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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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t/d
褐煤干燥装置设备监造大纲
1 总则
1.1为了确保1000吨天褐煤干燥装置设备的制造质量,对重要设备制造进行有效监造,保证设备到达现场后能顺利安装、调试和投产,实现褐煤干燥示范装置一次成功投运和安全可靠运行。
1.2设备监造是指根照设备供货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设备制
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
1.3设备的制造质量由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全面负责,设备监造并不减轻制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也不代替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
监造人员对被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
2 编制依据
国质检质联[2002]174号《设备监造管理暂行办法》
DL/T 586-2008 《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设备订货合同的技术协议设备技术文件和图纸,设备制造相关的质量规范和工艺文件3 监造范围
3.1 主装置钢结构
3.2 干燥炉、热解炉、激冷盘
3.3 精制钝化装置
3.4 锅炉
3.5 压力容器
3.6 各类大型容器
3.7 大型风机
3.8 旋风分离器
3.9 大型变压器
3.10大型电动机
4 监造内容
4.1 审查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4.2 审查制造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4.3 审查原材料、外购件质量证明书和复验报告;
4.4 审查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作业指导书
4.5 审查特种作业人损资质证书。
如焊工、理化及无损检测人员、热处理人员等。
4.6 施工技术文件和质量验收文件
4.7 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4.8 现场见证(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制造加工工艺等);
4.9 停工待检点见证
5 监造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5.1 监造机构和人员配置
5.1.1 领导小组
组长:李石湘
副组长:何曙光
成员:欧阳苍松
5.1.2 监造工作小组
组长:周新良
(主要负责对主装置、精制钝化装置、钢结构的驻厂监造和进度协调)5.2 监造机构岗位职责
5.2.1 监造领导小组职责
5.2.1.1 确定项目监造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5.2.1.2 主持编写项目监造大纲;
5.2.1.3 检查和监督监造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换其工作;
5.2.1.4 主持监造工作会议,签发监造机构文件。
5.2.2监造工作小组职责
5.2.2.1 负责编制设备监造计划;
5.2.2.2 负责编制各设备的监造方案;
5.2.2.3 负责监造工作的具体实施;
5.2.2.4 定期向监造领导小组汇报监造工作实施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向监造领导小组汇报和请示;
5.2.2.5 根据监造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造日记;
5.2.2.6 负责监造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5.2.2.7 负责编写监造月报、监造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造工作总结。
6 监造资料
6.1 监造日记
由监造人员编写,记录每天监造检查工作内容及相关情况。
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发生质量问题,监造人员应及时通知制造单位进行处理,并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并监督整改和预防措施的执行。
同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监造领导小组汇报。
6.2 质量监造周报及月报
监造工作小组每周一向监造领导小组提交上周的“质量监造周报”,每月5
日前提交上月“质量监造月报”,全面反映设备监造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进度情况及问题处理情况。
“质量监造周报”和“质量监造月报”具体内容包括:
1)设备造进度情况2)质量检查的内容3)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
4)前次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的复查5)监造人、时间等其他相关信息6.3 质量监造报告
6.3.1 每个设备的监造工作全部完成后,设备监造人员在7在内向监造工作小组提交“设备制造质量监造报告”
6.3.2 所有设备的监造工作全面完成后,监造工作小组在15日内向领导小组提交煤干燥装置设备制造质量监造报告”。
6.3.3 监造报告的主要内容:概况、监造工作依据、监造人员组成、监造工作简述、监造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监造结论等。
7 监造工作方法
7.1文件见证R点
造人员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供的文件。
内容包括原材料、元器件、外购外协件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人员资质证明、进度计划,制造
过程中的检验、试验记录等。
由监造人员对符合要求的资料予以签认。
7.2 现场见证W点
对复杂的关键工序、测试、试验要求进行旁站监造,制造单位提前通知监造人员,监造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见证和监造。
现场见证项目应有监造人员在场对制造单位的试验、检验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7.3 停工待检H点
指重要工序节点、隐蔽工程、关键的试验验收点或不可重复试验验收点。
停工待检项目必须有监造人员参加,现场检验签证后方能转入下道工序。
7.4 日常巡检
监造人员现场检查制造单位执行工艺规程情况、工序质量情况、各种程序文件的贯彻情况、不合格品的处置情况以及标识、包装和发运情况。
7.5 监造会议
根据设备监造需要,监造机构或监造人员组织召开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协调会议。
7.6 质量问题的处理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发生质量问题,监造人员应及时通知制造单位处理,并组织有关单位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并监督整改和预防措施的执行。
同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监造领导小组。
7.7 制造单位应根据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
在质量见证点实施前及时通知项目部和监造人员参加见证。
R点随着制造过程中质量记录的产生随时由监造人员进行文件见证,W点、H点在预定见证日期以前(H 点不少于5天,W点不少于3天),制造单位应通知监造人员或用户。
如制造单位未按规定提前通知,致使监造人员不能如期参加现场见证,监造人员有权要求重新见证。
7.8 监造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提出变更见证时间而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见证时,制造单位将认为监造人员放弃监造,可进行下道工序。
W点则转为
R点见证;但H点没有项目部书面意见时,制造单位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项目部联系商定更改见证日期。
如更改时间后,监造人员未按时到达,
即H点可转为R 点随后进行见证。
监造人员在收到制造单位见证通知后,应及时参加见证,如不能及时参加,则要向制造单位提出变更见证时间或向工作小组组长提出另派监造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