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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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3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3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指针对矿山开采活动中可能对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制定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矿山开采活动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地质环境,减少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一般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进行矿山勘查和评价时,要对可能对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和保护。

2.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矿山开采活动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减少生态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浪费,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3. 矿山水资源保护的要求:矿山开采活动应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减少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和消耗。

4. 矿山土地资源保护的要求:矿山开采活动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减少土地破坏和非法占用,及时进行土地复垦和恢复。

5.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评估要求:开采的矿山应进行地质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矿山地质环境变化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矿山开采活动,保护地质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过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是指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

以下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1. 矿山选址和规划:矿山应当选择在地质环境较好、生态环境不敏感的区域,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布局和调整。

2. 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在矿山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矿山对周边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3. 矿山水资源保护:矿山在开采和处理过程中,应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水污染,防止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和过度开采。

4. 矿山土壤保护:矿山应采取措施防止土壤侵蚀,避免土壤污染和土地退化,加强矿区的土地保护和恢复工作。

5. 矿山生态修复:矿山在停产后应进行生态修复,恢复矿区的生态功能,并确保矿山关闭后不再对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矿山开采活动在安徽省得到了广泛的推进和应用。

然而,矿山开采所产生的环境污染也不容忽视,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为此,安徽省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旨在实现矿山开采与环境保护的平衡发展。

一、背景和目的安徽省位于中国的东部,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

然而,长期以来,矿山开采活动未能得到有效的环境保护和治理,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协同发展,安徽省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该方案的目的是通过科学规划、严格监管和有效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开采对环境的破坏,保护矿山地质环境资源,促进矿山开采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二、重点任务1. 加强矿山开采规划管理。

制定详细的矿山规划,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避免矿山过度开采和浪费。

同时,加强对矿山规划的监管,确保合规开采。

2. 强化矿山环境监测与评估。

建立健全的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对矿山开采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

及时发现环境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

3. 推动矿山地质环境修复。

制定矿山环境修复计划,重点对已开采的矿山进行治理和修复,恢复生态系统的平衡。

通过引入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提高修复效果。

4. 完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加强对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同时,加大对矿山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严格的法律法规执行体系。

5. 加强矿山监管和执法。

建立健全的矿山监管和执法机制,加强对矿山开采活动的监管力度。

对矿山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 加强矿山环境信息公开。

建立矿山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矿山开采活动的环境信息。

增加公众对矿山环境保护的参与度,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三、实施措施1.加大矿山环境保护投入。

政府将增加对矿山环境保护的财力和人力支持,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安徽矿山工程施工

安徽矿山工程施工

安徽矿山工程施工安徽省地处中国东部,矿产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大省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矿山工程施工在安徽省得到了广泛的开展。

本文将从矿山工程概述、安徽矿山工程特点、矿山工程施工技术、矿山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矿山工程概述矿山工程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所进行的地质勘查、开采、选矿、矿区建设等一系列工程技术活动。

矿山工程不仅包括地下矿山工程,还包括露天矿山工程、海洋矿山工程等。

矿山工程具有投资大、技术含量高、风险性强、施工周期长等特点。

二、安徽矿山工程特点1. 矿产资源丰富。

安徽省拥有丰富的煤炭、铁矿、铜矿、铅锌矿、石灰石等矿产资源,为矿山工程施工提供了良好的资源条件。

2. 矿山工程类型多样。

安徽省既有地下矿山工程,也有露天矿山工程;既有大型矿山企业,也有小型矿山企业。

因此,矿山工程类型多样,施工技术要求各异。

3. 地形地貌复杂。

安徽省地形地貌复杂,山地、丘陵、平原等地形地貌均有分布。

这给矿山工程施工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对施工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环境污染严重。

矿山工程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废渣,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矿山环境保护成为安徽省矿山工程的重要课题。

三、矿山工程施工技术1. 地质勘查技术。

地质勘查是矿山工程的基础,安徽省在地质勘查技术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通过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地球物理勘探等技术手段,为矿山工程施工提供了准确的地质资料。

2. 开采技术。

安徽省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的特性,采用合理的开采技术。

例如,煤炭矿山采用综采、普采、钻孔开采等技术;铁矿矿山采用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等技术。

