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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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办法

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办法

关于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级党政“一把手”(以下简称“一把手”)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1—2021年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通过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处置、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一把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把手”是指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办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第二章监督制约内容

第四条规范选人用人权。“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执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制度,以公推公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为主要方式,积极推行干部任免票决制和全程实录制,坚持标准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

第五条规范财务管理权。“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直接分管财务签批,重大支出集体研究。严格遵守财政、金融、会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

第六条规范物资采购处置权。“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大宗物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部门统一招标采购;不得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干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出售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以拍卖、竞价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七条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权。“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工程建设项目应由集体研究决定,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并按规定进入市、县(市、区)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格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市

场经济活动的规定,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及便利为配偶、子女和其他特

定关系人参与上述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规范议事决策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科学和民主决策制度。凡是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重要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除需要紧急处置的突发事

件外,都要由党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一把手”不事先定调子、不事先表态,

重要事项应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记录存档。

第三章监督制约保障

第九条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监督工作责任制,实行市委统

一领导,市委常委和分管副市长分工负责,履行监督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各

单位党政“一把手”要主动接受监督,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一把手”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公开廉政承诺、述职述廉时,要重点承诺和报告“四个不直接分管”执行情况。

第十条切实增强“一把手”履职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正确理解“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基本要求,不仅要率先垂范,自觉遵守,而且要加强对本

地区、本部门干部人事、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统筹管理,切实履

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进一步健全部门内控管理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建

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程序

规范、运行通畅、相互制约、保障有力的内控机制。“一把手”要带头执行并督促班

子其他成员严格遵守人事、财经、招投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定期对“一把手”权力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

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机关和部门每年要组织对“一把手”执行反腐倡廉、干部人事、财务

管理等制度情况,包括执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其纳入绩

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在抓好任期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

任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任中审计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推行党务、政务公开,严

格按照要求,明确公开的内容、规范公开的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对不执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或执行

制度不力的“一把手”,尤其是对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

实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五条本由中共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盐城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市各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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