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服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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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甲6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石油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从事融资租赁、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极强的融资能力和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

2、乙方是一家从事石油和天然气产品交易、石油工程机械经营及油气交易咨询等业务的企业,具有雄厚的产品研发及生产能力,技术先进,熟悉国内外油气市场。

甲乙双方就融资合作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以下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合作模式

1、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甲方对乙方选定的设备进行采购,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乙方提供融资服务。

2、在双方合作期限内,乙方选定甲方为本协议约定区域内的独家融资合作方,即乙方在约定区域内需要购买本协议约定设备的,均

由甲方提供融资服务,除甲方外,乙方不与其他融资机构(含银行)建立设备采购融资合作关系。

3、乙方按双方约定的方式为甲方的融资提供或协助提供担保。

二、融资设备名称

甲方为设备采购提供融资服务的产品为乙方选定的设备,具体设备为租赁清单列明的设备和设施。

三、合作区域

甲方定向为乙方选定区域内的设备采购提供融资服务。

四、合作期限

1、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作期限届满前,双方如续延合作,可另行协商签订新一期合作协议,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合作优先权。

五、融资额度

甲方核准的为乙方选定的设备采购提供融资服务的额度为10亿美元,有效期为1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该额度可循环使用,甲方有权视协议的履行情况随时调整额度和有效期。

六、融资租赁期限

甲方为乙方选定的设备采购提供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融资期限,具体的融资租赁期限由各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进行约定。

七、租赁利率

就租赁利率适用问题,双方同意对承租人(即设备采购方,下同)

施行差别利率,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若干百分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租赁利息依据银行贷款计息办法计算,并随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租赁利率自银行调息后的次月开始调整。

八、承租人的选择

融资租赁项目合作中的承租人由乙方选择。乙方选定承租人后,负责将承租人的相关资质提交给甲方审核,甲方如认为承租人的资质不符合自身要求的,有权拒绝为该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

九、融资租赁流程

1、乙方选定承租人后,按甲方要求提供承租人的各项资质证明。

2、甲方审核后,如认为承租人的条件符合融资要求,由三方签署《融资租赁合同》。

3、承租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首付款。

4、甲方收到承租人的首付款后,乙方按《融资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的约定向承租方交付设备。

5、在满足下述条件后,甲方将预留保证金之外的其他设备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1)甲方已收到符合甲方要求的设备单证手续(设备登记证书原件、设备发票原件、保单复印件),并且发票合计金额与租赁本金一致;

(2)甲方已收到承租人签署的《租赁物接收确认函》;

(3)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述条款为融资租赁业务常用条款,具体需要根据出口设备的类型以及目的国的登记管理制度等情况再做调整,另外,款项跨境支付需履行相应的外汇审批备案手续)

6、承租人应付的各期租金依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

十、融资担保

乙方同意就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向甲方提供或协助提供如下方式的担保:

1、垫付逾期租金及违约金

承租人如未按期支付租金,逾期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担保方垫付该期应付租金及相应的违约金。

2、预留保证金

双方同意,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实际融资金额(设备采购价款总额与首付款的差额)时,有权按实际融资金额的10%预留保证金;在乙方或担保方未按第1款约定承担垫付责任时,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垫付的款项。

甲方在扣减保证金后,有权要求乙方或担保方立即补足;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未及时补足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或担保方的其他款项中直接抵扣。

甲方扣减保证金后,如承租人向甲方付清逾期租金及违约金,甲方应将相应金额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担保方。

3、提前全额支付剩余租金

在承租人出现连续三期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时(无论已逾期的租金乙方或担保方是否已实际代为垫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担保方立即代为偿付剩余全部未到期租金;乙方或担保方承担垫付责任后,甲方协助乙方或担保方向承租人追偿。

十一、已购设备投保

为充分保障承租人的租金支付能力,乙方应保证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及时为已购设备办理财产意外损失保险,并指定甲方为第一受益人。承租人未及时办理投保或续保手续的,乙方应代为办理相应手续,代为垫付的保险金由乙方向承租人追偿。

十二、产品质量争议解决

1、承租人所购设备交付后,如出现设备的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由此引起的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

2、因乙方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租人向甲方主张权利的,乙方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如乙方所售设备出现质量瑕疵导致承租人退货的,乙方应将所收取全部款项退还给甲方,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十三、设备登记备案手续

已售设备交付后,乙方协助办理设备的权属登记备案手续。

(在国内的操作实践中,可能有两套方案,方案一是登记在出租方名下,待租金付清后办理过户;方案二是直接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承租人办理反向抵押;国际融资租赁需根据目标国的法律以及乙方可提供的担保情况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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