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术负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2、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需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3、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

4、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队伍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6、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高空作业不得携带手机,进入施工作业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和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7、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第四十九条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是安全施工的物质保证,是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的首要环节。为严格执行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正确检查、使用和保管机械设备,确保安全施工,制定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1、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公司的设备由公司统一调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所操作的机械设备的安全负责。

2、工程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的监督使用及管理。

3、工程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工程所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4、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定期保养、维修,严禁带病运转和在运转中维修保养调整作业。

5、操作人员不得使用安全装置不全(失效)的机械设备,严禁拆改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限制器、报警器、安全装置、信号装置、调整故障由专业人员负责。

6、操作人员必须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环境,听从指挥遵守安全规则。

7、采购、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许可证,并应建立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责任制。

8、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公司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检验。

9、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10、发生机械设备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参加或配合调查分析。

11、对租用的施工机械,机具及配件的,在承租前必须同出租单位对租用设备共同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

字后,方可签订租用合同,使用租用设备。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五十条公司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第五十一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五十二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的费用。

第五十四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五十五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建设部(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安全培训制度。

第五十六条所有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安全培训按不同的岗位培训不同的内容,其中:

1、领导岗位的安全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的管理,每年买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各部门负责人的培训,培训内容为安全生产管理和各部门相关安全专业知识培训,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3、各部门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为【电力安全工作规定】的相关内容和各专业相关安全知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五十七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业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五十八条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系数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五十九条特殊工种(电工、焊工)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十条对于公司内部非专业人员从事电力建设安全等方面工作者,公司考虑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脱产培训,培训内容为工作相关专业知识,时间可以从3个月到1年,脱产培训期间,可以照常发放工资,但其他部分暂停发放。

第六十一条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第六十二条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十三条新进厂的工人,在接受公司及安全培训合格后,还必须接受本项目部进行的项目、班组的二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项目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性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班组安全培训的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