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新民诉法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三种常见行为并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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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新民诉法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三种常见行为并提出对策
作者:朱
新《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诚实信用原则。

诉讼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目的,不惜违背案件事实真相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引发新矛盾,而且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调研发现,较为典型和常见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提交虚假证据。

诉讼中,一些当事人提交载有虚假签字、虚假盖章的合同文本,当对方当事人提起鉴定申请时,提交虚假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拒绝鉴定,或者得出检材与样本不符的鉴定结论。

这种虚假诉讼行为大约占案件总数的10%左右。

二是故意迟延举证。

当事人持有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但是在一审诉讼中故意不出示,当对方当事人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取得一审胜诉结果后,则在二审诉讼中再拿出这份关键证据用以推翻一审判决结果。

一中院近日作出的全国首例迟延举证处罚决定即属于此种情况。

三是陈述虚假事实。

一些当事人在诉讼中编造虚假事实,以便增加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或者造成案件事实混淆不清的局面。

如果对方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极有可能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这种做出虚假陈述行为无需任何成本和代价,是最为常见的诉讼不诚信行为。

对此,一中院调研认为,为配合新《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有效落实,法院应采取以下三方面措施,规范诉讼行为,维护正常的审判程序:
第一,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加大处罚力度。

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等条款,都是针对诉讼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进行制裁的具体规定。

针对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一旦查证属实,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加强诚信释明工作,提前预防虚假行为。

在诉讼的各种阶段,积极向当事人宣讲新《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以及违法后果,引起当事人对于遵守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减少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

第三,形成虚假防范意识,加强伪证识别能力。

案件承办法官要强化防范不诚信行为的意识,提高对于虚假陈述、物证、书证以及证人证言的识别能力;同时要逐步行为统一规范的认定处罚程序,一旦发现不诚信诉讼行为,严格执行合议汇报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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