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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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精)

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精)

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侯健【学科分类】中国宪法【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整个权力制约制度都是怀疑的产物。

人们意识到人以及由人所组成的机构在道德与理性上不是完全可靠的。

道德上的不完善是以私人利益损害公共或统治利益的原因,理性的有限性导致决定的失当与错误。

因此有必要设立一定的机制监督与制约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行为。

这一种考虑贯穿了人类社会的主要历史,并促进了一定机制的设计与建设。

梳理与归纳人类社会存在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揭示其中的内涵与原理,可以给予我们今天的廉政建设以一定的经验启示。

对于这些监督与制约机制,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给予不同的分类。

有的学者将之概括为四种模式:权力模式(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利模式(以权利制约权力)、制度模式(以制度或法制制约权力)以及混合模式(“以法律、权利、权力三者统一作为制约权力的手段”)。

一般认为,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构成,前者包括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后者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这些分类都为我们认识监督与制约机制提供了方便。

本文将人类历史上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归纳为以下三种:(1)以权力制约权力、(2)以道德制约权力、(3)以权利制约权力,并在这种分类的基础上解说和比较三种机制的内涵与原理,寻求它们所可能给予今天的启示。

一.以权力制约权力(to check power by power)。

这一机制的核心是分权,并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

监督者负有监督的权力或职责。

这种职责或是专门的,或者兼职的;或是检察的,或是作出处理决定的,或兼而有之。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由一种高级的权力监督低级的权力;二是平行权力层级之间的监督与制约。

这一种机制可以存在于民主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专制社会,不过在两种社会中的分权程度和保障目的有所不同。

在专制社会中,最高君主的权力一般是集中而不分散的,对这种权力一般是没有有力的监督的。

权利制约机制

权利制约机制

权利制约机制
权利制约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或组织中,通过各种规则、法律和制度来约束和限制个人或群体的行为,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这些制约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制约: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制约和规范,违法者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伦理道德制约:社会对于一些伦理道德方面的规范,例如不偏袒,公正,真诚等等。

3.文化制约:社会和组织内部的文化、传统和习俗等制约,例如社交礼仪、家族关系等。

4.利益制约:个人或群体自身的利益也会制约自身的行为,例如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遵守规则。

这些制约机制是社会、组织和个人行为的重要约束和规范,能够使各方面保持相对的平衡和稳定。

行政管理理论中三大权力

行政管理理论中三大权力

行政管理理论中三大权力在行政管理理论中,权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权力的行使影响着组织的运作,决定着组织的发展方向和结果。

在行政管理理论中,通常将权力分为三大类型,即规范性权力、激励性权力和强制性权力。

这三大类型的权力在组织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和影响,对组织的管理和运作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权力进行详细的探讨,分析其特点、作用和影响。

一、规范性权力规范性权力是指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规范行为、约束行动来管理和控制组织成员的权力。

规范性权力是组织运作的基础,它通过设立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制度和规章来约束组织成员的行为,保证组织的正常运作和秩序。

规范性权力对组织产生的重要影响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 规范行为:规范性权力通过规章制度,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使其行为更加有序和规范,保证组织的稳定运作。

2. 约束行动:规范性权力对组织成员的行动进行约束,保障组织的合法权益,防范不当行为的发生。

3. 培养习惯:规范性权力通过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培养组织成员的习惯和规范意识,使其自觉地遵守规则和制度。

4. 彰显权威:规范性权力体现了组织的权威和管理能力,提高组织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规范性权力在行政管理理论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对组织的管理和运作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良好的规范性权力可以使组织成员行为有序,规范,保证组织的正常运作和秩序。

但是,过分依赖规范性权力也可能导致组织僵化和创新能力不足。

因此,在实际的组织管理中,应该在制定规章制度和规范行为的基础上,积极引入激励性权力和强制性权力,更好地提高组织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激励性权力激励性权力是指通过奖励和激励机制来影响组织成员的行为和工作态度,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的权力。

激励性权力是组织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可以有效推动组织成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协作能力。

激励性权力对组织产生的重要影响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 提高积极性:激励性权力通过奖励和激励机制,提高组织成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其能力和动力。

