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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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中油安〔2015〕1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境外企业按照资源国的相关法规和要求,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以下称突发生产安全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按照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分为四级: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集团公司级)、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级)、I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下属单位级)、IV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基层站队级)。

第五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坚持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总部协调、专业归口、企业负责的工作模式,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组织体系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总部有关业务部门、专业分公司应急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响应中心、现场工作组、专家组、信息组,以及所属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担任,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专业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或参与制修订并实施有关应急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

第八条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组织体系由各级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有关业务部门、现场应急指挥部、专家组,以及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组成。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本级HSE(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担任,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或参与制修订并实施有关应急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根据需要建立跨企业、跨区域的应急救援响应联动机制,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其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联动机制建设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条集团公司地区协调组应当发挥应急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地区企业应急联动机制。协调组组长单位按照权限或接受集团公司指令,负责区域应急联动时的统一对外联络、协调,开展应急响应救援工作。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及重大活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编制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预案(方案)和处置卡,并建立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培训、演练和审核备案等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可以不再单独编制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

所属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指导承包商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纳入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管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购置和储备与应急处置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物资装备。

集团公司根据区域联动布局和应急需要,委托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响应中心或所属企业,分区域设置或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点)。鼓励各所属企业之间、所属企业与政府及社会组织签订协议,建立应急物资装备联合储备及使用机制,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统一规划建设井控、管道、消防、水体溢油回收以及海洋工程等集团公司级应急救援响应中心(队伍),专业分公司负责规划建设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救援队伍,所属企业按照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的规划,组织建设本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不具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周边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协议,为本企业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需求建立应急专家队伍(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专家业务培训与技术交流。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信息化工作,依托应急平台和HSE 信息系统,持续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模块功能,及时录入和维护应急预案、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基础信息,为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信息支持。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鼓励和支持应急管理方法、应急技术、应急装备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需求建设应急通信系统,并加强日常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联络畅通。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保障应急资金列支渠道畅通,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应急救援响应资金及时到位,足额保障。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应急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和针对性训练,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

领导干部、应急指挥人员应当重点加强应急意识、管理知识及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培训;应急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加强执行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岗位员工应当加强安全操作、应急反应、自救互救,以及第一时间初期处置与紧急避险能力培训。新上岗、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应急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定期或有计划组织生产安全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演练一年不得少于一次,新制定或修订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组织演练。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针对不同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分层级、分类别开展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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