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安局详解落户西安相关政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公安局详解落户西安相关政策晴朗 发表于 2010-05-06 09:20:30 点击数 :7744
尊敬的网友:
你好!
你所咨询的“户口迁入西安需要什么手续?”一事经西部网《民生热线》发布后,西安市公安局立即给出了回应。户籍科特意就落户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说明。小编也为您列出了“西安市公安局户籍办理指南”,希望对你的落户有所帮助!
详细情况公示如下:
西安市公安局详解落户西安相关政策
网友你好!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批复》(市政办发〔2008〕50号)文件规定:“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可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含农民工)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
3、被申请人户口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5、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6、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7、随迁配偶子女的应附结婚证及配偶无业证明(农业户口不需要无业证明)。
以上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您如符合以上条件,请备齐有关手续材料后到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事宜。
西安市公安局
2010年5月6日
小编整理:“西安市公安局户籍办理指南”
一、派出所直接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所生婴儿,凭母亲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2、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和单位集体户的妇女(包括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男性和在校研究生,所生婴儿,凭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集体户口卡片》、《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
3、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妇女,超生或达到婚育年龄而非婚所生子女落户的,凭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在5个工
作日内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与外省、市妇女结婚, 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包括(超生),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所在地户籍证明、《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而与外地育龄妇女非婚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子、女,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室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生母能找到的,应在司法机构办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以及确定了子女扶养关系的法律文书;若生母下落不明的,应由社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
6、本市区、县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妇女,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持国外出生证原件和翻译件及婴儿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办理更换全国统一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二)户口注销
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凭各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及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
2、被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3、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的,凭出境证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三)市区内非农业户口的迁入或迁出
1、迁入:
(1)凭迁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2张黑白大头照片办理,(常住非农业户口也可落入旁系亲属),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2)迁入人员新立户的,必须是各级民政部门批准制定了街巷门牌号,且已入住的,凭住房证(未领住房证的凭购房发票、合同协议或单位分房手续)在派出所户籍室,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人也可立户;
(3)阎良、临潼、长安区及市局直属泾河工业园区派出所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在市内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居住者,要求迁入市区落户的,须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同意后,方可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直接办理迁转手续。
2、迁出:
(1)凭迁出人员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及身份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2)入学、招工、招干
人员,凭入学通知书或招工、招干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四)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户口迁往市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迁证》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大、中专学生分配凭派遣证办理迁出手续)
(五)大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落户
1、大中专院校按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录取的新生落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所需材料:
(1)省、市计委招生计划;
(2)新生录取通知书;
(3)户口迁移证;
(4)新生落户登记册;
(5)院校新生入户报告;
(6)《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大中专院校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委培生落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所需材料:
(1)省、市计委招生计划;
(2)新生录取通知书;
(3)户口迁移证;
(4)新生落户登记册;
(5)院校新生入户报告;
(6)《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迁入落户
1、统招学生、自费委培学生毕业分配落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1)毕业分配到省级以上单位的(含省级单位),所需材料:
a、省教委或省人事厅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
b、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
c、户口迁移证;
d、《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毕业分配到市级以下单位的(含市级单位),所需材料:
a、《西安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或市教委分配介绍信;
b、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
c、户口迁移证;
d、《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凡外地生源因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现在因毕业分配到我市工作,要求落户的,应持学校当年录取通知以及分配手续,由分、县局审批并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3、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原系本市户口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参加统一分配,要求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落户地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到迁出地派出所户籍室按市内迁移办理迁出手续,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迁入地派出所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
(3)学校出具的未参加分配工作的证明;
(4)迁入地户口簿;
(5)户口迁移证。
4、入学前系本市区县农村户口的2001年1月1日
以后毕业的国家计划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如没有落实就业单位,且在市内无住房和落户条件,要求回农村家中落农业户口的,根据(市人发[2004]4号)文件规定,本个人提出申请,凭区、县人事局开具的未就业证明、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5、本市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大学毕业生,已经将户口迁往西部地区单位工作而持证未落、要求返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的,可凭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派遣证、户口迁移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改迁手续后,在本市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不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6、2001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本市以外生源的大学生,已分配到西部地区单位工作的,户口已从学校迁出,不能返回原学校落户;若户口未迁出,可根据本人意愿,暂时保留学校集体户口二年,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将其户口及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七)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条件和材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