美国国家权力运行规则三权分立

美国国家权力运行规则三权分立

什么是三权分 立 3种权力、 3个中央机 关
三权分立的核心是权力的分立、制约和平衡
立法权属于国会,又受到总统和法院的制约 三权的相互制 衡 3个特点 行政权属于总统,又受到国会和法院的制约 司法权属于法院,又受到国会和总统的制约 三权分立的积极作用:反对封建专制;维护资产阶级民 主制;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利益 三权分立的利 弊 3个弊端 三权分立的弊端:广大人民与权利无缘;三大国家权力 机关相互扯皮;三权分立在实践中难以真正贯彻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易错点辨析 1、美国的立法权属于总统,行政权属于国会,司法权 属于联邦各级法院。 2、国会负责制定法律,总统负责审查法律,法院负责 实施法律。 3、美国总统与国会议员都是直接选举产生,都对选民 负责,总统有权解散国会。 4、联邦法院是美国最高审判机关,拥有最终审判权与 司法审查权。 5、法官均由总统征得众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 守,可终身任职,不得免职。 6、三权分立是联邦政府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其核 心内容是权力分立。
一、名目繁多的利益集团 3、利益集团产生的原因: ——在美国,相对于国家决策体系而言,一 个人、一家公司的力量太弱小,没有足够的 能量影响政府。于是,利益相同、思想接近 的人组织起来,形成一个个集团,影响政府 决策,维护自身利益。
一、名目繁多的利益集团 数量庞大
4、利益集团的特点
参加者众
种类各异
按性质分 按目的分
1、利益集团如何影响美国政治?
——金钱、人数、知识
2、利益集团影响政府的手段
(1)合法手段:直接游说、间接游说、游 行示威、影响选举和承担法庭诉讼等。 (2)非法手段:
(二)利益集团的活动方式
• 在美国2000年大选期间,以以色列人为主要构成 主体的“以色列人协会”为帮助布什能够上台执政, 不仅积极捐款,还积极助选,仅在东部四个州共计为 布什拉到260万张选民的选票。为此布什多次与之领导 人会面。布什上台后,制定和实施“路线图计划”, 使以色列在巴以争端中处于上风的地位。 • 为制定美国的法律、法规,美国政府官员经常的 咨询对象是美国的兰德公司。兰德公司是美国最大的 利益集团,其中的许多人物都是主要的知名人士,对 政府的决策不仅提供咨询,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政府的 政策主要是依赖于这样的利益集团。

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运行机制研究

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运行机制研究

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胡杨 郭学德权力腐败是腐败问题的核心。

为了有效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必须加大和完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为此,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目标。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我国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运行机制,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而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探索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推动反腐倡廉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是对国际国内权力制约平衡结构及其运行机制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运行机制,对于建立和完善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权力滥用,实现源头反腐,乃至深化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等,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运行机制的基本内涵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学说,是著名法国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 154页。

)他主张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应分别由三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并且互相制约和平衡。

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制度,而是适合中国政治体制、具有中国特色和独特内涵的权力制衡结构。

其中,既有对西方“三权分立”所体现的权力制约平衡原则及其蕴涵的民主法治精神的吸收和借鉴,也有对西方“三权分立”所强调的外在制度约束而忽视内在自我约束,。

权力制约制度

权力制约制度

权力制约制度
权力制约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它在政治体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核心在于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机构来限制和制约政治权力的滥用,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权力制约制度的核心机制包括三项:立法机制、监督机制和司法机制。

其中,立法机制主要通过制定法律规定政治权力的行使范围和方式,监督机制主要通过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政治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和检查,司法机制主要通过独立的司法机关对政治权力的行使进行审判和裁决。

权力制约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需要依靠许多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民主制度。

只有在具备了相对完善的民主制度的前提下,权力制约制度才能够健康地发展和运行。

此外,公民社会的发展、媒体自由的保障、独立的司法体系等也是权力制约制度建立和运行的关键因素。

权力制约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非常重要。

在一个缺乏权力制约的政治体制中,政治权力的滥用和腐败问题非常普遍,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和损失。

而有了权力制约机制,政治权力就不可能肆意妄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也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和维护。

总之,权力制约制度是现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理解权力制约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权力制约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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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力制衡

论权力制衡

论权力制衡掌握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政治定律。

为了防止腐败,使权力良好运用,就必须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运用,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然而权力的制约向来是一项政治难题,要如何规范权力的运用,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目前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分权模式。

我们最熟悉的是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后经古罗马西塞罗发展,最终经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而完善的“三权分立”学说,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由三个行政机关分别享有,相互约束,相互牵制,以权力制约权力。

封建时代的皇帝就是因为集各种大权于一身,因而不受约束,权力的运用十分随意,导致专制独裁。

所以,为了防止专制独裁,防止权力腐败,保障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就要将权力分散开来,形成三足甚至多足鼎立的局面。

最常见的如美国就是这种三权分立的权力模式,议会、总统、联邦法院三权分立,彼此约束。

正因为如此,美国的政权相对稳定,没有专制,也很少出现腐败,民主得以盛行。

但是这种模式也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因为权力被分散了,所以在处理重大事件时三方任意一方的权力都不够用,都无权单独处理,需要三者的联合。

这是若三者不能够团结一致,而是相互对立,就无法解决重大事情,势必会影响整个国家的发展。

比如美国国会关门事件:美国民主党与共和党就总统奥巴马的医疗改革计划互不让步,国会未能通过新财政年度临时拨款预算案,美国政府非核心部门10月1日起“关张”。

由此带来的代价是十分高昂的。

所以权力的分散也会使得事情的解决、重大决策的制定变得更加艰难,这是不可避免的后果。

二是以法律制度规范政治权力。

简言之,就是将权力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减小权力所有者的自由裁量空间。

这是一种对权力的静态制约方式,将政治权力转化为职权,通过法律设定职权的界限,禁止越界行使权力。

当今很多国家都有宪法,就是为了约束国家权力,将政治权力置于法律之下,以保障公民的权利。

封建时代皇帝的权力不受任何约束,没有界限,可以说其权力延伸到任何他想要的地方,极易侵犯老百姓乃至官员的正当利益。

浅谈我国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浅谈我国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浅谈我国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摘要】科学配置权力,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究几种权力制约模式,并考察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然后分析现阶段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权力制约,监督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如果不能及时科学配置权力,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很容易产生寻租与腐败现象。

