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服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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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制式服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树立交通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进一步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交通部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制式服装着装对象为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协勤人员可以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但上岗编号牌与正式人员执法证编号牌相区别。
公路收费站收费人员着统一工作装,样式见样册。具体管理办法由各收费公路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全省交通制式服装实行统一样式。具体样式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基本色为墨绿色,服装及标志种类为:
(一)帽子:大檐帽、卷檐帽
(二)服装:夏执勤服、春秋执勤服、冬执勤服、夏常服、春秋常服、冬常服、多功能服
(三)标志服饰:帽徽、肩章、臂章、胸徽、执法证号牌、领带、领带卡、腰带
(四)装具:反光背心、防护头盔
(五)鞋:黑色皮鞋
(六)手套:白色
具体样式标准见样册。
第五条执法证号牌编制规则:
执法证号牌内容为该执法人员交通部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省去“14”两位)。号码共8位,第一、二位表示所属系统,第三、四位表示执法类别,第五、六位表示单位代码,第七、八位表示个人代码。如:01100235,第一、二“01”代表太原市交通局系统,第三、四位“10”代表路政执法,第五、六位“02”代表该执法单位代码,第七、八位代表个人序列号。
协勤人员标志服饰与执法人员完全相同,仅在上岗编号牌上与正式人员相区别。协勤人员上岗编号牌为九位,第一位为“X”,后八位与执法人员执法证号牌编制规则相同。
第六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统一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或者未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
第七条交通制式服装原则上由各使用单位根据规定款式、颜色和质地依据有关规定选择厂家制作,经费渠道不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交通制式服装的款式、颜色、质地。
第八条执法证号牌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发放。
初次申领执法证件的在证件核发时配发执法证号牌。已持证执法人员号牌配发间隔与换装时间一致,在证件年审时配
发。因岗位变动、证件丢失或破损需要换发(补发)证件的,在领用新证件时配发号牌。领取新号牌须交回旧号牌。
协勤人员上岗号牌由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执法主管单位按管辖权统一编号并制作。
除执法证号牌外的执法标志服饰由各服装使用单位按要求制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执法人员标志。
第九条各单位应加强制式服装管理,避免滥发。
执法人员换装原则上暂定为:夏执勤服两年一到二次,春秋执勤服两年一次,冬执勤服两年一次,多功能服三至五年一次。
夏执勤服、春秋执勤服、冬执勤服为必备服装。其他服装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选配。
第十条协勤人员名单及编号由各市交通局及厅直执法主管单位汇总,在执法证件年审时报省厅备案。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退休的应当交回执法号牌,并由所在单位逐级上交省厅。
其他执法标志服饰及协勤人员服装、标志服饰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处理。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含协勤人员)着装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着装应做到衣帽整齐(驾车时、室内可以不戴帽),
标志齐全,佩戴端正,举止得体;
(二)着装时应仪表整洁,不得戴墨镜(烈日下除外);(三)不得着装到娱乐场所。非执行公务时不得着装到餐饮场所;
(四)不得将执法服装借(赠)给非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穿着。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对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对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着制式服装或者未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着装规范的;
(三)未按规定制作和发放协勤人员上岗编号牌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厅直执法主管单位按管辖权责令改正,收缴违规使用的执法标志;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直接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改变交通制式服装样式、颜色的;
(二)擅自制作和使用交通行政执法证号牌的;
(三)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退休后未将执法证号牌上交省厅的。
第十五条对交通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员擅自制作、使用
交通制式服装标志(仅指帽徽、肩章、臂章、胸徽、执法证号牌)的,由各级交通执法部门直接收缴并销毁标志,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处理结果报省厅。
第十六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厅直执法主管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交通制式服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