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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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

年月日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负责人: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负责人: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现金支付管理,甲乙双方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工作有关要求,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 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是河南省预算单位,可以通过公务卡方式实现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

二、乙方是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批准从事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经河南省财政厅认可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按有关规定可以向省级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务卡服务。

三、本协议中的“公务卡”,是指由乙方发行的,由甲方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并以甲方工作人员个人作为偿债主体的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选择乙方作为为本单位提供公务卡服务的发卡行;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公务卡相关服务。

第二条发卡对象

公务卡的发卡对象为符合龙卡信用卡发卡条件的甲方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优惠权益

公务卡具有龙卡人民币信用卡的全部功能,可用于公务支出及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并享有以下优惠权益:

1.公务卡在卡片有效期内免年费。

2.免收挂失手续费和损坏换卡手续费。

3.免费提供大额(500元以上)交易短信通知、报销还款交易短信通知、账单到期短信提醒。

4.免收本行本地溢缴款取现手续费。

第四条保管和使用

公务卡为个人信用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领用协议》以及甲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务支出及个人的支付结算业务和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应当组织好本单位工作人员集体申请办理公务卡,要求并督促其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亲自填写公务卡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申请资料。

2.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务卡业务中与乙方的往来联络并及时提供本单位员工最新在职情况信息,包括告知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新增、调动、退休、离职等信息。甲方发生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离职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3. 甲方应当向乙方准确提供其办卡人员的基本信息,供乙方在批核公务卡时确认申请人身份。当甲方工作人员的在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离职、退休、调动、职务升降等)发生变动后,甲方应在变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由于甲方虚报或夹带非本单位员工办理公务卡而造成的欺诈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4. 甲方工作人员需调增公务卡信用额度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将根据甲方意见和持卡人信用记录情况及资信状况进行办理。

5.甲方可通过公务卡业务支持系统,审核其工作人员公务卡公务支出的报销申请,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交易,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等相关工作,确保公务卡的报销款项在持卡人最后还款日前到账。

6.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本单位发生公务卡逾期欠款的工作人员催收欠款。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公务卡相关金融服务及权益的实现,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章程》为公务卡持卡人履行服务承诺。

2.乙方负责制作公务卡卡片,承担卡片制作、包装、寄送、提供每月对账单、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等方面的成本。

3.乙方负责开发和维护公务卡业务配套支持系统,通过该系统向甲方提供其工作人员的相关公务支出信息,为甲方进行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4.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办卡清单”(见附件1)和甲方工作人员的申请资料,受理甲方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的申请。乙方有权依据工作人员的资信情况及内部审批程序决定发卡范围及各卡信用额度,享有公务卡的最终审批权。

5.乙方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对于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需调整信用额度的,乙方应依据甲方提供“财政公务卡额度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和持卡人信用记录情况及资信状况进行办理。

6.乙方应对甲方工作人员申领和使用公务卡的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持卡人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公务卡业务流程

(一)签约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服务协议。

(二)卡片申请

1.甲方负责完整、准确提供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卡办卡清单,并组织工作人员完整填写申请表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上门收取申请件,并对申请人进行核对。

3.乙方有权依据甲方提供的办卡清单、各工作人员的资信情况及内部审批程序决定发卡范围及各卡信用额度。凡获批核的公务卡卡片将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给持卡人本人。

4.如遇申请件与甲方提供的在职清单不匹配情况,乙方将直接致电甲方指定的公务卡业务联系人,进行核实。

甲方公务卡指定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三)报销

1.甲方工作人员持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后,在报销时应向甲方财务部门提交发票和刷卡签购单。

2.甲方财务初审人员在公务卡业务支持系统中通过输入“卡号”、“消费日期”、“消费金额”等基本信息,查询交易真实性。

3.甲方财务复核人员在公务卡业务支持系统中对通过初审的报销申请进行复核,并在

系统中生成还款明细表和还款汇总表。

4.甲方有权人员可在公务卡业务支持系统中根据记录状态,通过姓名、卡号、日期、金额等多项条件,查询报销明细。

5.甲方财务人员填制相应支付凭证,并与加盖单位公章的还款清单和还款汇总表一并提交给乙方开户网点,进行公务卡的报销还款。

6.乙方负责将资金从财政账户中支付到甲方指定的公务卡账户,完成报销入账。

7.甲方财务人员打印“公务卡还款明细表”。

(四)额度调整

甲方或其工作人员需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时,应填写财政公务卡调额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乙方零余额账户代理业务网点,由乙方负责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八条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应在接到对方的书面整改通知后的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予实施,并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违约方未在上述时限内予以整改和赔偿的,未违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其他

1.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适用的法律法规制度发生变化而发生本协议约定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有任何不符的情况,双方应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财政部关于公务卡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需要诉讼的,应由原告住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协议到期前30日若双方无异议,则自动延续五年,延续没有次数限制。

4.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5. 本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与执行。

甲方: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公章)(公章)

负责人或负责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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