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代建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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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代建合同范本

房地产开发代建合同范本

房地产开发代建合同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

委托人代建人: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

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代建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代建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围和

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延长工期延长工期。

延长期管理费从合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并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因代建人的合理化建议、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在达到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所节约的工程投资,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奖励: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 30%

工程费用节省额=工程概算投资- 竣工审计决算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方如不接受仲裁结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壹式*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争议时以正本为准。

附送: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成本差异科目,而在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低值易耗品较少的企业,可将其并入库存材料科目核算;

7.预收、预付账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将预收、预付账款业务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核算;

8.企业发行不超过一年期的短期债券,可以增设205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9.企业根据管理要求,可以将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科目合并为402开发费用科目;或将开发成本科目分为403土地开发、404房屋开发、405配套设施开发、406代建工程开发四个科目;

10.有施工队伍的企业,对开发项目采取自营施工建设的,可以增设 408工程施工、409施工间接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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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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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其他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设置人民币现金、各种外币现金的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账。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取得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记入增设的外汇价差科目。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借记本科目,按照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币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财务费用科,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实际取得的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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