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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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

限的公告

【标 签】调整纳税申报期限,金税三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6-03-04

【实施时间】201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三、私房出租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号)等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2015年第2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

方税务局 2016

年3月4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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