因此,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把制约放到监督之前。

十七大报告为目前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研究指明了方向。

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我国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战略定位。

这一系列文件对于规范我国的权力运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究几种权力制约模式,并考察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然后分析现阶段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一、权力制约与我国现行监督体系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权力制约模型大致分为四种,分权模式、以权利制约权利模式、以法律制约权利模式和以监督体系制约权利模式。

分权模式的主要内容是,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在各个权力之间,均衡分配权力,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保持一种权力之间的均衡态势,相互牵制;以权利制约权利模式是指,在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分流的过程中,因国家权力而生并受法律义务所保障的公民的法律权利的行使,可以反过来制约国家权力的扩张,这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模式,以法律制约权利模式,即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强化法律的监督作用,达到通过法律来制约权利的目的;以监督体系制约权利模式,通过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人民团体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方式来达到对权利的制约。

这种模式只作用于事后,而没有事前反应机制。

因此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建立起权利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

我国经过几十年的探索,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社会主义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

这套体系包括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等,主要可分为执政党的自我监督和党外监督。

权力制约制度

权力制约制度
(一)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宪法中的体现 资本主义宪法体现权力制约原则除了通过宪法规范公开或隐蔽地确认“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精神以外,更因各国历史传统、民族状况、政治力量对比等因素的差异,造成了反映分权学说的不同政体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 1.典型的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形式 美国宪法明文规定了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三权分立的政府架构和3个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机理。在分权方面:根据美国宪法第1、2、3条之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因而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有权决定全国政策,掌握财政支出等大权;行政权由民选的总统统一执掌;司法权属于法官,他们受到终身任命,并只能因重罪或不端行为才被解职,从而使之能不受报复、没有恐惧地决定案件。为了保证分权原则的实施,根据宪法和惯例,凡在合众国政府下供职的官员,不得兼任国会议员,不得提出议案,不能出席国会会议,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总统对法官有任命权,但无罢免权,议会对法官的任命有同意与否决的权力,但非因法官犯罪而依法弹劾之外,也无罢免权。 在制衡方面,为了保护公民和防止专制政府的出现,美国宪法设计了一个不允许任何权力分支部门掌握全部政府权力,同时又能整体而有效地推进政府工作的权力关系模式。它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等,从而体现了国会对总统的制约。国会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则体现在:参议院有权审判弹劾案件,有权建议或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宣告惩治叛国罪的权力,有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销其职务的权力。同时,美国宪法还规定了总统对国会的制约。表现在:总统有立法发掘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对立法机关的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总统对司法权力的制衡表现在: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最后,美国宪法规定了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应当担任有关弹劾总统案的审判长,因而体现出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此外,根据美国宪法惯例,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这样法院也当然获得了制衡立法的权力。 美国式的分权模式对其它国家产生过重要影响,当今许多国家比如委内瑞拉就沿袭了美国的这种模式。 2.英国式的以议会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英国资产阶级曾经以下议院为阵地,同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王权进行过激烈的斗争。斗争的一个重要结果是确立了所谓“议会至上”的原则,即议会(实际上指下议院)拥有不受限制的制定或者修改任何法律的权力。以后随着政党制度的发展,议会至上原则与责任内阁制产生结合,从而导致在下议院占多数席位的政党不仅控制了下议院的主导权,而且也获得了行政组阁权。行政权对立法权的负责制转化为多数党的一种内部控制与反控制。但由于内阁行使权力形式上是以对立法机关尤其是对下议院负责为前提的,而行政权力的总代表国王只沦为一个名义的国家元首,因此我们可以说英国宪制对分权原则的体现是以“立法为重点的”。 现在世界上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和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都采用英国式的分权原则,比如日本、意大利、德国等。 3.法国式的以行政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法国早在《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就依据孟德斯鸠的见解规定了:“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权利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立权力分立,即无宪法可言。”这一精神为法国现行宪法(1958年)所忠实地继承。法国1958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布: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原则,可见法国是实行分权原则的国家。 法国在现行宪法颁布前,仍然坚持议会主权,实行议会共和制,总统只是象征性领袖,他协助政治机构的联合,但并不实际参政治体制,而大大加强了总统权力。宪法第5条对总统赋予众多首要责任:“共和国总统监督对宪法的遵守。总统进行仲裁以保证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和国家的连续性。共和国总统负责保证民族独立、领土完整,以及条约和共同体协定的遵守。”第64条规定:“共和国总统负责保证司法独立。”因此有学者认为“共和国总统乃是全国利益的超级法官。”同时宪法还规定:总统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其它政府官员;他有权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会议所决定的法令和命令,因而掌握着超越于政府之上的行政大权。他有权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其所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他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因此总统拥有参与立法的重大权力。此外总统主管军事和国防,共和国总统应上武装力量的总司令,他应主持高级国防会议和委员会,而且总统还有紧急状态处置权,在紧急状态权力行使期间,总统的权力可扩展至议会的立法权。综上所述,法国现行宪法已将分权制衡的权力中心由议会转移到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系统,从而塑造了一个“共和君主”。 (二)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体现 社会主义宪法是在一种新型的国家理念下,来规划国家权力的所属和运行以及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因此,它力图克服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而产生的诸多弊端,更强调国家权力行使中的互相配合,更强调国家权力的统一与行使效率。但社会主义宪法并未因此而放弃权力制约原则,我国现行宪法就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权力的分工与制约原则,表现在: 第一,在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规定人民代表要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重在以人民权利的势能控制国家权力的动能。 第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国家主席是国家最高代表;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中央军委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样我国宪法实际上也遵循了现代国家关于权力分工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范式。 第三,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约由它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但我国宪法并不象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那样在赋予立法机关制约权的同时,又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反制立法机关的权力。第四,我国宪法为充分保证执法机关正确执法,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本系统内实行监督和制约。

