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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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年度书面材料审查流程
劳动保障年度书面材料审查,是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实施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定期报送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一项监督检查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建立与社会保险、就业服务等机构的协作与联合审查机制。
工作管辖:
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市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中、省直单位、外地驻邢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
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县(市、区)属用人单位以及市本级工作管辖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
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
体。
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外地驻邢办事处登记证复印件、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2、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3、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文本;
4、工资统计年报,工资发放表及延长工作时间、节假
日加班工资发放表;
5、社会保险费缴纳手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交费收据、申报表);
6、使用在校实习生、下岗、退休以及劳务派遣人员的,要提供相关的实习协议书、实习生花名册、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的证明、退休证、劳务派遣协议等。
7、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审查程序:
(一)发布公告(通知)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通过媒体、网站发布公告,或直接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通知。每年度年审工作自4月份开始,7月底结束。
(二)领取材料
用人单位自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手册》等有关材料。对不按照规定时间参加或拒绝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及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三)自查整改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进行自查自纠,按要求填写《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手册》等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携带有关书面材料到劳动保障监
察机构接受审查。
(四)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审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责令改正,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依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
对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