2、18周岁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3、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2]74号通知)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身份证交回)
符合以上三条规定的由派出所主管所领导审批,由户籍内勤办理。
(八)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材料和程序
根据《西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族成份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通知》(市民宗发[2001]31号)规定:
1、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2、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子女,18周岁以前(注:已满18周岁不能变更)经由母和继父、继母或父商定,要求更改为现母和继父、继母和父一方的;
4、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依据父母的。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2)未满18周岁由父母或养父母、继母和父母和继父写出书面协议;(3)户口簿。
办理程序:
1、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填写申请表后上报市民宗委;2、市民宗委审核,加盖西安市民族成份更改专用章上报省民宗委;3、省民宗委同意后发给《证明书》;4、申请人持省民宗委发给的《证明书》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更改民族成份相关材料。
(九)本市区县内农业人口婚迁的,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2、被申请人户口常住地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迁入地户口簿。
二、分、县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落户,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调入单位介绍信、16周岁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和迁出地户籍证明,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收、录用的干部、工人落户,凭招收录用通知书或人事部门行政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接收单位出具的办理户口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三)职工退休子女顶替工作落户的,凭退休人员有关退休手续和市劳动局开具的招收人员录用通知书、《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接收单位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四)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随迁落户的,凭省、市军转办接收安置介绍信或自主择业报到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接收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五)由本市、县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回本市、县家中落户的,凭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区县复退军人安置办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六)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接收的外地离退休干部、工人投靠本市配偶、子女落户的,凭人事、劳动部门安置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祖籍是本市农村,现已退休或离休的人员,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将户口迁入的,若按程序被批准,只能落居民户
口,不能落农业户口。
(七)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本市区、县家中落户的,凭本人申请、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证明、劳改、劳教单位释放、解教证明,经派出所审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市区落户的须在市局备案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解除少管回西安家中落户的,凭父母申请书、少管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迁出证明,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八)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市学生,因退学或除名要求返回本市家中落户的,凭其母亲(或父亲)申请书、原迁出地派出所迁出证明、学校的退学证明或除名文件,经派出所审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市区落户的须在市局备案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九)本市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大学毕业生,已经在西部地区单位工作落户的,根据本人意愿,可迁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口。凭父母(或本人)申请书;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毕业分配派遣证(报到证);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身份证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公安分局审批开具户口准迁证,在本市区家中落户,报市局备案。
(十)本市区县农业人口与外省市农业人口婚迁的,以及农村之间投靠等需迁转户口的由派出所上报分、县局审批,并开具《户口准迁证》。
(十一)更改出生日期的,按照公安部公信传(86)594号传真文件规定:“对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对确因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给予更改。所需证明材料:1、本人申请;2、原始户口底页或迁移证存根;3、申请人原始档案资料。
申请人将以上证明材料交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由所长签署意见后,上报分(县)局审批。
(十二)被征地农民的转户的,市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城中村”实施改造和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由分、县局按照《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公治发[2005]41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市属县公安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市辖县“农转非”和“城镇投靠”、“随军”等户口、农业人口的投靠、收养及各类无户口人员由派出所上报县公安局审批。
(二)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1]126号)文件精神,做好小城镇户口的审批办理和管理工作。
四、市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院士、博
士后、研究生在本市落户的,凭人事部门分配、接收通知,具体接收单位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审批后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技工学校招生、分配学生在本市区落户的,招生:凭招生计划、录取通知书、《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户口迁移证、学校落户介绍信、新生入户名册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分配:凭分配计划,技工学校毕业就业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户口迁移证、落户单位介绍信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三)现役军官由外地调入本市区部队工作其家属随迁落户的,凭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调令、任命书或干部行政介绍信、家属原随军审批表、结婚证、家属常住户口地户籍证明、家属无业证明(由户口常住地劳动就业部门),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家属有工作的,由人事、劳动部门审批)。
(四)异地入伍及因家庭变迁来本市区安置的退伍战士落户的,凭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五)在本市新设立的干休所、招待所及各种办事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落户的,凭市政府批文、迁出地户籍证明、《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六)在西安的驻军部队、地方干休所、招待所及各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落户的,凭市政府原批文及人员编制情况、迁出地户籍证明、《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七)市民政部门批准接收的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进住干休所落户的,凭市民政局《接收安置军队退休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上级民政部门安置文件、《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随迁家属有工作的,凭省、市人事、劳动部门调令、迁出地户籍证明)。
(八)成建制单位及增编人员由外地迁入落户的,凭市政府批文、《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迁入人员名册、迁出地户籍证明,审核批准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九)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市区就业或落户的下列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口簿、身份证、市人控办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1、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
2、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
3、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
