)保留金

根据监理服务的阶段性质,业主在支付每期监理费用时扣除支付中期监理费用的10%作为保留金。在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后,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交竣工资料后14日内,返还监理单位50%的保留金。另50%的保留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日内返还监理单位。(4)赔偿金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4.1条、4.2条、4.4条确定监理单位

对业主的赔偿及业主对监理单位的赔偿,双方的赔偿在业主对监理单位的中期支付中扣回。

(5)业主将对监理办公、生活、设施、设备费用及人员到位进行考核、实行据实计量支付,并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6.2.2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

1、根据协议书确定的监理价格,以施工后通过审定的计费额为基础计算金额,每季度末支付一次。缺陷责任期每半年支付一次监理服务费。

2、业主不能在支付期后28天内支付应付监理单位的各项费用,业主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补偿。

6.2.3 结算

1、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结算金额遵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依据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以监量范围内的施工通过审计的结算总价作为实际计费额。不考虑物价调整。

2、在工程项目签发交工验收证书,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交竣工资料后,并在工程结算通过审计后14天内。结算相应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赔偿金,动员预付款、履约担保金的全部费用及50%保留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证书14天内结算另50%保留金。

3、相关服务监理服务费(包括缺陷责任期和其他非施工阶段的服务),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人工日费用标准为基础,按经甲方确认的实际提供监理服务出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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