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 燃气管道巡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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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巡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分公司巡检工作,提高燃气管网管理水平,减少管网运营风险,确保安全稳定供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燃气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投产运行的各类高、中、低压燃气输配管网及调压箱、柜、站、阀门井、及三桩等(以下简称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管理。
第二章巡检的工作准备
第三条巡检人员应着工作装,携带巡检图、相关工具、检测仪、记录笔、巡检手册等。
第四条巡检人员应做好气体检测仪等巡检工具的保养,确保使用时状态良好,并严格依据仪器操作说明(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第五条巡检人员应熟知所巡辖区内燃气管线、调压箱、站(柜)、阀井、入户管及相邻“三沟”的位置、走向、规格、型号及运行情况。
第三章巡检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室外燃气设施巡检范围包括:
(一)庭院管网;
(二)中、高压燃气管道;
(三)调压箱、柜、站;
(四)阀门井;
(五) 阴极保护桩。
第七条巡检内容
(一)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
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构)筑物占压现象等。
(二)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三)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得有未办理会签手续的施工或因其它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现象。
(四)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施工不应动用机械铲、空气锤等机械设备或燃气管道附件、标志被移动、覆盖、丢失或损坏的现象。
(五)调压站(柜)供气压力是否符合供气要求,调压器及附属设施是否漏气。
(六)阀门井内阀门是否漏气,阀门井圈、盖、外壁是否完好。
(七)调压设施及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卫生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八) 定期检测阴极保护桩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章巡检方式
第八条采取巡视检查、泄漏检测等方式进行巡视、检查、检测,巡检周期将按季节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根据室外燃气设备设施实际运行状况,分为以下三类区域:
(一)一类是指对接口中压PE管、灰口铸铁管、调压箱根部管、所有的箱式调压器、站(柜)和阀门井以及发生过漏气现象的其它管道。
(二)二类是指供气区域内(含建筑红线外非车行道上)其它管材(含钢管、球墨铸铁管和套接PE管)、不同压力的管线、引入管。
(三)三类是指街道、田地上的环网中、高压干线(含钢管和套接PE管),低压干线的球墨铸铁管。
第十条巡视标准
对所有的管线及附属箱式调压器、阀门井、引入管每日巡视一次,调压站、柜每日巡视两次,检查是否有燃气泄漏、施工等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检测标准
对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的供气设施安全净距3米内“三沟”井应固定检测周期。
第五章现场巡检要求
第十二条巡检人员要按照“巡检图”线位、点位按时、定点巡查,杜绝脱岗、漏巡等现象,保证巡检到位率达100%,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巡视以外观检查为主,泄漏检测采用仪器对地面钻孔处、信号管、管道附近的“三沟”等地下构筑物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巡检人员应每天对所辖区域内的阀门井检查外观状态,并及时清理阀门井上的覆盖物以保持阀井空气畅通,便于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巡检人员应检查调压箱、调压站、柜,要保持其外观干净、有警示用语、报警电话等标识。
第十六条巡检人员应保证巡检质量,对每个点位检测时间应至少达三十秒。
第十七条在特殊时期(如自然灾害、重大节日或会议、活动、民俗节日、进入冬季和开春时),在保证日常巡视的基础上,对二、三类区域提高检测频次,按照每日一次进行检测,对重点部位(管线、设施、用户等)要加大巡检频次和力度。
第十八条巡检记录填写要及时、详实、规范。
第十九条巡检人员应及时更换调压器巡检签到记录卡和相关现场检查表,做好归档,保存两年。
第六章异常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阀门井井圈、盖、外壁损坏,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维修,并做好监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如发现燃气设施出现漏气等异常现象,要立即上报并做好现场安全监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如发现燃气设施被占压、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违章施工或动用机械铲、空气锤等机构设备等现象要坚决制止,并做好现场安全监护,做好记录,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二十三条如发现管线及供气设备、设施安全净距内有勘探丈量、定位、动土等施工前兆,应及时下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监察告知单,发现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的,要及时上报并强制制止施工,做好现场监护及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给排水、热力、电力、电信、电缆等地下管网工程施工时,如发生与燃气管线平行或交叉铺设施工,巡检人员在下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监察告知单的前提下,应依据就分公司工程技术部“会签”要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监护,协助施工单位确定燃气管线线位、走向、埋深等工作,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应急救援、抢险情况,巡检人员接到通知,应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做好相关抢险工作。
注释:在巡检过程中,若发现第三方施工的情况,首先下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监察告知单,第三方出具相应管道保护的方案,在分公司内部进行审批、会签。会签的部门及人员顺序为:安全运行部、工程技术部、安全总监、分公司经理。
停送气、降压、动火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停送气、降压、工业动火作业管理,保证作业安全进行,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分公司管理区域内的停送气、降压、工业动火作业。
第二条停气管理
(一)燃气设施的停气作业,供气单位应制定停气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审批,经审批后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的抢修除外。
(二)燃气设施的停气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
(三)燃气设施的停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护面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四)燃气设施的停气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并在事前24小时通知用户,紧急事故的抢险除外。
第三条停送气作业
(一)居民楼单元停送气
1、应关闭整个单元的入户阀门,可靠切断气源。
2、阀门关闭后应用肥皂水检测阀体及连接处是否严密,不严密应及时进行处理。
3、阀门关闭后的内部气密性检查,应在停气用户中的使用开关上进行,每个阀门后选取1个用户的表后阀门,用胶管连接到户外处进行放散后,用“U”型压力计测试,直至压力计读数为零,此时阀门关闭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