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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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
(2010—2012年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民政部深圳市人民政府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和《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促进我市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政社互动。
结合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事业单位改革,建立新型的政社关系,完善公共治理结构,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构建公共产品的多元供给体系。新增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凡可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的,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将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再行使和可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事项,转移或委托给社会组织承担;将事业单位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转移或委托给社会组织承担。
(二突出重点。
根据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及其功能作用,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和发展一批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组织。我市社会组织近期发展的重点领域为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以及非公募基金会。
(三培育发展。
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步伐,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空间;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降低登记门槛;完善政府和社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创新财政扶持社会组织的方式;构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法规和政策,为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四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合作机制,形成市、区、街道联动的监管体系,监督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范运作,明确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责任。
(五分步实施。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整体谋划,按照分类、分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推进。
二、目标与措施
(一构建明晰的责任体系。
工作目标:优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和社会组织责任。
具体措施:
1.市、区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负责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2.市、区相关部门是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对应的部门为业务指导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应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指导;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组织(包括分支机构和境外社会组织领
导职务,因工作需要兼任者,先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再依有关程序办理兼职手续。
3.相关部门在规定职责范围内承担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责任: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公安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的治安管理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价格监督检查责任。
财政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社会组织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税务部门依法负责检查监督社会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统计部门依法负责社会组织的统计监察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负责对社会组织涉及国家安全的活动进行调查、防范、制止。
外事部门依法负责社会组织涉外交往活动的审批备案和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承担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责任并实施监督管理。
4.社会组织是独立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独立民事主体的相关责任。应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依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和办理变更登记;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组织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
(二深化登记管理制度改革。
1.建立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
工作目标:对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范围。
具体措施:
(1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须由政府有关部门在登记前进行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外,工商经济、社会福利类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申请人可直接向登记
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管理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可向有关业务指导单位征
询意见,也可委托专业机构提出评估意见,有关意见可作为审批的依据,并在
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2社会组织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宪法、法律
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严格控制以特定人群为主体或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
2.启动社会组织备案制度。
工作目标:启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广泛、服务到位、满足人民群众不同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
具体措施:
(1出台《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街道(或社区范围内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并在街道(或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但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申请人在具备活动场所和章程草案的情况下可自愿向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2区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全部有效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
3.探索开展异地商会、基金会、跨省区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工作。
工作目标:规范异地商会的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授权,探索开展基金会、跨省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试点。
具体措施:
(1出台《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并规范异地商会的登记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