3. 选矿技术。

安徽省在选矿技术方面具有较高水平,通过对矿产资源进行深入研究,开发出了适应不同矿石类型的选矿工艺,提高了矿产资源的利用率。

4. 矿山环境保护技术。

安徽省高度重视矿山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尾矿库治理、废水处理、废气治理等,有效减轻了矿山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220716修订)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220716修订)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220716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综合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积极开展研究,不断加强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安全。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职责,保障矿山地质环境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评价第五条矿山开采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和监测计划。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客观、科学、可靠,并经过公示和听证程序。

第六条矿山开采中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重点监测空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矿山停产或者关闭后,应当进行环境恢复与管理,恢复为原有的地貌和植被状况,并确保经营期间产生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管理。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第八条矿山开采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采用闭式生产、低废弃率、低排放技术,减少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温和体排放量。

第九条矿山开采中应当根据地质环境特点,选用合适的采矿方法和支护方式,确保采空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矿山开采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确保井下安全生产。

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一条矿山开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环境监测与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环境问题的跟踪调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地方环保部门应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矿山进行处罚,坚决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矿业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加强矿山环境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环保科技研究开辟,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但大型以上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市、县人民政府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出资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国家和省政府出资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可以委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条采矿权人或者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申请文件;(二)矿山治理恢复工程设计;(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报告;(四)工程施工监理报告;(五)治理单位资质证书;(六)财政出资的,需提交工程决算报告;(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政府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承担治理恢复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向出资一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社会资金完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逾期不答复,视为验收通过。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受委托的单位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第八条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由专家组进行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促进矿山开辟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在安徽省境内进行矿山开辟、生产、经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辟、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矿山环境评价与监测第四条在矿山开辟前,需进行矿山环境评价,评估矿区的环境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矿山生态修复第六条矿山开采结束后,应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恢复矿区生态系统功能,改善生态环境。

第七条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应根据矿山类型和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土地复垦、水体修复、植被恢复等。

第四章矿山废弃物管理第九条矿山废弃物应按照国家和安徽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储存、运输、处置和利用。

第十条矿山废弃物的浸出液、渣渣和尾矿等有害物质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的环境排放标准。

第五章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第十一条矿山开采应遵循合理开辟、勘查与利用的原则,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矿山开采应高度重视矿床保护,避免因过度开采导致资源的枯竭和环境破坏。

第六章矿山安全生产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安徽省矿山局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依法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矿山环境评价报告范本附件二:矿山生态修复规划示例附件三:矿山废弃物分类管理办法附件四:矿山开采许可证样本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起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作用。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证。

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安徽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管理原则矿产资源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三)管理职责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矿产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二、矿产资源勘查(一)勘查规划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勘查登记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办理勘查登记手续。

勘查许可证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颁发。

(三)勘查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检查勘查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勘查人履行法定义务。

三、矿产资源开采(一)开采规划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开采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办理开采登记手续。

开采许可证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颁发。

(三)开采要求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费用。

四、矿产资源保护(一)保护措施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加强对共生、伴生矿产的综合回收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

(三)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标准正文2019.04发布稿

(三)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标准正文2019.04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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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治 理 工 程 预 算 标 准(试 行)
第二章 预算编制计算程序
第一节 矿山治理工程类别划分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根 据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治 理 工 程 的 特 征 ,按 单 位 工 程 的 矿 山 边 坡 相 对 最 大 高 差 、平 均 最 大 坡 度 和 治理面积,将矿山治理工程划分为 3 个类别,见表 2.1.1。
二、费率选取 1、企业管理费 根 据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的 不 同 划 分 工 程 类 别(见 表 2.1.1),企 业 管 理 费 费 率 按 表 2.2.2 选 取 计 算。
表 2.2.2 企业管理费
工程类别 Ⅰ Ⅱ Ⅲ
计算方法 (人工费+机械费)×费率 (人工费+机械费)×费率 (人工费+机械费)×费率
(三)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在本标准中仅指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 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 备 、服 务 的 采 购 ,施 工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工 程 变 更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因 素 出 现 时 的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以 及 发 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四)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 的费用。包括: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 、工 程 排 污 费 :是 指 按 规 定 缴 纳 的 施 工 现 场 工 程 排 污 费 。 其 他 应 列 而 未 列 入 的 规 费 ,按 实 际 发生计取。 (五)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独立费 1、前期费用 指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治 理 项 目 在 项 目 立 项 后 、施 工 前 所 发 生 的 各 项 支 出 。 包 括 地 形 测 量 费 、勘 察 费、设计费、招标费等。 2、施工监管费 指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工程监理费、监测费、检测费、建设管理 费等。 3、验收审计费 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结束后,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皖国土资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编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实施联合审查。

