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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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做好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我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一、总则
学士学位是评价本科毕业生政治思想和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也是衡量我院教学质量的一种标志,做好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对促进学生成长,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标准
(一)政治标准
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学端正,方可授予学位。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在校期间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后无改过表现,截止毕业当年5月31日仍没有取消处分者。
(二)学术标准
凡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各项要求,达到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
力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考试课程经过两次补(重)考仍未达到及格标准者;
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达不到合格标准者;
3. 因学术失信行为受过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后无改过表现,截止毕业当年5月31日未能获得杏林学院院级及以上综合奖励(含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无重大贡献者。
三、申请手续
各学位评定分委会根据我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本单位的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学习成绩等条件,应得到学生处及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认定。
审核完成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通过本单位建议授予学位人员情况,并填写《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册》上报院学位办公室。
四、批准办法
1.各学位评定分委会上报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册》,由学位办公室汇总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先行审阅,发现问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负责解答。
2.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召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汇报本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情况,
并负责解答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和表决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册。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由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证书填写及发放工作,并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的要求,准时上报我院授予学位信息。
4.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而没有获得学位的学生,一律不予补授学位。
5.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院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