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ppt 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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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号文)
4)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问题
财企【2003】61号文规定在应付福利费 中列支、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 【2003】45文规定可扣除,《纳税调整减 少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规定基本医疗、 补充医疗保险符合税前扣除标准部分可在 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反映。
相关规定:财税【2001】9号文、京财税【2001】
2、区分需补税投资收益与不需要补税的 投资收益;
3、会计制度规定对持有短期债权投资过 程中实际取得的利息,作为投资成本 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 益。
而税收规定,除了投资初始时支 付的款项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 利息外,其他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 一律确认为利息所得,而不是冲减 投资成本。
4、 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 失,税收规定必须严格区分股息性 所得与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息 性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会计 上进行利润分配时,不是完全的收 付实现制。
8、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 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 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 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 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 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扣除。
五)关于捐赠支出
1、区分为“公益救济性捐赠” 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其中、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填报不符 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范 围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 捐赠、各种赞助支出(广告性的 赞助支出按广告费的规定处理) 等。
5、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税收规定, 不论纳税人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 何种方法核算,在被投资方会计上 进行“利润分配”的帐务处理(包 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 本)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收益(股 息收益)。
6、按权益法核算的纳税人,在会计 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 资方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 亏损的份额而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 失不在本表反映。
2、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后所得” (主表第16行)乘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 例计算填列。其中,全额扣除的捐赠项 目,扣除限额与纳税人的实际捐赠支出 相等。
例:A公司会计利润1500万,公益捐赠50 万,非公益捐赠25万,3%的扣除比例; 调整后所得为1575万,按3%计算扣除 额为47.25万。
注: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额不得作为 计算公益捐赠的扣除基数,也不得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注意国税函 【2006】1043号文规定的查补应纳 税所得额的含意)
(注意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天内申报审 批)
2) 《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
3)《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 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26号文
872号文。粤地税函【2004】547号文
三)关于营业外收入
注意:
a,与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基本一致; b,关注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
应付款项与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的应 付账款、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 应付款;
c,区别流转税中涉及的营业外收入;
Fra Baidu bibliotek
四)关于投资收益应关注
1、关于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问题;
关于其他税收新政
一、关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 发【2006】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6】1043)
应该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
包括: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注意:1、未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 务重组中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偿债的 问题。
2、区别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和增值税申 报表的填列。
3、先确认收入并计税但延期开票问题。
二)、关于成本费用、支出
1、 关于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 应的成本,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 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 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 本。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 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 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如:
A、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 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 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
B、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 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 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3、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等于零时,扣除 限额均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属 于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不得在税 前扣除。
4、属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其实际支出数 小于扣除限额的(分类计算),按实际 支出数填报;其实际支出数大于等于扣 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填报。
六)其他相关新政
1)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 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
2、关于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按 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
中剔除捐赠支出后的余额,按照会
计制度核算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的各项捐赠支出(包括公益、救济 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 出)不在本表填报,而在附表八 《捐赠支出明细表》中填报。
3)通讯费用
国税发【2003】45号文的规定(不含退休人 员)具体标准由各省自定。(粤地税函【2004】
会计制度和投资准则规定,纳税 人可以根据市价变动情况提取短期 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冲减投资收益;而税收规定这两项 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7、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是 指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根据税收规 定应补税的股息性所得(根据主表第19 行)在被投资方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计 算公式为:投资收益÷(1-被投资方适 用税率)×被投资方适用税率。对不补 税的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不再计算其 被投资方的已纳所得税额。
(三项合计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 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 权、建造合同。
其中让渡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 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 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 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 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注意未包 括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及处置固定 资产和出售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
4)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问题
财企【2003】61号文规定在应付福利费 中列支、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 【2003】45文规定可扣除,《纳税调整减 少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规定基本医疗、 补充医疗保险符合税前扣除标准部分可在 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反映。
相关规定:财税【2001】9号文、京财税【2001】
2、区分需补税投资收益与不需要补税的 投资收益;
3、会计制度规定对持有短期债权投资过 程中实际取得的利息,作为投资成本 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 益。
而税收规定,除了投资初始时支 付的款项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 利息外,其他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 一律确认为利息所得,而不是冲减 投资成本。
4、 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 失,税收规定必须严格区分股息性 所得与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息 性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会计 上进行利润分配时,不是完全的收 付实现制。
8、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 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 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 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 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 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扣除。
五)关于捐赠支出
1、区分为“公益救济性捐赠” 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其中、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填报不符 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范 围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 捐赠、各种赞助支出(广告性的 赞助支出按广告费的规定处理) 等。
5、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税收规定, 不论纳税人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 何种方法核算,在被投资方会计上 进行“利润分配”的帐务处理(包 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 本)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收益(股 息收益)。
6、按权益法核算的纳税人,在会计 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 资方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 亏损的份额而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 失不在本表反映。
2、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后所得” (主表第16行)乘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 例计算填列。其中,全额扣除的捐赠项 目,扣除限额与纳税人的实际捐赠支出 相等。
例:A公司会计利润1500万,公益捐赠50 万,非公益捐赠25万,3%的扣除比例; 调整后所得为1575万,按3%计算扣除 额为47.25万。
注: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额不得作为 计算公益捐赠的扣除基数,也不得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注意国税函 【2006】1043号文规定的查补应纳 税所得额的含意)
(注意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天内申报审 批)
2) 《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
3)《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 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26号文
872号文。粤地税函【2004】547号文
三)关于营业外收入
注意:
a,与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基本一致; b,关注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
应付款项与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的应 付账款、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 应付款;
c,区别流转税中涉及的营业外收入;
Fra Baidu bibliotek
四)关于投资收益应关注
1、关于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问题;
关于其他税收新政
一、关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 发【2006】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6】1043)
应该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
包括: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注意:1、未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 务重组中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偿债的 问题。
2、区别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和增值税申 报表的填列。
3、先确认收入并计税但延期开票问题。
二)、关于成本费用、支出
1、 关于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 应的成本,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 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 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 本。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 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 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如:
A、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 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 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
B、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 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 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3、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等于零时,扣除 限额均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属 于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不得在税 前扣除。
4、属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其实际支出数 小于扣除限额的(分类计算),按实际 支出数填报;其实际支出数大于等于扣 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填报。
六)其他相关新政
1)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 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
2、关于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按 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
中剔除捐赠支出后的余额,按照会
计制度核算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的各项捐赠支出(包括公益、救济 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 出)不在本表填报,而在附表八 《捐赠支出明细表》中填报。
3)通讯费用
国税发【2003】45号文的规定(不含退休人 员)具体标准由各省自定。(粤地税函【2004】
会计制度和投资准则规定,纳税 人可以根据市价变动情况提取短期 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冲减投资收益;而税收规定这两项 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7、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是 指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根据税收规 定应补税的股息性所得(根据主表第19 行)在被投资方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计 算公式为:投资收益÷(1-被投资方适 用税率)×被投资方适用税率。对不补 税的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不再计算其 被投资方的已纳所得税额。
(三项合计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 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 权、建造合同。
其中让渡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 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 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 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 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注意未包 括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及处置固定 资产和出售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