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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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
(1997)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0.25
【实施日期】1997.10.25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
过)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我省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具体情况,决定对我省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福建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二、《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
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五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予以处罚:
(一)参与赌博的;
(二)用各种方法变相赌博的;
(三)提供赌具、赌场聚众赌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拒绝或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的公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关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招用”的规定修改为:“由县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招用”。
四、《福建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嫖宿暗娼的,处行政拘留,单处或并处三百元至五千元罚款,责令具结悔过,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领回严加管教;情节恶劣的,送劳动教养。
卖淫的,处行政拘留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领回严加管教;情节恶劣的,送劳动教养。
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嫖娼、卖淫者,按《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
流氓罪惩处。
强迫、教唆妇女卖淫的,或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按《刑法
》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惩处。”
未经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私自为妇女摘除节育环,破坏计划生育的,处以非法所得十至二十倍罚款,没收违法活动用具。
逼迫妇女取环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给予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六、《福建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
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中“撤销社号、报刊号”的规定。
七、《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