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圃基地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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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基地合作协议

甲乙方: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

认真考虑、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作宗旨:

共同投资,共享利益,互惠互利。

第二条、合作项目和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开发建设苗圃基地。主要从事景观林、果林、花卉苗

木栽培及销售。

第三条、合作期限:

2013 年10 月20 日起至2033 年10 月19 日截止,为期20 年。

第四条、合作方式:

1、甲方以现有土地140 亩交予乙方用于景观林、果林、花卉苗木栽培。地址位于北马庄、南马庄、白毛嶺。

2、乙方在合作期间负责苗木栽培管理、基础建设、劳动用工等苗圃基地的所有管理、投资,所产生的一切支出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提供甲方所需景观林、果林、花卉苗木的栽培。甲方所需的苗木以成本价计算。

3、协议终止后基础设施归甲方所有。

4、因甲方生态园建设开发用地需要,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协助乙方销售开发用地里的苗木。

5、甲方允许乙方在销售苗木时带土球销售,并确保乙方道路畅通。

第五条、盈余分配:

1、甲方在乙方没有产生利润之前不予对利润进行分成,对乙方(前

3 年)因间苗而出售的幼苗甲方不予进行利润分成,待乙方第

4 年出售苗木时产生的利润开始进行分成。对乙方出售的定植苗达到5cm 以上的,甲方即进行分成。

2、甲乙双方在除去经营成本后的利润部分按比例分成。甲方享有净

利润的30% ,乙方享有净利润的70% 。

3、乙方因经营不善、人员伤亡或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

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为合作人,对外代表苗圃基地,不参与生产经营的日常事务

具体管理。

2、乙方具体职责:负责苗圃基地苗木的栽培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劳动用工及苗木的生产与销售等一切生产管理活动,并保证甲方所需苗木的供应。

3、协议到期终止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

方可另行商议。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2013 年10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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