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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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一、追究主办单位的偿债责任二、追究出资方的责任三、追究的责任四、追究承包人的责任五、追究验资部门的责任
我国里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当企业在进行注册的时候都是有一个法人进行所有的法律责任承担的,如果企业倒闭企业法人无力偿还企业怎么办呢?下面就跟一起来看看如何解决吧。
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有哪些对策?
一、追究主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主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该企业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1、关于执行法人制度问题是这样规定的:“在审理案件中,要认真执行法人制度。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该企业所有的或者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外,不能追究其它法人的。确定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对确实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其开办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清偿债务,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核准登记后,开办单位、投资人或其他人抽逃资金隐
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依法追回;私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债务,由业主或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15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
3、“根据《》第49条的规定,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起诉或应诉,并以其财产承担责任;但是在此类经济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将设立该经济组织的投资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追加为被告并负责清偿债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被撤销、歇业的,其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应直接由其投资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并承担全部责任。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因其经营行为导致的纠纷,应以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因其经营行为导致的纠纷,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并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经查实确以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为目的而转移财产,成立新的企业法人,原企业已成“空壳”的,可按法人分立处理,在诉讼中可将新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人并对原企业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清理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支或职工福利、奖励、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的限度内,对公司所欠责任。公司虽经工商行政
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承担清偿责任。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追究出资方的责任
企业开办时出资方一般有开办单位、股东、合伙人等。如果出资者已足额投入,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另外追究投资者责任(合伙人除外)。如果出资者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应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其偿债责任。
三、追究的责任
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施行前的担保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施行以后发生的担保为适用《担保法》。
四、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法发(1993)8号文件,《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时发生的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的问题: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街道集体企业在实行风险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起诉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另行处理。
2、发生诉讼时,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企业负有责任的,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也应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生诉讼时,
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的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
五、追究验资部门的责任
企业注册登记时,其注册资金都要经过检验审核,如果验资部门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出具错误的验资报告,给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金融机构根据行政机关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为该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司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不承担退出验资手续费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说明如果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是会计师事务所,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规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证明材料有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验资单位承担责任的金额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责任限额的,对同一受验单位其他债权人不再赔偿。如果受验单位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受偿的,按比例分别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
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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