(十)因出国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后要求在本市区恢复落户的,凭原户口注销证明、回国护照到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出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持审批表等材料到市局户政处审批并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恢复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一)本市区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送回国内落户的,凭母亲及子女的回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子女在国外的出生证明(含翻译件)、母亲出国前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簿和申请书,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二)港、澳、台胞,归侨人员回国定居在本市区落户的,凭省、市台办、统战、侨务部门接收安置介绍信及陕西省公安厅定居证,审批后并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三)省、市人事部门批准的科技干部和劳动模范申请家属“农转非”落户的,分别凭省、市人事和省、市工会的有关材料审批后,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和《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四)市局直接审批的“农转非”“城镇投靠”、“随军”等各类户口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将资料信息录入数据库,户籍管理科在终端点击后办理入户。
五、派出所、分局上报,市局审批的户口
(一)申请“农转非”户口的条件、材料
1、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上,其配偶无职业,随其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连续居住3年以上,或在阎良、长安、临潼区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的,可申请配偶及18周岁以下的子女随迁,也可只申请子女。
2、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残疾人员与农业人口结婚,申请人年龄在三十岁以下者,婚龄必须满五年,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者婚龄必须满三年,可申请配偶及18周岁以下的子女随迁。
以上两项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书、结婚证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
(2)被申请人户口常住地户籍证明;
(3)残疾人应附残疾证和残疾照片。
3、父母双亡留在农村的子
女未满18周岁,不能独立生活或其它地区无亲属,要求投靠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亲属的。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
(3)被申请人户口常住地户籍证明、父母双亡户口已注销证明以及被申请人在其它地区无亲属投靠的证明。
4、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夫妻一方经市级以上医院确诊不能生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可申请抱养或收养一名学龄前儿童。
所需材料:
(1)女方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生育的病历及证明;
(4)被抱养或收养的子女户口常住地户籍证明或《新出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92年以前收养的附《公证书》);
5、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因丧偶留在农村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申请投靠。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
(3)被申请人常住地户籍证明;
(4)申请人配偶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6、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书、身份证;
(2)被抱养或收养的子女户口常住地户籍证明或《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92年以前收养的附《公证书》);
7、男性公民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公民年龄超过55周岁(含离退休人员),身边无子女,来本市投靠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子女3年以上的,可申请落户。
所需材料:
(1)子女的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
(3)父母户口常住地户籍证明。
8、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与外地配偶离婚三年以上(或一方再婚),判归其抚养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申请投靠。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离婚证或判决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
(3)被申请人常住地户籍证明;
(4)一方再婚的应附结婚证或再婚证明。
9、原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上山下乡知青及其配偶(无正式工作),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落非农业户口。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
(3)被申请人结婚证;
(4)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簿;
(5
)有关本人系上山下乡知青的证明。
10、军队干部符合副营或副科级(含技术11级、体育7级)、年满35周岁、军龄满15年条件之一的,以及现役五、六级高级士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配偶及18周岁以下的子女随军落户。由派出所审核受理并组织材料,部队指定专人直接上报市局户籍管理科。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任职命令及批准《西安市公安局军队干部(士官)家属随军审批表》、入伍登记表;(附:西安市公安局军队干部(士官)家属随军审批表)
(2)配偶无业的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部门及派出所出具);
(3)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及常住地户口簿。
(二)申请城镇居民投靠户口的条件、材料
1、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上,其配偶随其在本市区连续居住3年以上(阎良、临潼、长安2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配偶及18周岁以下的子女随迁落户。
(1)配偶系城镇无业人员;
(2)配偶原单位已破产、倒闭、解体的;
(3)配偶下岗三年以上,无生活来源的;
(4)配偶辞职或被单位除名的。
所需材料:
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被申请人常住地户口簿;配偶无业证明(由户口常住地县劳动就业部门或派出所出具)或者原单位破产、倒闭、解体的文件以及下岗或被单位除名的文件。
2、本市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达到婚育年龄,1998年7月21日以前与外地妇女非婚所生子女落户的,派出所、分局逐级上报市局审批,所须材料: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生母能找到的,应在司法机构办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以及确定了子女扶养关系的法律文书;若生母下落不明的,应由社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
3、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成年非农业人员,以其他理由(如老人投靠、残疾人投靠、离婚丧偶、申请子女、收养或抱养小孩等),申请亲属投靠由城镇非农业户口迁入的条件,可参照本《规范》“农转非”中的规定办理。
4、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申请配偶及子女投靠的,申请人年龄、居住时间不限,优先解决。
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书、身份证、结婚证;
(2)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
(3)被申请人户口常住地户口簿;
(4)配偶无业证明(区、县劳动就业部门或派出所
出具)或单位破产、倒闭、辞职、除名解体的文件或下岗证明。
(三)收养弃婴、孤儿落户的条件、材料
1、根据《收养法》规定,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
(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所需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
(2)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
(3)无利害关系的二位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经过的证明。
2、无收养能力既成收养事实的,原则是送交社会福利院,但收养人一定坚持个人收养行为,且要求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例条》的有关规定,准予办理。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被收养人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证明的,必须附无利害关系的二位以上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的经过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以上(一)、(二)、(三)条申办的相关户口,受理民警均要与申请人见面,核实情况,认真如实填写《入户审批表》。
六、由市政府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直接受理,审批的各类户口
(一)来我市投资纳税、办企业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1、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国有法人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为员工申办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中层以上管理骨干在本企业连续任职3年以上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凭市政府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开具的《户口准入通知》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及有关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将资料信息录入数据库,由分局户政大队审核、市局户籍管理科在终端点击后,分局开具《户口准迁证》,派出所办理入户。
所需材料:
(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任职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企业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审计报告(原件,附完税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缴
款书复印件);
(5)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申请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件);