权力制衡机制

权力制衡机制

权力制衡机制权力制衡机制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和基石,它通过在不同政治力量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权力制衡机制的含义、作用和实践。

一、权力制衡机制的含义所谓权力制衡机制,就是指在一个政治社会中,各种不同利益及其代表组织之间互相制约、平衡和协调,以避免某一利益集团或某一特定组织滥用其所掌握的权力。

这种权力分散与协调机制,可以分为三大要素:分立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力:也就是所谓三权分立。

这种分立可以有效地减少各个政治部门之间的冲突和对抗,防止某一个单一势力垄断国家事务。

政党轮替:意思是在民主选举中如果执政党失去选民支持而下台让给另一个新当选的执政党,以此保证国家稳定运转,并避免执政者任意使用国家资源。

全民监督:全民监督是指人民作为国家主体,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

人民通过媒体、网络、公民参与等方式,对政府行为进行评判,并通过法律和舆论监督来制约政府行为。

二、权力制衡机制的作用保障公正和合法性权力制衡机制可以防止个别政治势力滥用其所掌握的权力,确保国家决策的公正和合法性。

这种平衡也能够避免执政者滥用其职权,打压异见分子或对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政治发展没有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就很难实现有效的反腐败控制,也无法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因此,在建立这种平衡机制时需要兼顾各种利益关系,并且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维护社会稳定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个有良好权力制衡机制的国家中,危机处理更加得心应手。

当出现诸如自然灾害、经济危机、社会矛盾等问题时,政府会更快地作出应对措施,并可避免因政治斗争而导致的国家动荡。

三、权力制衡机制的实践在现代社会当中,权力制衡机制已经成为各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民主国家都采取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权力分散和协调手段。

这也包括西方发达国家与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

西方民主国家西方民主国家以美国为代表,在宪法和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并加强了司法体系的独立性。

联邦制、两党制、三权分立

联邦制、两党制、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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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与州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 2. (1)在联邦制下,联邦政府与州之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中 央与地方的关系,而是在各自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都享有最 高权力,都享有对人民的直接管辖权,相互间不得任意干 涉。 (2)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有统一的宪 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也有自己的立法、行 政和司法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 (3)联邦政府不能任命州政府的官员,不能监督、考核州 政府的施政行为,州政府也不得干涉联邦事务。 联邦地位高于州。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律以及以联邦 3. 名义缔结的条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各州必须遵守;州 的宪法或法律,凡与联邦宪法、法律或条约相抵触者一律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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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的联邦制 (一)从邦联制到联邦制 1.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宪法规定联邦和州分权。 2.美国历史上的邦联制 (1)北美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实行邦联制。邦联仅仅 是州之间的联合体,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 (2)当时,作为邦联政府唯一机构的邦联国会,由13个 州组成。国家真正的权力在各州,中央的权力很软 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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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析美国两党制 主要表现为两大政党通过竞选争夺执政地位 ①在总统选举中,民主党、共和党分别提名本党的总统候选 人,最终获胜的党成为执政党,败北的党则沦为在野党。执 政党通过由本党中坚人士组成的行政部门掌握政治权力 ②在国会选举中,民主党、共和党也分别推出本党候选人, 竞争议员席位。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为多数党,获得少数席 位的政党为少数党。多数党议员担任国会领袖及国会各小组 委员会主席,并借此主导国会事务 ①主要职能,就是组织选举,包括组织初选、提名候选人、 筹集竞选资金等 ②组织分层级,工作有联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③党纲不固定,也没有约束党员的党纪 ④组织职能已经逐渐衰弱