现就做好《方案》的编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实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方案名称为: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仍按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的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年限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

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年限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6.10.31
•【字号】皖国土资〔2016〕126号
•【施行日期】2016.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即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31日附件: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技术规程(试行)。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有关政策规定解答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有关政策规定解答

经验教训与启示
启示
2. 提高采矿企业的环保意 识和责任。
1. 我国应加强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3.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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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典型案例
案例一
01
澳大利亚某铁矿
背景
02
澳大利亚某铁矿在开采过程中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
治理措施
03
采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生态恢复措施,同时建立生态监测系统。
国际典型案例
成效
有效恢复了矿区生态,成为国际上矿山生态恢复的典范。
案例二
加拿大某金矿
背景
加拿大某金矿因采矿活动导致水源污染。
国际典型案例
方案编制程序
准备阶段
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初步调查和分析,明确 编制要求和目标。
方案编制
根据准备阶段的成果,编制具体的治理恢复 方案。
方案评审
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征求相关方面的 意见和建议。
方案修改完善
根据评审意见和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 善,最终形成可行的治理恢复方案。
0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措施
方案编制内容
现状评估
治理目标与任务
对矿山的地理、地质、环境条件进行详细 调查和分析,评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严 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根据现状评估结果,确定治理目标,明确 具体的治理任务和措施。
技术方案
实施计划
制定具体的治理技术方案,包括土地复垦 、植被恢复、水土保持、污染治理等方面 的技术措施。
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时间安排、人 员组织、物资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
生态修复技术
利用生态学原理,通过植被恢复、动物 引入、水体净化等方式,恢复矿山的生

安徽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更好地为我省环境保护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环境工程、环境生物、环境化学、环境物理和环境监测专业等环境保护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从事环境保护工程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现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工程技术人员。

第五条已取得非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学历、资历等条件第八条学历资历条件(一)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皖自然资修〔202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自然资修〔2021〕1号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矿业集团:现将《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3月5日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项目“回头看”工作方案为强化巩固矿山生态修复成效,汲取东至大历山风景名胜区违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教训,杜绝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反弹回潮,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李锦斌书记王清宪省长批示精神切实抓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的通知》(安环委办〔2021〕22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督促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绿盾2020”专项行动等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扛起中央及省环保督察披露问题中所涉及的矿山生态修复问题整改责任,深刻认识此次“回头看”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坚持全面核查、立行立改、举一反三、不搞变通、不打折扣,打好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持久战,巩固矿山生态修复新成效。

二、工作任务对我省2017年以来各类已验收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央及省生态环境问题警示片披露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涉及矿山生态修复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遗留的标准不高、成效不佳、把关不严、管护缺失、资料不全、修复后违法利用等问题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限,巩固我省矿山生态修复成效,严防矿山生态修复违法违规问题反弹和新的问题产生。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规范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规范

安徽省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技术要求技术要求(试行试行))安 徽 省 国 土 资 源 厅二○○○○八年八年八年五五月次目 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基本术语4 总则5 工作程序6 方案编制区范围、方案适用年限与方案编制工作分级7 方案编制技术要求8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9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11 经济损失分析12 提交成果要求附录 A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分级附录 B 矿山开采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破坏作用分级表附录 C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附录 D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附录 E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级附录 F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附录 G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大纲附录 H 成果图件的编制要求附录 I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附录 J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图常用图例前 言言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申请人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为了指导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特制定本标准。

编制本标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本标准由十二个部分构成: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工作程序、方案编制区范围与方案适用年限及方案编制工作分级、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经济损益分析、提交成果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I、附录J为资料性附录。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五)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十二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考核、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格程度,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订《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本标准).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内各类矿山,从事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与非金属矿产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格程度验收.1。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Z/T223—2007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0238—2004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T0222—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UDC—TD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SL204—9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T15776-2006 造林技术规程GB78(30—92)—87 森林土壤测定方法GB/T18337.3—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4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GB12941-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J137—1990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88—1993 村镇规划标准GB WBH002 城市生活垃圾禁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CJJ17—2004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1.4术语和定义1。

安徽省矿山环境检测与监测技术规范

安徽省矿山环境检测与监测技术规范

安徽省矿山环境检测与监测技术规范1. 引言矿山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资源基地,然而矿山开采活动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大气污染、噪声扰民等。

为了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安徽省制定了本技术规范,以确保矿山环境检测与监测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

