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无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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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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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20•【字号】辽卫字[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卫字[2006]1号)各市人民政府: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使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了良好的开端。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度,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推进,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目标和原则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发展农村卫生事业,解决农村缺医少药和农民看病难问题的迫切需要;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对农民多予少取的重要举措;是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普遍要求。

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步伐,力争到2008年在全省农村建立起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6年在目前试点工作基础上,全省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农业县(市、区)覆盖率要达到100%,参合率达到70%以上。

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1、自愿参加。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尊重农民意愿,不搞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和硬性摊派。

2、互助共济。

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共济性质,多方筹集资金,以县为单位举办,大病统筹为主,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辽宁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辽财企[2009]274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辽宁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09〕274号)各市财政局、经委,省电力公司、省农电局:为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做好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辽宁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做好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别电价收入,是指按照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在正常电价之外对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高耗能行业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加收的电费收入。

第三条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遵循“动态管理、应收尽收、部门监缴、全额入库”的原则。

差别电价收入的使用遵循“择优支持、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全省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工作,对差别电价收入进行核实,督促按时入库。

省电力公司负责各供电营业区经认定的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工作,对差别电价收入单独记账,专项管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6日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财库〔2012〕1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包括:(一)岗位和人员管理;(二)账户管理;(三)财政资金管理;(四)收入退库(户)管理;(五)支付印章和票据管理;(六)会计核算管理;(七)对账管理;(八)代理银行管理;(九)信息系统管理;(十)监督检查;(十一)其他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和开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总预算会计管理水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6.22施行日期2010.06.22文号辽政办发[2010]35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十分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非税收入,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非税收入管理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防止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流失,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依法管理非税收入(一)依法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除税收及财政拨款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均为非税收入。

对于有关执收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除财政拨款外的上级补助收入等,均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对有关单位通过市场活动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其活动行为若与行政管理职能密切关联、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或其工作经费由财政补助或部分补助,以及利用国家投入的资产进行的活动,也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依法设立非税收入。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和变更非税收入项目,清理现行项目和标准,减少或取消涉及民生的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5号),全面推进我省三网融合工作,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促进消费升级和产业转型,加速推动信息消费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三网融合全面推进,网络承载能力大幅度提升,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逐步有序扩大,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融合业务和网络产业快速发展,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信息消费快速增长,符合省情的三网融合业态体系基本建立。

在沈阳、大连、本溪、盘锦4个城市率先开展三网融合工作,2016年底推广到全省。

到2020年,全省网络骨干网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新建住宅区光纤到户率达到100%,老旧小区改造光纤到户率达到100%,农村地区宽带网络覆盖全部行政村、自然村。

IPTV用户达500万户,广电宽带用户达到300万户。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推进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

1.做好推进方案的基础性设计。

省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要认真总结沈阳、大连等试点地区三网融合实践经验和推进模式,依据各地区基础资源禀赋、城市规划布局以及发展预期,本着“试点引路、梯次推进、全面实现”的原则,完成全省三网融合推进方案的基础性设计,明确推进层级和路线图。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辽工信电力〔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东北能源监管局,国网东北分部,省电力公司,辽宁电力交易中心,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部署和要求执行。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6月21日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负荷高峰期,预计最大用电负荷达到3950万千瓦,同比增长6.67%。

省内稳定电源全部并网运行,叠加省外受电,最大供电能力可达到4167万千瓦,预留200万千瓦事故备用后,电力供需将处于更加紧平衡状态,如出现联络线净受入电力大幅下降或极端天气等情况,电力供应形势将向偏紧转变。

为保障电力供应平稳可靠,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供应保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确保辽宁省电力安全可靠供应为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以保障民生、保障重点用户、保障生产安全为重点,在发电、用电、政策管理各层面形成合力,全面确保辽宁省电力系统平稳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供电环境。

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安全、可靠、稳定供电”的目标,提高电网电力平衡预测能力和精度,保障全省电煤稳定供应,保持省内发电机组状态良好,增加尖峰时段联络线净受入电力,保证我省电力供需基本平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5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5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5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号)转发给你们,请对照文件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落实我市电网建设各项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电力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按照要求成立本地区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本地区电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电网是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经过多年发展,全省电网建设已具备一定规模,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仍比较薄弱,各电压等级发展不均衡、局部地区网架薄弱等问题仍然存在。

随着全省电源建设力度的加大,电气化铁路建设的提速,对电网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网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用电需要,助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全省电网建设计划投资893亿元,新建、改建各电压等级变电站700座以上,新增线路长度超过1万千米。

通过加大建设力度,推动电网特高压建设,解决窝电问题,使电网结构更趋合理、供电安全可靠性更高、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为促进辽宁经济发展、构建安全可靠能源保障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辽政办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政府理财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运行机制,结合当前国家和省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筒政放权、厉行节约、激活存量资金等方面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政府要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逐步提高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统筹能力,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

