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及其投资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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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及其投资管理策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春平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实行了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措施,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借鉴国际经验,建立起一个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商业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共同构成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就是企业年金计划,是由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保障计划。到今年年初,我国建立年金的企业有近1.6万家,参加的职工约为500万人,积累基金近200亿元(约合20.5亿美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储蓄。在美国被称为401K计划的企业年金,已吸引了30万家企业、四千余万名企业员工的参与,目前资产总额高达1.7万亿美元,有一半投资于各类共同基金,占共同基金总资产的11%。
我国在企业年金层面上已陆续出台了一些改革措施,如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统一规范为“企业年金”,规定企业年金实行“个人帐户”管理、享受税收优惠等等,它在很多方面都与美国401(k)的运作机制存在相似之处。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法律、税收政策的出台,企业年金必然会进入高速成长的阶段,研究报告显示,未来3年我国企业年金市场每年将增加1000亿元,到2010年,企业年金的市场规模将达1万亿元。毫无疑问,为保证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所采取的投资管理策略,将成为核心问题。
对国内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国内企业年金市场积累的资金存量,将成为基金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未雨绸缪,深入研究和借鉴国外企业年金
的运作模式,抓紧研究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策略,为未来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作出基金管理公司应有的贡献,是我们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一、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
在国外,“企业年金”称为雇主发起养老计划(Employer-sponsored pension plan),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主要采用个人帐户方式管理,国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实行市场化运营。对雇主而言,作为对员工的一项福利措施,可增加企业薪酬方案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在规定限额内还可享受延迟纳税待遇。对企业员工而言,帐户在规定限额内可在税前扣除,享受延迟纳税待遇。
(一)美国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
美国的401(k)养老计划,是根据1978年美国国内税法(InternalRevenueCode,ISC)401(k)条款的规定所确立的一种雇主发起养老计划401(k)养老计划自1978在美国推出以来,由于其在税收、管理、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一系列优势而得到了非常迅速的发展,日益成为美国养老计划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从1990年到2000年年底,通过401(k)计划积累起来的资产由3850亿美元迅速增加到17120亿美元,年均增长18%,占整个美国养老计划的比重从1990年的9.2%增长到将近15%。到2000年年底,美国已有超过30万家企业、四千余万名企业员工参与了401(k)计划,对保障企业员工的退休生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401(k)养老计划的运作特点
(1)企业发起设立
作为一种"雇主发起养老计划",401(k)是由企业发起设立的。具体可
分为确定缴款型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DC)和确定受益型计划(Defined Benefits,DB)两种,而401(k)就是DC计划中最主要的类型。
(2)实行个人帐户管理
美国的“员工退休收入安全法案”规定,401(k)计划实行个人帐户管理,与企业自有帐户严格分开。员工的401(k)帐户中的资产(包括员工自身的缴款及已经获得所有权的企业搭配缴款)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企业出于任何与其经营有关的目的均不能动用其员工401(k)帐户中的财产。
(3)税前缴款、延迟纳税
为提高企业及其员工储蓄养老的积极性,美国国内税法规定,企业员工向401(k)帐户的缴款在规定限额内可在税前扣除,享受延迟纳税待遇。此外,401(k)帐户中的投资收益可以累积投资,在最终提取之前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只有当员工因退休或其它原因开始从401(k)帐户提取款项时才需要就上述缴款及收益交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和个人所得税。401(k)条款的规定实际上是为鼓励企业员工为退休养老进行储蓄投资而实行的一种福利政策,故而对每年可在税前缴款的金额必须作出限定。根据2001年的"经济增长与减税调和法案",2002年美国企业员工对401(k)帐户的税前缴款限额为11000美元,2003至2006年在此基础上逐年提高1000美元,2006年以后每年提高500美元。
(4)雇主通常提供搭配缴款(matching contribution)
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401(k)计划,企业雇主通常为员工提供相当于员工自身缴款25%-100%的搭配缴款,作为对员工的一项福利措施,增加企业薪酬方案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搭配缴款在规定限额内同样可以享受延迟
纳税待遇,根据"经济增长与减税调和法案"的规定,2002年企业员工及雇主可在税前缴款的总额不得超过4万美元与相关员工收入100%中的较低者。
在企业雇主提供搭配缴款的情况下,这部分款项并不一定马上就属于员工所有,企业可就搭配缴款在何种条件下属于员工所有作出规定,如要求员工为企业服务达到一定的年限方可获得这部分缴款的所有权。在401(k)计划中,企业雇主并没有为员工的401(k)计划提供搭配缴款的义务。但在401(k)计划出现"比重失衡"(topheavy)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承担一定的缴款义务。
(5)401(k)计划的投资
在401(k)计划资产的投资运用方面,401(k)计划的资产既可由设立该计划的企业集中起来统一进行投资,也可采取个人自主投资帐户(individual-directed-account)的方式,由员工自主决定其个人帐户中资金的投资方向。由于采取集中投资方式情况下企业需要为投资的损益承担较大的责任,目前个人自主投资的方式日益成为美国401(k)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在采用个人自主投资帐户时,企业必须为参与计划的员工提供三种以上的投资品种。实行401(k)计划的美国企业通常会为员工提供8到12种投资选择,包括本企业的股票、共同基金、保证投资合约(GICs)等等,平均数量在10种以上。
(6)款限制及融资功能
由于设立401(k)计划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企业雇主及员工为员工退休养老进行长期的储蓄和投资,因而有关法律对计划参与人从401(k)帐户中取款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并对在退休之前从帐户中取款的行为处以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