2.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的目的是规范安徽省矿山环境检测与监测工作,包括矿山周边环境质量的监测、矿山企业排放物的监测等。

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所有矿山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

3. 术语和定义本技术规范中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如下:•矿山环境检测:对矿山周边环境进行采样、测试和分析,以评估环境质量或监测环境变化的活动。

•环境监测:对矿山企业的排放物、废水等进行实时监测,以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排放物:矿山企业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

•环境质量标准:矿山周边土壤、水体、大气中各种物质的浓度或质量限值。

4. 矿山环境检测与监测工作要求4.1 采样与测试矿山环境检测工作需要选择适当的采样点位和方法,确保采样结果具有代表性。

采样点位应包括矿山周边土壤、水体和大气等重要环境介质。

采样方法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采样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检测工作需要使用仪器设备进行物质的测试和分析,仪器设备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校准和维护,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可靠性。

4.2 环境监测矿山企业需配备相应的环境监测设备,对排放物进行实时监测。

监测设备应稳定可靠,具备远程传输数据的能力,以便监管部门对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监测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上传到监管部门的系统中,以便及时掌握矿山企业的排放情况。

同时,矿山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数据记录和管理系统,对监测数据进行保存和分析。

5. 环境安全风险评估矿山企业在开采活动中存在着一定的环境风险,为了防范环境事故的发生,矿山企业需要进行环境安全风险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源、风险程度和应对措施等。

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及时报送给监管部门,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____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矿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矿山企业和矿山开发活动,包括矿山勘查、采矿和废弃矿山治理等环节。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严格管理、科学保护、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风险评估和管控,推动矿山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绿色发展。

第四条国家将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投入,提升技术研发和管理水平,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第五条矿山开发前应进行地质环境风险评估,明确矿山开发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地质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定期收集、分析、发布环境数据,及时发现和解决地质环境问题。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节能减排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推动矿山资源的绿色开发和循环利用。

第九条国家将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的技术研发力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推广应用。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矿业权,并按照矿业权的约定进行开发,确保矿山资源的合理开采和环境的可持续保护。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权力,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标准,加强矿山环境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矿山环境经营的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矿山废弃物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对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和利用,防止废弃物对地质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或提供相应的环境治理担保,确保能够承担矿山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山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坚持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统筹兼顾、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制。

第三条本条例涉及的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科学措施,减少生态环境破坏,恢复和改善矿山所处地区的生态环境。

第四条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依法规划,实施、监督、评价和公众参预,并加强对矿山企业和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注重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在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矿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矿山生态保护工作第六条矿山生态保护工作应当按照矿山生态环境的特点和规律,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破坏和恢复生态环境。

第七条矿山生态保护工作应当通过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减少土地风化、水土流失和生态系统破坏,保护和改善矿山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

第八条矿山生态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矿区养护和管理,保护植被、土壤和水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环境破坏。

第九条矿山生态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系统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确保矿山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矿山生态保护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进生态修复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高生态保护和修复水平。

第三章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第十一条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应当根据矿区的实际情况和修复目标,制定科学、可行的修复方案。

第十二条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应当注重修复植被和恢复水体生态功能,促进土壤改良和生物多样性的恢复。

第十三条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应当加强对修复效果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修复方案,确保修复效果的实现。

第十四条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应当加强对矿山所处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促进矿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矿山企业和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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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四)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十二月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主要方法、网点布设、监测频率、资料整理及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新建矿山、生产矿山、闭坑矿山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2 引用标准DZ/T 0223—2004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程DZ/T 0227—2004 滑坡、崩塌监测测量规范DZ/T 0133—94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D2006—02 地面沉降监测技术要求GB50026—93 工程测量规范GB/T 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DZ/T0154 地面沉降水准测量规范GB/T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l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l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条件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HJ/T166—200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 总则3.1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目的是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的变化趋势,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基础资料。

3.2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任务是对矿业活动所引发的地面变形,地下水、土等相关要素进行监测。

3.3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要求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中的“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实施。

3.4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范围不局限于矿山开采区,而是矿业活动所能影响到的区域,如矿石堆存区、选矿区、尾矿堆存区、采空塌陷与地裂缝波及的范围、矿山疏排水的影响范围。

3.5 对确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点,应有地质环境调查或勘查资料,资料不足的应做必要的补充调查或勘查工作。

3.6 监测方案需明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测网点的布设、监测频率、技术要求、经费概算、资料整理和预期成果等。

3.7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网点布设、监测频率的确定均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确定。

