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无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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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无线电
【发文字号】辽财非[2014]48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0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
的通知
(辽财非[2014]489号)
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规范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和使用等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11〕518号)要求,结合辽宁省审计厅审计报告(辽审财报2014年51号)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提出的整改意见,现将有关明确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工作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组织。省管台站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