权力制约的要求

权力制约的要求

权力制约的要求
权力制约的要求是指在任何政治体制中,为了避免权力滥用和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需要建立一系列制约机制,包括:
1. 宪法规范:制定宪法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规定政治权力的范围和限制,以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2. 存在分权制衡机制:在政治制度中设立多个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和平衡,让政府的权力不至于过于集中,维护了政府工作的正常进行。

3. 政治透明度:公开政府信息,让人民可以了解政府行为,并有监督权和参与权。

4. 独立的司法制度:保障司法独立性,对政府和公民一视同仁,保证人民的权利受到保护。

5. 健全的民主制度:建立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人民有投票权,可以自由表达个人意见。

这些制约机制通过相互支持和协作来使政府运作更加公正、透明,避免了权力滥用和独裁,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这些制约机制自我约束,不断完善自身,为人民服务。

行政管理理论三种权利

行政管理理论三种权利

行政管理理论三种权利行政管理理论中的三种权力引言行政管理理论是对政府行政活动的研究和探索,是理论指导行政实践的重要依据。

在政府管理中,权力的行使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而对权力的理解和管理则是行政管理理论研究的重点之一。

本文将主要讨论行政管理理论中的三种权力,即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分别从其概念、特点、行使方式以及相互制衡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权力1.1概念行政权力是指政府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在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法组织、实施、执行职责的权利。

行政权力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权力具有集中性和专门性,表现为政府行使权力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和其工作人员,这些机关和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由裁量权。

(2)行政权力具有延伸性和扩展性,表现为政府的行政权力在不断扩大和延伸,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要。

(3)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表现为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性,能够对公民和组织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4)行政权力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表现为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时,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行政手段和方式,也可以通过行政合作、行政协商、行政裁量等形式来实现行政目标,这些都凸显了行政权力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1.2行使方式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主要有行政命令、行政处分、行政奖励、行政监督等多种形式。

其中,行政命令是政府机关以行政命令、决定、命令等形式对公民和组织做出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是行政权力的一种典型表现;行政处分是政府机关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惩罚措施,是行政权力的一种典型体现;行政奖励是政府机关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的具有奖励性的措施,是行政权力的一种正面表现;行政监督是政府机关对公民和组织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是行政权力的一种保障和限制。

1.3与其他权力的关系行政权力与立法权力、司法权力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互动。

在政治体制中,行政权力是在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下得以行使的。

行政管理理论中三大权力

行政管理理论中三大权力

行政管理理论中三大权力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政府组织在实施政策、提供公共服务以及管理社会事务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力。

行政权力的基本特征是具有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在传统的行政理论中,行政权力主要由行政机关拥有并行使。

行政机关是政府组织中的主要执行者,其权力来源于法律和政策,并通过实施行政命令、制定规章制度、发出行政许可等手段来管理社会事务,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在现代行政管理理论中,行政权力的理论框架已经发生了变化。

传统的管制型行政模式逐渐被灵活型、合作型的行政模式取代,行政权力也呈现出多元化、分散化的趋势。

政策网络理论和治理理论认为,行政权力不再局限于政府组织,而是由各种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共同承担的权力。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组织的行政权力变得更加复杂,需要与其他社会机构、企业组织、公民团体等进行合作和协调,共同解决社会问题。

立法权力立法权力是指国家机构所具有的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

在民主社会的政治体制中,立法权力是由立法机构行使,其主要职责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公共政策、确立法律规范,以及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在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中,立法权力通常被视为最高权力,其主要原因在于它是国家权力的合法基础,它代表了公民的意愿和利益,是政府组织权力行使的界限和保障。

立法权力在行政管理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一直备受关注。

传统的行政理论认为,立法权力是政府组织权力的制约者和监督者。

在这一观点下,立法机构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把关,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然而,在现代立法理论中,对立法权力的理解已经发生了变化。

现代立法理论认为,立法权力是国家管理和治理的核心,应该通过灵活、高效的立法机制满足社会的需求和政府的执政需要,而不仅仅是行使监督和制约的职能。

司法权力司法权力是国家机构所具有的解决争端、认定权利、裁决和制裁行为的权力。

司法权力的特点是独立性和最终性,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具有独立性的地位,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权力制约权力的控权机制

权力制约权力的控权机制

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ZHOU INSTITUTE OF SOCIALISM 2009年第2期(总第25期)No.22009(Serial No.25)权力制约权力的控权机制◎高信奇[摘要]权力是政治学研究的核心范式,它生成于人类社会集体性生活,是社会秩序与社会发展的支撑性因素。

