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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定期会议: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会议:公司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
召集人: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连续90源自文库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股东权利的概括规定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 参与重大决策权 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的权利(二)
新公司法细化了股东权利 知情权(第34、98、146条) 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第40、41、101
、102条) 质询权(第151条) 提案权(第103条 上市公司特有) 引入累积投票制(第106条上市公司特有)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第75、143条) 强制解散请求权(第183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第76条)
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的事项;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注: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 人员的聘用、奖惩及解雇权。
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董事会领导下的 执行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在选举产生董事 会的同时,为了保证董事及经理人员按其意志合理 经营,还选举产生监事会,以其负责监督公司的财 务、经营、投资分配等。
股东大会的出席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的权利 及其救济方式
股东的权利(一)
基本的股东权利 总则中的概括规定(第4条) 表决权(第43条) 分红权(第35条) 优先认购权(第35条) 股权转让权 (第72条)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在现代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各权利要素各自具 有自己的权利重心和权利边界,公司所有权、决策 权、经营权与监督权,四权分立,三会一总,各司 其职,相互制衡。
公司章程
公司权责分明的自治性、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意志的体现,
是公司的宪章。 是公司自律的法律依据。 是法人治理机构行使权利
的法律依据。
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
股东大会的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本章程;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上市辅导培训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和目标
核心:公司的管理监督机制。 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利益,进
而满足股东长期的最大利益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容
主要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以总经理 为代表的经理阶层组成的一种企业组织结构。
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托管给公司董 事会。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定期会议: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会议:公司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
召集人: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连续90源自文库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股东权利的概括规定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 参与重大决策权 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的权利(二)
新公司法细化了股东权利 知情权(第34、98、146条) 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第40、41、101
、102条) 质询权(第151条) 提案权(第103条 上市公司特有) 引入累积投票制(第106条上市公司特有)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第75、143条) 强制解散请求权(第183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第76条)
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的事项;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注: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 人员的聘用、奖惩及解雇权。
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董事会领导下的 执行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在选举产生董事 会的同时,为了保证董事及经理人员按其意志合理 经营,还选举产生监事会,以其负责监督公司的财 务、经营、投资分配等。
股东大会的出席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的权利 及其救济方式
股东的权利(一)
基本的股东权利 总则中的概括规定(第4条) 表决权(第43条) 分红权(第35条) 优先认购权(第35条) 股权转让权 (第72条)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在现代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各权利要素各自具 有自己的权利重心和权利边界,公司所有权、决策 权、经营权与监督权,四权分立,三会一总,各司 其职,相互制衡。
公司章程
公司权责分明的自治性、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意志的体现,
是公司的宪章。 是公司自律的法律依据。 是法人治理机构行使权利
的法律依据。
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
股东大会的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本章程;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上市辅导培训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和目标
核心:公司的管理监督机制。 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利益,进
而满足股东长期的最大利益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容
主要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以总经理 为代表的经理阶层组成的一种企业组织结构。
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托管给公司董 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