(一)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进一步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财政管理机制。

(二)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合并零星分散、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资金,着力解决“分小钱”、“撒胡椒粉”问题。

对能够“砍块”下达的专项资金,按因素法等方法“砍块”下达,上级政府负责定方向、定标准、定目标,下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具体细项。

(三)下放部分专项转移支付。

对于项目和金额固定、在各地区间调整幅度不大,并适合下放地方政府管理的专项资金,将项目审批权和资金分配权下放地方政府管理,上级政府负责加强考核和监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结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等部署和要求,以各地区、各部门为主体,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整合“整钱”,统筹用于更加急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今明两年目标: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十三五”目标: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优化配置。

(三)实施原则。

1.全面统筹。

通过统筹使用各类资金、盘活用好结转结余资金、加快预算资金下达执行等,构建起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总体框架。

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辽教发〔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教发〔2021〕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28号)要求,充分发挥课后服务对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课后服务水平,更好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地各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开展课后服务的重要意义,压实属地属事责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积极稳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

要将课后服务作为解决家长急难愁盼问题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作为彰显学校办学特色、强化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的重要途径,作为落实“双减”工作的强有力支撑,因地制宜“一校一案”制定课后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进一步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提高课后服务质量一是要实现课后服务全覆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从2021年秋季开学起,各地各校要实现课后服务全覆盖,原则上要求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2小时;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结合实际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孟继民:真抓实千锐意进取开创辽宁无线电管理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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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 电管理法规的宣传 ,起到较好效果 。
2 0 1 4年 ,北 京 市 无线 电 管 理 局 将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全 国 无 线 电 管理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与 市 工 业和 信息 化工 作 会 议 精 神 ,按
全年共检测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 1 9 9 8部 。各 地 还 根 据 设 台 用 户的 需 要开 展 电 磁环 境 勘测 服 务 。 服 务党 政 机 关 ,维护 社 会 稳 定 ,做 好 重 大 活 动 、重 要 时
的作风努力工作 ,进一步发挥无线电管理在经济社会发展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一 手抓 管理 ,一 手 抓 服 务 ,实 现 了 既定 的 工 作 目标 ,为辽 宁 省经 济 社 会又 好 又快 发 展发 挥 了 积极 作 用 。 以无 线 电 台 站规 范化 管 理 专 项 活 动 为契 机 ,带动 各 项 相
期无线电安全保 障工作。圆满完成 了 “ 十二运 ”火炬传递 以 及各赛 区的无线电安 全保障 工作 。全省共有 2 2 3人参加了
“ 十 二 运 ”无 线 电安 全 保 障 工 作 团 队 ,共 受 理 “ 十 二运 ”频 率 申请 侣 8份 , 指配频率 9 0 7个 ,准备 备 用频 率 3 0 0多 个 , 共检 测 无线 电发 射设 备 1 9 2 1 6部 ,粘 贴 标签 1 8 0 7 0个 。 结 合各 项 业 务 工 作 ,多渠 道 开 展 宣 传 ,宣 传 工 作取 得 新 成 效 。将 宣 传 工 作 与 无 线 电 管 理 其他 日 常工 作 有 机 结 合 ,在
的 建 设 和 应 用 ,稳 步 推 进 中心 城 区 网 格 化 分布 式 频 谱 监 测 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

2.取消限额以下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3.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4.取消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项目核准。

5.取消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6.取消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7.取消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8.取消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9.取消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10.取消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11.取消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12.取消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13.取消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苯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14.取消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15.取消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辽财非[2014]48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的通知(辽财非[2014]489号)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规范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和使用等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11〕518号)要求,结合辽宁省审计厅审计报告(辽审财报2014年51号)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提出的整改意见,现将有关明确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职责。

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工作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省管台站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收缴,市管台站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代收。

二、收缴管理方式。

根据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对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收缴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实行直接缴款方式,由缴款人直接缴入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对由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代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各市代收后,在10日内上缴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上述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财政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违规收缴。

三、支出范围确定。

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具体支出范围为:无线电管理各项监管业务支出、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支出、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以及运行维护支出、以及按规定批准的其他相关支出。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5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5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5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推进我省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促进城乡环境卫生改善和人民身心健康为目标,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群众运动的优势,为辽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持久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城乡环境卫生条件明显改善,卫生创建水平稳步提高,影响健康的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全面普及,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升;有利于健康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爱国卫生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到2015年底,全省完成300个村庄综合整治;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75%;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35%;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到30%;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提高到40%;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提高到10%;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0%;具备条件的县道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路面保持整洁、无杂物,边沟排水通畅,无淤积、堵塞。

到2020年底,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较大幅度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到95%;行政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水平明显提高,达到“十三五”规划相关目标要求;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完成农村户厕无害化改造;具备条件的乡镇、村道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路面保持整洁、无杂物,边沟排水通畅,无淤积、堵塞;国家卫生城市比例提高到全省城市总数的40%;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比例提高到全省乡镇(县城)总数的5%。

