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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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2.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帮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会,促进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3.应当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树立健康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受助未成年人爱祖国、爱社会、爱人民的道德情操。
4.教育、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应当适应其身心特点,以和蔼、文明的方式开展工作,充分尊重和理解受助未成年人的合理愿望和正当要求,严禁殴打、辱骂、恫吓、体罚受助未成年人。
二.接待
1. 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
2.对于来求助的未成年人,应当仔细查看其身体状况,为其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3.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安排返家事宜;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报请有关部门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4.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
5.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6.对于吸毒人员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7.对于求助的境外未成年人,应当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8.对于护送前来求助的未成年人,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9. 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
补充填写受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10.对于医疗机构收治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
三.入站
1.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应当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应当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2.为受助未成年人洗澡、洗衣、理发等个人卫生活动提供帮助。
3.为受助未成年人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4.登记、保管受助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物品。
5.安排受助未成年人进入观察区接受观察。
观察区内应当安排专职人员帮助未成年人消除紧张情绪,了解其家庭情况、流浪经历,确定救助、保护、教育工作方案;观察区内应当安排工作
人员24小时值守,照顾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起居,观察其生(心)理状况,定时巡查,随时响应;受助未成年人在观察区内停留时间不应当超过36小时。
四.基本服务
1.提供适应受助未成年人生长发育需要的安全、卫生、营养的饮食,供应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周有搭配合理的食谱;实行分餐制。
2.照顾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患病未成年人和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特殊饮食需要。
3.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
4.按照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受助未成年人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未成年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
5.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料理生活,培养其生活自理能力。
6.与定点医院协商救治工作程序;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及药品;定期组织受助未成年人体检,定时巡诊,及时掌握未成年人健康状况,建立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档案;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
7.经常组织受助未成年人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
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
8.帮助查找受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联系有关部门,协商接送未成年人返乡事宜;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监护人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
9.为社会提供走失未成年人查询及有关服务。
10.妥善保管受助未成年人存放的物品。
五.特殊服务
1.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
2.对于突发急重病症、出现精神和行为异常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处置,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送入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3.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记录有关情况。
4.对于被隔离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通过劝慰、开导,保持其情绪稳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
5.对于受助的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生活技能训练。
六.教育、培训、就业
1.对于长期滞留的流浪未成年人,无法查明家庭情况且身体、智力发育正常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和主观意愿,分别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2.应当根据受助未成年人的知识结构特点、年龄、身体和智力发展水平,分别提供正规教育和有计划的非正规教育。
3.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不适宜接受正规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其身体状况和自主意愿,配合劳动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4.对于适宜接受正规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协商当地教育部门,使其接受正规教育。
5.对于接受非正规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合理设置教育科目,制定教学计划,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法制教育、自我保护教育、生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定期总结评估教育成效。
6.对于年满16周岁,具备就业能力的受助未成年人,帮助提供就业信息。
七.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1.应当及时与受助未成年人沟通,了解其思想状况,做好谈话记录。
2.应当定期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3.对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4.对于存在严重心理障碍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联系专业机构进行治疗,做好辅助工作;需要住院治疗的,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八. 离站
1.依法采取保护性措施,预防和制止受助未成年人擅自脱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2.对于监护人前来接领的受助未成年人,或者办理完毕与其他机构交接手续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以为其办理离站手续。
3.办理离站手续的受助未成年人,填写完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交接手续。
4.对于接送离站的受助未成年人,核对接送人信息后,提供受助未成年人有关档案材料,办理交接手续。
对于病情稳定的患
病未成年人,接送时应当配备途中必需的急救药品、生活用品和辅助器具。
5.对于司法机关带离的受助未成年人,核对带离人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交接手续。
6.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未成年人,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7.对于受助期间死亡的未成年人,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文件。
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单位;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九.机构设置
1.设中心主任,负责保护中心全面工作。
2.设副主任,协助中心主任的工作,文字处理、日常管理等工作。
3.设教学办公室,负责流浪儿童教学工作。
4.设医务室,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日常疾病治疗工作。
5.设社工室,负责流浪未成年人日常生活的管理工作。
6.设心理辅导室,负责流浪儿童的心理矫治工作
十.管理人员配置规定
1.从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标准;暂时不具备的,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任职。
2.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1名应当具有社会工作或者儿童工作专业知识。
3.应当配备教育、医疗护理、法律事务、社会工作、心理辅
导等专业技术岗位,在岗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运用专业知识服务未成年人;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4.直接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的服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从事餐饮、水电暖运行维护、机动车驾驶等后勤保障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质。
十一.其他规定
1. 建立、完善与公安、城管、教育、劳动、医院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
2.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3.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4.建立对食物中毒、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群体性事件、人员失踪(逃跑、擅自脱离监护)、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等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公布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工作依据、投诉申诉途径,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6.建立并完善宣传、引导、管理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度。
十二.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建设
全市建立了四级救助网络,配置了网络设备,开通、使用了《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已于民政部、民政厅及全省各地救助管理站建立不间断的网络联系、数据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