从本质上看,权力既然是一种物质性力量,又体现权力主客体间的关系。

权力的力量本质决定了权力具有价值中立的工具本性,而关系本质赋予权力一定的价值偏好,人的价值理性催生出权力的扩张性、腐蚀性、强制性等次生属性。

权力必须制约是人类政治生活得出的“铁律”。

权力本性规制着权力制约机制与模式,以分权与制衡为核心的权力制约权力经历了从古代到现代的嬗变。

自近代以降,权力制约权力是自由宪政制度制约权力的优先性选择,也是民主制度的重要标识。

[关键词]公共权力;生成;本性;制约机制;自由宪政主义[作者简介]高信奇,男,法学硕士,南京行政学院讲师。

江苏南京,210046。

[中图分类号]D0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562(2009)02-0025-04一、公共权力的生成及其本性权力“是人类历史上仅次于性和爱的起源最早的社会现象”[1]“权力本身不会消失,因为它是人的一种固有能量在生产过程中释放的表现形式之一。

只要人类不被毁灭,那么,人们的生产活动就必须持续下去,权力就会永存。

”[2]公共权力产生于社会公共生活的需要,经历了从管理性权力到统治性权力再到管理性权力的复归。

“早在原始社会里,为了协调氏族成员间的利益,维持伦理亲缘关系,安排管理氏族内部的生活和生产,抵御外来侵袭等,氏族部落就开始运用权力来处理氏族公共事务了。

”[3]这种管理氏族公共事务的权力就是公共权力,一种凝聚着公共意志、服务于公益的权力。

因此,原始社会的公共权力表现出一种管理性的公共权力。

当政治社会产生后,阶级统治成为公共权力的主导性功能,公共权力衍生出政治统治的属性,公共权力也就获得政治权力或国家权力的称号。

高中必备考点的三大权力及其分立与制衡

高中必备考点的三大权力及其分立与制衡

高中必备考点的三大权力及其分立与制衡在高中政治课程中,我们学习了许多关于权力的概念和原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三大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这三大权力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相互之间存在着一种称为“分立与制衡”的关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大权力的定义和作用,以及如何实现它们的分立与制衡。

一、立法权立法权是指制定和通过法律的权力,它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议会。

在高中政治课程中,我们学习了中国的二级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英国的议会制度作为代表的立法权。

立法权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国家法律、法规和决议,为社会治理提供基础性文件;2. 下达法令和政策指导,调整社会秩序和规范个人行为;3. 通过法规来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权行政权是指依法实施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权力,它属于政府权力的一部分。

行政权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和管理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工作;2.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3. 执行司法判决和裁决,并维护社会治安。

三、司法权司法权是指依法审判和裁决民事、刑事案件的权力,它属于司法机关的专属性质。

司法权的主要职责包括:1. 独立审判和裁决各类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2. 解决争议和管理纠纷,维护社会秩序;3. 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确保社会公正和安全。

分立与制衡三大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是现代民主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

分立与制衡的目的是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并确保各个权力机构之间相互制约,实现政治体制的稳定和良好运行。

在实践中,分立与制衡的途径主要包括:1. 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各自独立,相对独立地运作,互不干涉。

2. 互相制约:各个权力机构之间相互制约,通过相互监督和协调的方式实现权力平衡。

3. 总统制和议会制:在不同的国家体制中,通过总统和议会之间相互制约的方式来实现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4. 司法独立: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以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性。

三权分立主要指的是哪三权

三权分立主要指的是哪三权

三权分立主要指的是哪三权
三权分立主要指的是哪三权
三权分立,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三权分立主要指的是哪三权,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三权分立主要指的是哪三权?
“三权分立”指的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为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

三权分立的主要内容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

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不受限制的权力必须产生权力的滥用,导致专制,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

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

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

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

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国内对权力制衡的描述

国内对权力制衡的描述

国内对权力制衡的描述
权力制衡是指在国家政治体制中,不同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互相平衡,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滥用而导致的不公正和不稳定。

在国内,权力制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国内政治体制中,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权力机关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互不干涉。

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实施政策和法律,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司法机关负责审判和维护法律的公正。

三权分立确保了各个权力机关的平衡和相互制约,避免了权力过于集中,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内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民主和权力制衡的原则,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可以监督政府的工作,制约政府的权力,保证政府依法行使权力。

3. 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独立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是国内司法系统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行使审判权力和检察权力时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

法院负责独立、公正地审判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检察院负责监督和指导依法办案,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

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独立性保证了司法在权力制衡中的独立地位。

4. 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在国内对权力制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新闻媒体通过报道和监督,
揭露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保持舆论监督的力量。

社会组织通过参与公共事务和监督机构的运作,发挥着对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

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

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
侯健
【期刊名称】《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1(000)003
【摘要】本文将人类历史上的权力制约机制归纳为以下三种:(1)以权力制约权力(2)以道德制约权力(3)以权利制约权力,并在这种分类的基础上解说和比较这三种制约机制的内涵与原理,寻求它们可能给予今天的启示.
【总页数】7页(P100-106)
【作者】侯健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2
【相关文献】
1.论权力制约的三种机制 [J], 邓名奋
2.三种机制分析的比较研究 [J], 曾凡木
3.四种权力制约机制比较及其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启示 [J], 吕艳红
4.比较三种念珠菌对氟康唑耐药的易感性及其体外诱导耐药株的耐药机制 [J], 岳云霄
5.中珠协重点课题《珠心算等三种典型训练方式的效果及其脑机制比较研究》中期评审会在京召开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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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整个权力制约制度都是怀疑的产物。