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时间:2011-8—30 14:50:11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10]7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推进我省信息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推进全省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需求主导、突出重点、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1.省本级电子政务建设,重点支持依托省电子政务内/外网开展的各种应用项目以及电子政务网络整合类项目,不包括省直部门纵向电子政务工程类项目;2。

为国家有关部门在我省开展的信息化项目提供配套资金;3。

农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企业信息化与区域信息化建设等重点示范性信息化工程;4.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支出;5.支持全省信息化发展的其它方面。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补助的方式支持全省信息化发展.鼓励各市建立相应专项资金.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电子政务类项目单位应属于省本级一级或二级预算管理部门;2。

其他类项目单位应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1.立项申请;2.详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3。

项目资金预算.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程序第八条项目受理按隶属关系分级受理。

市及市以下项目向所在市经信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本级项目直接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在两年内以相同或相似项目,多头申报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一经发现,取消单位当年项目申报资格,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朝政办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5日朝阳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23〕19号)精神,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突出政治属性,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财会监督效能,促进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构建起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各类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市县纵向联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财会监督工作格局。

二、重点工作(一)健全财会监督体系1.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

全市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统筹推动财会监督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6•【字号】辽政办发〔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6日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精神,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消除信息孤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建设“大平台”、融通“大数据”、构建“大系统”为抓手,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从全局上和根本上解决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为群众办事增便利、为政府运转降成本、为社会治理添助力、为企业发展创条件。

(一)工作原则。

1.集约高效。

最大程度整合现有政务信息系统,能从数据中心获取的资源,都不再重复采购建设;能集中安全运行和共享的,都不再分散运行和独立使用。

2.统筹规划。

根据全省政务信息系统资源情况,加强顶层设计,促进工程规划、标准规范、备案管理、审计监督、评价体系等五方面统一。

3.有序推进。

围绕整合共享目标所确定的工作任务,按照逻辑关系层次和时间节点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

利用2017、2018两年时间,建设“大平台”、融通“大数据”、构建“大系统”,形成设施集约统一、资源高度共享、业务有机协同的发展格局,政务信息化的统筹能力显著增强,应用成效明显提升,以方便快捷、公平普惠的公共服务新体系,打造精准治理、多方协作的社会治理新模式。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孟继民:真抓实干锐意进取开创辽宁无线电管理新局面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孟继民:真抓实干锐意进取开创辽宁无线电管理新局面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孟继民:真抓实干锐意进取
开创辽宁无线电管理新局面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无线电》
【年(卷),期】2014(000)002
【摘要】2013年,辽宁省无线电管理部门以务实、勤奋、高效的作风努力工作,进一步发挥无线电管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服务,实现了既定的工作目标,为辽宁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总页数】2页(P9-1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0年7月30日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J], ;
2.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辽宁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0年5月26日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J], 宫正奇;;
3.振奋精神继往开来开创辽宁省高职教育工作新局面--在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暨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研讨会上的总结讲话 [J], 都本伟
4.辽宁经信委副主任孟继民到丹东检查指导全运会无线电安保工作 [J], 于春彦
5.辽宁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省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孟继民专访——深入推广加速进程振兴辽宁 [J], 谢世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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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0.09•【字号】辽财监[2010]869号•【施行日期】201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监〔2010〕869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辽宁省财政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辽宁省财政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8号)要求,结合我省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业务管理机构与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共同履行财政监督职责,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涉及的财政、财务、资产、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检查、督促、评价、核查、调查和处理等活动。

财政业务管理机构,是指财政部门内部履行预算、国库、会计、财务、资产等管理职责的机构。

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是指财政部门内部专司财政监督职责的机构。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本级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与下级财政部门对同一事项共同实施财政监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和5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推进全省信息化建设进程,加快建设高速宽带网络,促进提速降费,助力创业创新和民生改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原则,以创新、改革、市场、开放“四个驱动”为动力,系统解决全省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突出问题,加快构建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优化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产业布局,加快实现全省“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稳增长保就业增效益,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自2015年起,全省通信企业每年投资200亿元以上,重点建设以铁塔基站为中心的无线网络覆盖、光纤传输网和“光进铜退”光纤入户工程。

到2017年底,全省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层级、信息化应用水平大幅跃升,移动通信、宽带网络全面覆盖城乡,城市光纤基本实现到楼入户,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3G/4G、自然村通宽带比例、城市和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等排名国家前列。

三、重点任务(一)加强移动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

以辽宁铁塔公司为主体,会同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政府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加快编制4G等移动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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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无线电
【发文字号】辽财非[2014]48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0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
的通知
(辽财非[2014]489号)
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规范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和使用等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11〕518号)要求,结合辽宁省审计厅审计报告(辽审财报2014年51号)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提出的整改意见,现将有关明确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工作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组织。

省管台站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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