(6)申请人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7)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8)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供: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随迁人员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2、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法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在最近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凭市政府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开具的《户口准入通知》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及有关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将资料信息录入数据库,由分局户政大队审核、市局户籍管理科在终端点击后,分局开具《户口准迁证》,派出所办理入户。
所需材料:
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最近连续3至5个纳税年度内纳税情况审计报告(原件,院完税凭复印件)。
4、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5、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口簿。
6、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供: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随迁人员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口簿。
(二)非调动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申请迁入落户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共同居住的父母需要迁入本市落非农业户口的,凭市政府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开具的《户口准入通知》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及有关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将资料信息录入数据库,由市局户籍管理科审核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派出所办理入户。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科技奖获得者。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4)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5)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6)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7)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8)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9)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10)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11)博士后研究人员。
(12)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它高级人才。
所需材料:
(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
(2)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或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从国外留学归国的人员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4)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2、被用人单位聘(招)用,按规定办理聘(招)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本人、配偶、未婚子女需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凭市政府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开具的《户口准入通知》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及有关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将资料信息录入数据库,由市局户籍管理科审核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派出所办理入户。
(1)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4)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所需材料:
(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聘(招)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3)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须提供专利证书或经法定机构鉴定的专有技术证明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收的人员须提供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4)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5)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3、依法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需要办理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凭市政府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开具的《户籍准入通知》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及有关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将资料信息录入数据库,由市局户籍管理科审核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派出所办理入户。
(1)省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2)具有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
(3)具有技师技术等级,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年龄在40周岁以下。
(4)具有高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2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
(5)具有中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3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2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
(6)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周至、户县、蓝田、高陵四县和本市市区农村生源应届毕业生。
(7)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符合(1)、(2)、(3)、(7)项规定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所需材料:
(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3)申请人获省级或行业(部级)技能大奖的获奖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劳动技能鉴定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学历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4)申请人为技师、高级工、中级工的,须提供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原件);
(5)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七、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的规定
按照公安部规定,部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应准予落户;不符合政策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公民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出嫁户口被注销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其它无户口人员,应按照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基本准入条件予以办理申请落户。
八、办理
各类户口的时限规定
(一)凡是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的各类户口以及群众申请分户、立户、更改民族成份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内勤民警应按规定当场办理。变更姓名的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后及时办理。
(二)受理各类户口办结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凡申请办理各类户口,一级受理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二级受理办结时限为40个工作日、三级受理办结为60个工作日。
九、参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户口管理概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
(六)《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
(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0]24号;
(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
(九)《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市人发[2005]52号);
(十)《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1]126号);
(十一)《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办发[2003]43号);
(十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号。
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县)局户政业务咨询电话表
1 新城分局户政大队 87448278
2 碑林分局户政大队 87434936
3 莲湖分局户政大队 87270801
4 雁塔分局户政大队 85586153
5 灞桥分局户政大队 83553103
6 未央分局户政大队 86241280
7 闫良分局户政大队 86865511
8 临潼分局户政大队 83812606
9 长安分局户政大队 85650927
10 高新分局治安大队 88224521
11 站前分局治安大队 87434702
12 经开分局治安大队 86424923
13 户县公安局户政科 84814413
14 蓝田公安局户政科 82723139
15
高陵公安局户政科 86912170-8659
16 周至公安局户政科 87156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