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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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发布日期】1993.10.01
【实施日期】199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1993年10月1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区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除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规定外,还按以下几点执行:
(一)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如档案局和档案馆),人员编制能明确划分的,可分别列入机关或事业单位范围。
不能明确划分的,原则上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现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而未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行政性公司和
专业性公司。
(三)其他需要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聘用的聘用制干部和一九九三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
二、工资的实施事业单位职工的新工资构成分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津贴部分)。
(一)固定部分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的职务(等级)工资是新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套改办法是:先将本人的现行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合并,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性补贴、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按《实施方案》附表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等级)新工资标准;然后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任职年限、技术等级、工作年限和学历综合考虑,按《实施方案》附表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
2、担任两种以上职务的人员,只按其中一种职务套改职务工资。
3、工作人员确定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参加职务工资套改时,可将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工作人员按现任职务和工作年限套改工资后,低于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职务工资的,可按新参加工作同学历人员确定其职务工作。
5、工作人员职务变动时,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调整职务(等级)工资,同时符合条件晋升工资档次的,也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调整工资档次。
6、工作人员工资档次变动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7、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职务的,按原在军队时的职务套改。
转业后安排较低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其任职年限可将军队原任较高职务的年限与现
任较低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在军队未担任军事、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九八五年工改后在地方安排的行政职务低于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规定的技术等级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的,可按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与地方同级行政职务套改职务工资。
任职年限从军队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