3.8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应当按照附录A的要求,提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年度报告。

3.9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与矿山开采同步实施,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通过3年观察期,无新的环境变化后终止。

4 监测项目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项目主要包括地面塌陷监测,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监测,地面沉降监测,水环境监测、土环境监测。

矿山企业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项目进行监测。

4.1 地面塌陷监测4.1.1 监测内容4.1.1.1 矿区地面塌陷监测包括塌陷区形态要素监测,影响因素监测,以及地面工程设施与土地破坏情况监测。

4.1.1.2 塌陷区形态要素监测主要包括塌陷坑的立体形态、塌陷面积、塌陷深度和积水情况监测。

4.1.1.3 塌陷区影响因素监测主要包括地表水动态、地下水动态和人类工程活动情况监测。

4.1.1.4 地面工程设施与土地破坏情况监测主要包括房屋、桥梁、道路、管道、土地的变形破坏情况监测。

4.1.2 监测方法4.1.2.1地面塌陷监测可采取简易监测和专业监测两种方法。

4.1.2.3 简易监测,采用测绳、卷尺、钢尺等简易测量工具对塌陷区的形态、面积、深度,地裂缝的长度与宽度,地表水水位及地下水位进行测量。

简易监测适用对规模较小塌陷坑的监测。

记录地面变形情况、地裂缝的数量、建构筑物及土地破坏情况和地面积水情况等。

4.1.2.4 专业监测,采用经纬仪、水准仪、激光测距仪、全觇仪、GPS、三维激光扫描仪、地下水位全自动测量仪中的两种仪器或多种仪器对塌陷坑的形态、面积和深度及相关要素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专业监测多用于对规模较大的塌陷区的监测。

监测后要绘制地面塌陷等值线图。

4.1.3 监测网点布设4.1.3.1监测网点布设原则上以达到基本控制塌陷区形态,较准确测量塌陷区面积和深度为宜。

小型矿山两条监测线、10个监测点,中型矿山不少于4条监测线、30个监测点。

4.1.3.2 简易监测网点布可采用十字型、井字型或丰字型,如果塌陷区形态不规则,可适当加密测点或测线。

4.1.3.3 专业监测网点布设可采用方格型网、三角型网、任意型网,具体布设根据所选仪器,参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或《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4.1.4监测频率4.1.4.1 简易监测每月监测1次,专业监测每半年监测1次,地下水位监测5天1次。

4.1.4.2岩溶发育的矿区应适当加密测点和测线,雨季汛期险情较大的区也应适当加密监测,必要时可采用自动监测仪器对地面变形和地下水位进行实时监测。

4.2 崩塌与滑坡监测4.2.1 有崩塌滑坡隐患的矿区应进行崩塌、滑坡监测。

4.2.1.1矿区的崩塌、滑坡监测主要包括变形监测、相关因素监测和宏观前兆监测。

4.2.1.2 变形监测主要是对崩塌、滑坡体的重要变形部位的变形量进行监测。

4.2.1.3相关因素监测主要对地表水动态、地下水动态、气象变化、人类工程活动情况进行监测。

4.2.1.4宏观前兆监测主要对宏观的地面变形、地声、地表水和地下水动态突变和动物活动异常进行监测。

4.2.2 监测方法4.2.2.1监测网点布设、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仪器的应执行《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程》(DZ/T 0223—2004)和《滑坡、崩塌监测测量规范》(DZ/T 0227—2004)。

4.3 泥石流监测4.3.1 有泥石流隐患的矿区应进行泥石流的监测。

4.3.1.1 矿区泥石流监测内容包括形成条件监测、运动特征监测和流体特征监测。

4.3.1.2形成条件监测,矿区崩塌、滑坡堆积物,矿山的弃渣、弃石、堆土以及矿区的残坡积物均较松散,是泥石流形成的物质基础,应对其稳定性进行监测。

4.3.1.3 气象水文是泥石流形成的重要条件,降雨量、降雨历时、地表径流量均应监测。

当上游有湖泊、水库、渠道时,应了解其有无渗漏等安全问题。

在固体物质集中分布地段,应进行降雨入渗和地下水动态监测。

4.3.2 监测方法、监测网点布设、监测频率等参照《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程(DZ/T 0223—2004)》执行。

