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自燃发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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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发火矿井应遵守的规定
一、《煤矿安全规程》对自燃发火矿井的要求
1、煤的自然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然和不易自燃三类。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然倾向性进行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第228条)
2、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第229条)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燃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第230条)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疑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第232条)
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第234条)
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保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241条)
7、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第243条)
二、《矿井防灭火规范》对自燃发火矿井的要求
1、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禁止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第13条)
2、自燃发火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帕,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计划,尽快降至3000帕。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