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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国资委关于转发《**省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发[20**]**号)文件精神,密切配合集团公司对本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与有效性,特制订如下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与程序合法性。

2、坚持与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科学决策,做好决策前期的调研论证与综合评估,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3、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凡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都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听取各种不同意见,避免个人与少数人专断。

4、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认真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与建议。

5、经集团党委、董事会审定与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按要求认真组织与实施。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与范围

1、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党与国家的方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省国资委、集团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等;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与决算;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变动处置方案;企业机构的设置调整与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涉及企业领导人员的及职工的工资、奖金、住房、分流安置、劳动保护与劳动保险等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企业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方案;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其她重要问题等。

2、重要人事任免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按照管理权限,企业中层干部的考核、选聘、任免、调整、推荐、调动、奖惩与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与经理、财务负责人;由上级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任职与建议免职;其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企业对外投资、联营、合营、合资、合作项目;融资、担保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各类固定资产处置等。

4、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所有对外投融资借款、担保,贷款计划;单位固定资产、单笔大宗材料采购、工程款单项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单位单项非生产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等;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财务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

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其她大额度资金的调动。

二、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与紧急情况外,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分工权限规定,分以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等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1、决策酝酿

(1)会议议题由总经理、书记根据党政班子成员或有关部门的提议,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并与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

(2)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分管领导与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与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3)依照有关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

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

(4)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提交职代会决策前应实行听证与公示制度。

2、集体决策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她形式代替。

(3)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就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4)在讨论有关议题与工作时,应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5)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6)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采取票决制。

(7)前次会议做出的决策,如有与会同志提出复议,在征求应出席会议同志的意见后,决定就是否复议。

(8)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9)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负责人与部门。

(10)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与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

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3、执行决策

(1)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2)与会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的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

(3)组织实施部门应在实施中、实施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与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会议进行详细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4)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要经会议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与紧急情况需做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会议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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