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地处内蒙古自治区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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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地处内蒙古自治区西部,东接包头市,西联乌海市,南与鄂尔多斯市隔河相望,北与蒙古国接壤。
总面积6.4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174万。
全市辖临河区、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
巴彦淖尔市地质构造位于阴山―天山东西向巨型复杂构造带,分属两个一级大地构造单元,南部为华北地台,北部为内蒙古古生代地槽褶皱区。
地质作用使巴彦淖尔市成为了自治区重要的成矿区。
区内分布著名的狼山―渣尔泰山多金属成矿带及“蒙古弧”构造带,位于北山成矿区带的东段。
经地质工作已发现探明各类矿产地466处,其中大型矿床34处,中型矿床48处。
重要矿区有霍各气、欧布拉格、东升庙、炭窑口、甲胜盘、三片沟、书记沟、白彦花、浩尧尔忽洞等。
已发现各类矿产68种,有50个矿种探获了储量。
其中,硫铁、铅、锌、镍、钴、沸石、膨润土、珍珠岩、白云岩等9个矿种资源储量列自治区首位,铜、银、铬、镉、铁、锰、石英岩等7个矿种资源储量列自治区第二位。
全市矿产资源比较丰富,具有分布广、矿种多、储量大、质量较好的特点,特别是铜、铅、锌、镍、铁、铬、金、硫铁等矿产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资源储量可观,潜在经济价值大、开发利用前景广阔。
有色金属保有储量为:铜金属量178万吨;铅金属量300万吨;锌金属量1156万吨;钼金属量40万吨;镍金属量6万吨;金54.5吨;铁矿保有储量6.04亿吨;硫铁矿保有储量4.09亿吨。
截止目前,全市共有在期矿业权647个,其中探矿权294个,采矿权353个。
近年来,巴彦淖尔市通过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强化了矿产资源管理,促进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开始步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开发、有序管理的发展轨道,矿业权市场建设和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2003年7月,出台了《巴彦淖尔盟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出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从2003年7月起,除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外,新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均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008年,结合矿业权交易的实际情况,又制订出台了《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则》,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
截至2011年4月底,全市探矿权、采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71宗,价款2.024亿元。
长期以来,我国主要矿产资源基本上由国家垄断经营生产,企业通过行政审批无偿获得矿业权,这种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以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导致矿业权出让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我市矿业权市场建设是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的一个缩影,里面存在的问题既具有共性、又具有个性,突出地表现在制度和操作两个层面。
具体表现为:
一、市场配置矿业权的基础性作用未能全面发挥。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基本建立的背景下,有形矿业权市场建设远远滞后于其它市场体系建设。
一是探矿权出让存在市场配置和行政审批双轨制。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规定,矿产勘查开采分三类矿产,第一类是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共80种,第二类是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共85种,第三类是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共5种,第一类矿产明显过多,而第三类矿产过少,直接弱化了矿业权的市场配置功能。
二是由国土资源部直接受理的探矿权申请不经过市、县国土资源局初审,而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致使存在市、县政府不知情、不理解、不支持,不利于监督管理。
三是探矿权准入门槛低,勘查投入标准低,容易造成圈而不探的现象。
按国家矿产资源法律有关规定,探矿权使用费标准是,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才缴纳100元;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最低勘查投入仅2000元。
现行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管理是以要件审查为特征的审批登记制度,相对人提交申请,作为矿政管理部门,只要申请要
件符合要求就要批准,不批准就是行政不作为。
这使矿政管理部门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难以调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的数量、布局,矿业权审批管理容易引发跑马占地、圈而不探等问题。
二、现有采矿权出让涉及前置审批问题关系尚未理顺。
通过公开交易竞得采矿权后要办理登记手续,采矿权出让涉及林业、环保、工商、安监、复垦、水保等部门配合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各部门都是按照自己的审批程序办事,审批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不高。
采矿权竞得人通过公开交易竞得采矿权后,还要逐个部门、逐项内容申请审批,竞得人需准备的各项办证材料很多,往往因其中一项资料未能通过某部门审批,最后就无法登记领证,有的几年仍未能办到采矿许可证。
使采矿权竞得人蒙受经济损失,还对政府公信力、部门行政效能提出质疑。
同时也产生了未领取采矿许可证即开始生产等违法行为,增添了国土资源部门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矿业用地纠纷及法律不完善影响矿业权出让。
国土资源部门代表政府对矿业权出让前,未能理顺矿产资源与土地、林地的关系,不是以“净矿”出让,矿业权竟得者在依法依规办理土地、林地、环保等相关手续时,需要自己处理好与土地、林地所有权人的关系。
