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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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制

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制

实施机构:狭义:纯行政性的的主管机关或具有准司法权的反垄断法主管机关

广义:也承担了反垄断法的执行职能的法院

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职权、反垄断法实施程序和反垄断法处理和制裁手段。

目标:维护自由竞争的秩序、提高社会经济的效率、保障消费者的福利、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

司法中心立法模式:司法机构即法院承担着主要的反垄断法实施的任务,行政执法机构起辅助作用。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主要采取检察机关或私人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司法救济。

优点在于法院的独立性,最大限度的减少了政治和其它利益因素的干扰,有效的落实竞争政策

缺点就是缺乏实施效率和解决反垄断问题的专业性。

行政中心立法模式:行政机构承担着主要的反垄断法实施任务,处于核心地位。这种行政机构往往属于政府内部的一个特殊部门,一般为专门的反垄断法实施机构,享有调查、__________ 诉及对反垄断法案件进行裁决的权力。这种行政机构一般具有相当大的权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具有一定的准司法权,而法院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司法裁判者,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主要扮演司法审查的角色。(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英国的公平贸易局、法国的竞争委员会、乌克兰的反垄断委员会)

主要优点在于它的高效率,缺点在于往往受制于政治和其它利益因素。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1.1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现状

其中机构设置可以描述为“双层次多机构”。双层次是指反垄断委员会十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

构。多机构是指众多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行政部门,就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也可以描述为

“ 3+X ”模式,“3”是指工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 X ”则代表众多行业监管部门,如证监会、银监会、民航总局、铁道部等。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终于开始施行。《反垄断法》规定了我国反垄断执

行机构体系为“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框架模式。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主要负责

领导、办调、组织反垄断工作,其议事方式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总则

中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虽然—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及工作程序,然而对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由国务院另行

规定。

并没有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是由新设立的机构承担,那就仍由现有的某些机构承担,但并没有具体说明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与现实中的政府部门衔接。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商务

部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新“三定方案”,成立国家反垄断局。至此,《反垄断法》的三个共同执法部门一一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

正当竞争执法局)都完成了机构设置。

4.1.2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存在的问题

①执法机构分散

目前,发改委管理价格垄断,商务部控制合并、并购,工商总局监督不正当竞争,最晚成立的反垄断局,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现有执法机构多元化容易产生很多的问题。成本高而且

效率低,易造成资源浪费。三个部门联合执法,势必会在权利分工上出现一些冲突, 以及存在交叉执法现象;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重叠。

举例: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公用事业滥用行为应由工商部门监督管理;按照现行《价格法》的规定,价格垄断行为应由发改委监督负责管理,如果公用企业凭借垄断地位,实施价格垄断的行为该由谁管呢?这就必然导致出现管辖权盲区的问题。即使不存在管辖权的冲突,

在实践中也很难操作,缺乏协调性。

②执法的法律依据存在冲突

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执法机构执法,这样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交叉执法及冲突。如《价格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垄断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价格垄断行为。不同法律规定上的差异,给执法机构带来了一定的迷惑。

③执法权限不明

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往往涉及多种方式,有时一个反垄断行为,没有一个执法机构负责,他们相互推卸责任,要么没有“胆子”去执法,要么没有既得“利益”也不执法;然而有时,对于一个反垄断行为,多个部门争抢着执法,出现“打架”现象。

④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差

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改委及商务部主管部门都是政府的组成部分。根据行政规划,它们分别受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特别是行政垄断问题严重,而反行政垄断的任务不适合由承担了其他各种经济管理职能的现有机关完成。因为“自己处理自己的案件,,难以使人信服”,因为自己反对自己,制约就等于没制约。

⑤执法机构专业性差

这三家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都是一般的行政管理人员,缺少经济学、法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专门素养,对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的结果均缺乏权威性。因为反垄断的对象往往是实力雄厚、规模

庞大的企业,甚至是超级企业,其执法活动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这就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

法学、经济学方面的知识,还要具备企业管理、统计等方面的专长。

⑥执法机构权威性差:权威性是由专业性和独立性所决定。

完善我国反垄断实施机制的对策

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实施机制立法模式首先,我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因而中国更趋于接受同属大陆法系的以德国为代表的行政中心立法模式,中国的《反垄断法》这一实体法,

也表明了这点。其次,我国的司法系统并不发达,我国采取美国的司法中心模式将会面临层层困境。最后,我国的宪法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分析当今世界上反垄断法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尤其是行政中心立法模式下的行政执法机构设立现状和发展趋向,独立的准司法机构。强调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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