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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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现通知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作为证人,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出庭陈述证言。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证人作证的地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事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别得使用推测、判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别得宣读事先预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咨询,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别得旁听法庭审理,别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爱护。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