4.4 地裂缝监测4.4.1 发生地裂缝或可能发生地裂缝的矿山应进行地裂缝监测。

4.4.1.1监测内容包括:监测矿区及周围地表地裂缝两侧的水平位移及垂直位移情况,地裂缝带沿走向延伸增长及向深处发展的情况,地裂缝带地面变形状况(隆起、下沉、岩土体位移、扭错及新生裂缝等)。

4.4.1.2 监测地裂缝发育地带的建构筑物的变形破坏情况。

4.4.2 监测方法4.4.2.1地裂缝监测可采用简易监测、专业监测2种方法。

4.4.2.2 简易监测,通过埋设木桩、混凝土桩或钢筋等标志,采用钢尺、皮尺定期测量裂缝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地面变形情况,以及建构筑物的变形破坏情况。

4.4.2.3 专业监测,采用专业测量仪器,按相关技术要求定期对地裂缝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地面变形情况,以及建构筑物的变形破坏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4.4.3 监测网点布设4.4.3.1 地裂缝变形及地面变形明显的地段、地面建筑物变形破坏严重地段均应设立监测点。

4.4.3.2监测点密度一般1个点/200m,张裂度大的地段宜加密至1个点/100m。

单条中小型地裂缝一般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

4.4.3.3 地面变形明显地段监测点密度一般为2个点/km2。

4.4.3.4 地面建筑物变形破坏严重地段监测点密度一般为1—2个点/栋。

4.4.4 监测频率4.4.4.1 一般情况下每月监测1次,裂缝发展较快时应加密至每月监测2-3次。

4.5 地面沉降监测4.5.1 监测内容4.5.1.1 矿区地面沉降监测主要包括破坏情况的追踪监测、地下水动态监测、沉降量监测。

4.5.1.2追踪监测,对沉降区地面设施变形破坏情况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如标高损失造成的港口及堤防工程失效、测绘标志失效、桥梁和库房净空减少、汛期排泄不畅造成积水、内涝;不均匀下沉造成道路和房屋开裂变形、各种井管上升、倾斜、损坏等。

4.5.1.3 地下水动态监测,对含水层的地下水水位及地下水开采量和疏干排水量按照《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 0133—94)的有关规定进行监测。

4.5.1.4 沉降量监测,采用水准测量和GPS测量监测地面沉降量的大小,有条件时可建立基岩标或分层标对地面沉降进行分层监测。

4.5.2 监测方法、监测网点布设、监测频率按《地面沉降水准测量规范》(DZ/T0154)和《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的相关要求进行监测。

4.6 水环境监测4.6.1 监测内容4.6.1.1 监测矿区地表水、地下水污染的情况和矿区水均衡变化状况。

4.6.2 监测方法4.6.2.1 水环境监测可采用水质监测、水位监测、水量监测三种方法。

4.6.2.2 水质监测,通过采取水样,对其化学成份进行监测,重点对污染组份进行检测。

工作方法与要求按《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l2998)和《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条件》(GBl2999)的相关要求执行。

测试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溶解氧、生化需氧量,以及反映本矿区主要水质污染问题的其他项目。

4.6.2.3 水位监测,对地表水、地下水水位进行监测。

4.6.2.4 水量监测,对地表水的流入量和流出量进行监测,对地下水的矿坑排水量和开采量进行监测。

4.6.3 监测网点布设。

小型矿山水环境监测点不少于5个,中型矿山地下水监测点不少于10个,大型矿山地下水监测点不少于20个。

4.6.3.1水质监测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水点进行监测。

主要地表水体、机民井、钻孔、疏干排水口和采矿、选矿废水及生活污水排污口等均应设置监测点。

4.6.3.2 水位监测也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表水点、钻孔、机民井对地表水和各类、各层地下水位进行监测。

4.6.3.3 地表水的流入和流出应选择矿主要沟谷的上下游断面进行流量测量。

4.6.3.4 地下水量的监测点为矿坑排水站点和地下水开采井,通过统计排水量和开采量达到对地下水排泄量的监测。

4.6.4 监测频率4.6.4.1 水质监测频率每年测2次,即枯水期、丰水期各检测1次。

4.6.4.2 水位监测每5-10天测量1次。

4.6.4.3 水量监测每月监测1次。

4.7 土地环境监测4.7.1 监测内容4.7.1.1 监测采矿场、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尾矿库等占用土地的类型及面积。

4.7.1.2 监测采矿地表变形破坏土地的类型及面积。

4.7.1.3 监测采矿造成土地污染的面积及污染程度。

4.7.2 监测方法4.7.2.1 矿山土地环境监测一般采用测绘和采样测试二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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