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流程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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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优惠政策
相关问题解答
一、技术合同种类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合同。
(二)技术合同的种类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
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流程
(一)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1、技术合同要享受优惠政策必须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2、登记机构为技术合同登记站。
3、技术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必须登记。
4、技术合同实行网上登记,其网址:
5、具体登记流程如下:
⑴注册: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用户须先注册。携带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到当地技术
市场办公室进行注册,登记员给予“用户名ID”和“密码PW”。
⑵填写:卖方登录系统,选择“合同申请”,打开一张新的登记表,填写完毕并按“提交”,就完成了一份合同的网上申报
⑶报送:网上申报,申请单位须在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及相关附件送到选定的合同登记站进行认定登记(或通过邮寄报送),合同登记员对照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⑷认定登记:登记人员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所需材料
A、用户注册:机构证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B、合同三份,其中原件至少一份,且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如果符合国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或成本抵扣。具体办法如下:
(一)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9]273号)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从事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中介服务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可视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对待,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开发费抵扣: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技术开发费抵扣明细: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成本抵扣:
1、设备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2、奖酬金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资金,奖励该项成果的完成人
(六)增值税:
1、嵌入式软件(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财税[2005]165号)
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4、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