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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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适应企业体制机制改革需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

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是经靖州县下乡乡镇企业管理局批准成立,由投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靖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为:靖州县好益佳蔬菜产销有限责任公司;企

业住所:。

第三条企业的宗旨是:发展农产品生产与销售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本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本村劳动力;支援本村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

第四条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劳动保护,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企务公开。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经济性质

第五条企业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第六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第七条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资金来源由企业投资者村以货币开式出资。

第四章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第八条企业经营范围:种植蔬菜、水果、坚果、花卉、谷类农作物、豆类农作物、薯类农作物、中草药材;销售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坚果、花卉、谷物、豆类、薯类、中草药材、干鲜蔬菜、干鲜果品、水腌菜以及水腌菜深加工产品,经营方式:自产自销(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第九条企业所有者为投资该企业的村集体组织,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村集范围内的全体材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第十条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长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企业所有者应当为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提供服务,并尊重企业的自主权。

第十一条企业所有才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

(二)决定厂长(经理)人选或者聘方式;

(三)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

(四)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案;

(五)决定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六)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七)作出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等决议;

(八)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设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每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人代表的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人(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

(三)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十五条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方式和人选由企业所有者决定。

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组织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三)拟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拟定企业具体管理办法;

(五)制定企业具体管理办法;

(六)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法定代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职工完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履行民主管理职责,实行厂务公开;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组织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六)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并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九条企业劳动用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签订各类劳动用工合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采取多种用工的方式,以控制用工总量。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按劳分配机制。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八章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第二十一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一)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运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三)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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