人们意识到人以及由人所组成的机构在道德与理性上不是完全可靠的。

道德上的不完善是以私人利益损害公共或统治利益的原因,理性的有限性导致决定的失当与错误。

因此有必要设立一定的机制监督与制约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行为。

这一种考虑贯穿了人类社会的主要历史,并促进了一定机制的设计与建设。

梳理与归纳人类社会存在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揭示其中的内涵与原理,可以给予我们今天的廉政建设以一定的经验启示。

对于这些监督与制约机制,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给予不同的分类。

有的学者将之概括为四种模式:权力模式(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利模式(以权利制约权力)、制度模式(以制度或法制制约权力)以及混合模式(“以法律、权利、权力三者统一作为制约权力的手段”)。

一般认为,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构成,前者包括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后者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这些分类都为我们认识监督与制约机制提供了方便。

本文将人类历史上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归纳为以下三种:(1)以权力制约权力、(2)以道德制约权力、(3)以权利制约权力,并在这种分类的基础上解说和比较三种机制的内涵与原理,寻求它们所可能给予今天的启示。

一。

以权力制约权力(to check power by power)。

这一机制的核心是分权,并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

监督者负有监督的权力或职责。

这种职责或是专门的,或者兼职的;或是检察的,或是作出处理决定的,或兼而有之。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由一种高级的权力监督低级的权力;二是平行权力层级之间的监督与制约。

这一种机制可以存在于民主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专制社会,不过在两种社会中的分权程度和保障目的有所不同。

在专制社会中,最高君主的权力一般是集中而不分散的,对这种权力一般是没有有力的监督的。

但是最高君主不可能事必躬亲,总揽一国所有必要的统治权力和处理所有的统治事务。

他不得不让其他人参与到统治系统之中,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力,让他们处理一定的事务。

但是,他又可能怀疑他们为他服务的品质和能力,于是分散他们手中的权力,设立一定的监督机构对他们进行监督或使他们相互监督和制约。

中国自秦朝以降的绝大多数朝代在权力设置时都意识到分权和设立监察官员的必要性。

皇帝以下的各级权力多有分立,如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

丞相掌行政,太尉掌军事,御史掌监察。

秦以前御史以它职为主而以监察为次,秦御史则以监察为主而以它职为次。

秦朝建立了一套监察机构,负责对自中央至地方的所有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行为进行监察、纠举、弹劾。

御史大夫及其统率的监察官,都是对皇帝直接负责的,上至丞相、太尉,下至基层官吏,受其监督。

当然,监察官也互相监督,以防止蒙弊圣听擅权专断的行为发生。

丞相及其他官员发现监察官违背圣命或违法作乱,可以直奏皇帝。

监察制度历代不废,不过具体做法有所不同而已。

西方现代立宪政体实行的分权制衡原则就是将政府职能与权力分配给不同部门,并使各部门之间的权力相互平衡和制约。

有关思想可以追溯到波里比阿和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一个优良的立法家在创制时必须考虑到每一要素,怎样才能适合于其所构成的政体。

……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

但是亚氏尚未明确提出制衡原理。

波里比阿不仅主张分权,而且主张权力系统的某一部分不应凌驾于其他部分之上,这样,“任何越权的行为都必然会被制止,而且每个部门自始就得担心受到其他部门的干涉。

”洛克、孟德斯鸠、麦迪逊等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古代的分权制衡思想,设计了适用于民主政体的有关机制。

其基本的做法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人去行使,各部门之间权力大致平衡,互相制约,司法独立并具有某种形式的司法审查权力。

当然,在现实中,三权是交织的,但是仍没有达到混然一体或相互包容的程度。

分权制衡是针对一个不能完全信任的政府所采取的旨在防止专制、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制度设计。

这一点与专制社会下的分权制约有些类似,但是二者的区别是显然的。

西方分权制衡制度是建立在资产阶级民主的基础上,并且强调最高权力的分立与相互制衡。

社会主义中国也建立了一套法定监督机制。

这其中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有审判和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一套监察系统对其它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监察。

这些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关制度不同的是,第一,它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的,它的目的是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这一制度的原则是分工制约,而不是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最终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

这一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的组织活动原则,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职权上有所分工和制约,但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以道德制约权力(to check power by conscience)。

这一机制的涵义是通过学习和教育的方法使社会或统治阶级对政府官员的要求内化为他们的道德信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培养他们勤政廉政为统治利益或公共利益服务的意识和品质,使他们能够自觉地以内心的道德力量抵制外在的不良诱惑,自觉地严格地要求自己,行使好手中的权力。

通过学习和教育的方法培养统治者的良好品德和能力的思想古已有之。

在西方,最著名的倡导者要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在中国古代最为儒家人物所倡导,儒家的“德治”思想包含以道德约束统治者的要求。

