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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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严肃性,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的范围。凡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监督职责的划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依法审核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监督采购资金使用,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集中采购机构具有依法接受委托组织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约验收的职责;采购人具有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和履行验收进行内部监督的职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一)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法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二)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

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将改变或放弃中标、成交结果和项目的原因及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的意见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参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采用书面形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草案。需要在法律期限内确定签约时限的,应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要约。

(四)政府采购合同采取分包方式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经采购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分包履行合同的理由及与分包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经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作为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集中采购机构应在审核前依据采购文件对政府采购合同草案进行核对并签字盖章。

(二)采购人应在合同草签后三日内将合同草案(一式四份)送达集中采购机构核对,由集中采购机构将经过核对的政府采购合同草

案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核对和审核政府采购合同草案的时间最长不可超过3个工作日。

(三)政府采购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2、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

3、是否与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项目数量、金额相符;

4、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

5、合同中是否有歧视性条款;

6、合同中是否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7、付款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送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

(一)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实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集中采购机构参与组织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方式。具体验收方式和验收限额标准由各级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工作。

(二)省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确定相关人员(3人以上)组织合同履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三)省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成立由主管领导、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四)省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参与组织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五)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国家认定的强制检测项目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对规模较大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验收前制定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方式、验收的标准。验收工作的有关资料,应由组织验收单位作为文档备查。

第八条政府采购合同的结算。

(一)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后,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接受履行报告等有关文件。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采购人提交的接受履行报告等结算文件进行核对。政府采购合同结算核对的主要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接受履行报告;

2、政府采购项目质量验收单;

3、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付款收据复印件;

4、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财政国库部门在收到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缴入政府采购专户资金后,依据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通知书和付款收据复印件及相关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直接支付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按照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条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可追加采购计划,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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