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质量检验报告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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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和范围
水泥质量检验报告(以下简称“质保书”)是极具严肃性的公司出厂产品质量状况的见证材料,是指导用户正确合理使用我公司产品进行水泥生产及混凝土(砂浆)配制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是用户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时重要材料之一,因此在质保书开具时务必要认真慎重。为使我公司出厂产品质保书开具更加规范,便于及时向用户寄发和合理补开质保书,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宁海强蛟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水泥质保书的开具。
2 开具部门
销售处
3 开具程序
3.1 符合规定的发运产品由质控处填写相关质量检验数据并审核后,立即通知销售处开票员开具当日数据形成的质保书,打印一份经质控处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由销售处负责开具出相应的质保书提供给客户。在质保书开具时应按每册编号的先后顺序进行,一册用完后才可使用下一册,不得同时使用若干册同品种、同等级的质保书,并确保打印字迹清晰、准确无误,出现错误时必须重新换联打印,开错联应原位留存,不得将涂改的质保书交给用户。
3.2 对开具好的质保书,应于当天做好统计并通过不同途径及时发放给各用户。统计内容包括提货单位、开具日期、产品数量及编号、开具人及领取人(发放人),以便备查。
3.3 对外开具质保书每编号产品吨位不得超过提货的总吨位,同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非购买我公司产品的用户开具质保书,任何人均不得将公司已盖章的空白质保书赠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否则将给予严厉惩处。
3.4 质保书开具部门应在产品销售出厂后7日内,将除二十八天强度以外各试验结果的质保书开具好,32天内开具二十八天强度结果质保书,及时补发给用户。如用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用传真形式发送的质保书,开具部门要做好原件的补寄或留存保管工作。
3.5 代理商质保书的开具应严格做好记录,包括产品品种(等级)、数量、编号、提货单位、开具人及领取人,在规定时间内以各种形式发送至用户手中,允许其复印盖质量检验章,但要加注“复印件”字样。每编号开具完毕后应定期整理归档,做好备案存查工作。
3.6 提供的试验样品水泥质检报告的开具必须由质控处负责填写,并作好签发记录。
3.7 质保书的补发程序:用户提出寄发的质保书未收到或丢失,应由所辖市场部主管出具书面证明,并注明提货单位、时间、品种、编号及数量,并经各子公司销售处领导签字或盖章后,由销售处负责补发,但要在开具的质保书上需加注“补开”字样,对销售超过一年以上的产品如无特殊情况不再补开质保书。
3.8 对客户要求不填写吨位的质保书开具,要求客户提供书面申请,经所属市场部主管确认其诚信度由销售处负责人签字后,予以开具。同时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查。
4 附则
4.1 本管理办法由质控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4.2 本管理办法于2008年5月16日发布实施,2010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