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础检测记录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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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础检测记录与报告

3.9.1地基基础检测原始记录应能再现检测过程,并由试验、复核人员及时签字确认。

3.9.1【条文说明】:原始记录应包括工程名称、设计要求、检测方法、检测依据、检测数量、试样编号、试样描述,检测设备、检测时间、检测人员、异常情况说明、观测数据(人工记录或电子记录)、电子记录的文件名及存放等信息。

3.9.2检测中,若发现检测数据异常,现场检测工程师应查明原因。

3.9.3验收性检测中,确认检测数据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并通过省监管系统(地基基础检测子系统)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9.3【条文说明】:3.9.3条明确了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的处置办法。

3.9.4检测报告应与原始记录对应,结论准确,用词规范。

3.9.4【条文说明】:对容易混淆的术语和概念应以本规

程为准。检测报告信息不得超过原始记录的信息范围。

3.9.5检测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基础类型,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2主要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3检测点或受检桩的编号、位置和相关施工记录;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5检测方法;

6实测与计算分析曲线、表格和检测数据汇总结果;

7检测结论;

7检测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描述;

8报告使用说明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

3.9.5【条文说明】:

本条仅规定了对检测报告的共性要求。相关施工记录是由委托方提供的。报告使用说明可以指导委托方、设计方有

关方面等正确解读与使用检测报告。检测点或受检桩经过检测可能会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时,应在检测报告中予以说明。

除此,检测报告中应包含各种检测方法的具体特征;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应给出每个试验点的检测结果;平板载荷试验应给出每个点的承载力特征值;承载力检测结果应给出每根受检桩的承载力。祥见各种检测方法的章节。

3.9.6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

3.9.6【条文说明】: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报告编号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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