亚里士多德说:“在主奴关系的统治之外,另有一类自由人对自由人之间的统治,被统治者和统治者的出身相同。

这类治理的方式就是我们所谓城邦政治家的治理体系(宪政);在这类体系中,统治者就须先行研习受命和服从的品德”,“要明白主政的良规,必先学习服从的道理。

”亚氏要求统治者需具备明哲、节制、正义、勇毅四种品德,培养这些品德的途径就是学习和教育。

儒家认识到统治者也有失德和僭权的时候。

例如,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也?”(《论语。

八佾》)对于季孙氏超标准享受舞乐、违反礼制的行为,表示痛心疾首。

儒家主张“以德行仁者王”(《孟子。

公孙丑上》),“政者,正也。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

颜渊》,要求“为政以德”(《论语。

为政》),“修已以安百姓”(《论语。

宪问》)。

所谓“修”之道,在于“学”和“习”。

“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孟子。

滕文公上》)。

“习”即在于通过内省的方式将学到的东西转化为行动。

“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论语。

学而》)。

儒家主张德治,主要是针对统治者的。

这种思想在我国现在依然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与“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相比,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机制侧重于事先的预防,期望将问题解决在可能出现之前。

而前者侧重于事后的阻止或惩罚,以使已经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

道德的制约机制的作用原理在于通过学习和教育的方式去培养政府官员内心的道德力量,增强他们抵御外部不良诱惑的能力,从而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也就是通过制约灵魂而制约行动。

而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的作用原理在于,恰当地配置各种权力,使得某一种权力被滥用时便会受到来自另一种权力的抑制,侧重于制约外部的行动。

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往往形成各种制度,具有制度化的外观,而道德的制约机制有可能形成为若干的制度,例如使学习和教育成为制度性、常规性的要求,但是更多地表现为非制度化的、漫延式的、多种多样的方法和措施,如某种活动或运动,这种活动或运动可能是一个更大规划的组成部分,也可能彼此之间并不紧密相连,有着不同或不一致的要求和内容。

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表现为以一种刚性的力量对付另一种刚性的力量,甚至表现为麦迪逊(或汉密尔顿)所说的“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而道德的制约机制表现为以一种柔性的力量去驯化一种刚性的力量,它期望实施者具有足够的耐心、春风化雨般的说服技术和以身作则的榜样作用。

而对于被实施者,这种机制虽然有些硬性的要求,-例如规定国家官员必须反复学习官方指定的政治道德读本,但是更注重提倡和鼓励学习以及进行细致严密的思想教育。

这些措施虽然是潜移默化地缓慢地起作用,而效果却可能是巨大和更持久的。

这两种制约机制哪一种更被看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某种人性观的影响。

有些人倾向于采取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因为他们认为,邪恶作为人的本性是难以改变的。

有些人倾向于采取道德的制约机制,他们对人性持较为乐观的态度,认为人是可以通过教育来改变的。

有时道德的制约机制更被看重,还因为它被认为是更根本的制约方式,具有更好的效果。

现实中这两种机制往往是并存的。

三、以权利制约权力(to check power by right)[11]第三种制约机制是民主社会所独有的一项伟大的治国战略。

它的涵义在于,在正确理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的基础上,恰当地配置权利,以使它能够起到一种限制、阻遏权力之滥用的作用。

这里包含着两重意思。

第一,承认公民的权利,例如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等,政府权力不能逾越它的界限而侵入公民的权利领域。

这样,公民的权利对于政府滥用权力起着一种阻碍与制约的作用,但是权利所起到的这种制约作用,是一种消极的制约作用。

也就是说,在这里,公民的权利作为一种标识,提醒政府注意到不要逾越权力的法定界限。

几乎所有的公民权利都具有这种消极的制约作用。

第二,一些公民权利不仅具有这种消极的制约作用,而且具有一种积极的制约作用,也就是说,当政府逾越权力的法定界限、滥用权力或有不当行为时,这些权利可以保证公民作出一些积极的反抗,迫使政府收回它的权力触角或改变不当行为。

[12]如公民对政府某些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种起诉权利提供了一种撤销或改变政府机构某些行为的机会。

这些权利要发挥积极的制约作用,有的需要与公共权力内部的制约机制相配合,而有的却可以单独发挥这种作用,法律赋予了这种权利改变或影响公共权力关系的能力,例如选举权。

可以发挥积极制约作用的公民权利至少有:(1)选举权。

公民享有的选举或罢免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公民可以选举他们认为合格的人作为代表或领导人,以治理公共权力的腐败现象,可以撤换或罢免他们认为应当对滥用权力或不当行为负责的领导人。

这种权利对公共权力的行使施加一种直接压力,产生积极的制约作用。

(2)言论自由权。

这里的“言论自由”作广义解,涵盖了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出版或新闻自由、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等条款,意指公民享有的将所见所闻所思形之于外并传播给其他公民的权利,包括揭露有关政府机构或官员滥用权力之行为的权利以及对它们加以评论和提出改革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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