但是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林地大部分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由于边远落后山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在征(租)用土地、林地过程中,一些土地、林地所有权人漫天要价,甚至引起土地和山地权属纠纷,影响了采矿许可证的申报及矿山建设。
首先是土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矿业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问题。
一是由于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而矿区土地的所有权往往属集体所有,政府出让的矿业权并不包括土地的使用权。
二是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该办理征用土地还是临时用地。
因此,政府不可能代表土地所有者与矿业权竞得者达成具体的用地条件,而由矿业权竞得者与土地所有者(或承包者)自行协商,有时矿业权竞得者无法进入矿区,矿业权出让“流产”。
土地问题的实质是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分配问题,目前矿产资源的开发收益难以体现到矿山所在群众身上,当矿山企业取得较好的效益时,就容易引发土地、山林、水源等各种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监管力度软弱,难以遏制非法采矿,影响矿业权出让。
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渐长,一些非法采矿者无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甚至于一些村嘎查乃至基层政府窜通,肆意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有的碍于种种关系,有的受制于执法手段单一,缺乏力度,难以遏制这些非法采矿行为。
造成了合法采矿者竞争不过非法采矿者,非法的成本远低于合法成本。
长期以往就会严重挫伤合法采矿者的积极性,影响矿业权出让。
近几年的矿业高速发展积蓄了大量的产能,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导致矿产价格急剧波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入了震荡调整期。
在矿业发展遇到困难的同时,也为我们调整矿业结构,整合矿业权,深化矿业秩序治理,规范矿业权出让提供了良好时机。
巴彦淖尔市应该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创新思路,加快矿业权市场建步伐,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矿业权市场,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监管和宏观调控。
一是明确规定我市矿业权原则上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公开配置。
为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市场公开配置工作,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新立采矿权,除国土资发[2003]197号文及国土资发[2006]12号文的特别规定外,都要招拍挂出让。
对于非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作业区内的采矿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应允许其直接取得采矿权。
二是明确责权利,规范矿业权出让程序。
要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建立利益共享,责任分摊,共同管理长效机制。
目前矿产资源开发主体责任在市级政府,非法开采监管责任在县级政府,巡查发现报告责任在镇、村级,要合理有序开发矿产资
源,就要在利益分配上做到科学、合理,特别是对山区等滞后发展地区,在利益分成上要加大分配比例。
三是积极探索矿业用地的取得方式。
对于矿产资源勘查需要使用土地的,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对于可复垦的采矿用地,由用地单位与被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补偿或复垦协议,按临时用地办理用地手续;对于不能复垦的采矿用地,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和征收土地的手续,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原则上矿业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地下开采除外),各项用地的年限,应与矿业权有效期限保持一致。
四是完善矿业权评价规则。
大力培育发展社会化的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代理、法律咨询、经纪等中介机构。
建立一个高效畅通的现代化信息网络,为矿业权市场交易提供一个快速便捷的信息平台。
五是坚决加大监管工作力度。
矿业权市场配置中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让权力在社会监督下规范运作,杜绝“暗箱操作”,才可能有效地预防腐败、商业贿赂和渎职犯罪。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探矿权的退出机制。
严格核定勘查年限和最低勘查投入,对于“圈而不探”,没有勘查实力,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勘查成果要求或者没有达到最小勘查投入的探矿权,应坚决收回或核减勘查范围。
二是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所建设,建立信息员制度,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度,推进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大办案工作力度,探索成立国土资源公安派出所等机构,依法查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干预审批办矿、违规越权审批或监管不力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全面遏制非法勘查开采、“以采代探”和违法审批现象。
三是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曝光制度,对一些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提高查处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是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矿业权占用土地的补偿政策,合理安排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