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及其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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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及其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但繁荣之下难掩危机,中国法学教育主要存在着学生实务能力薄弱、就业率低、国际交流与竞争能力有限等问题,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只有不断的改革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中日法学教育有着深厚的渊源,本文主要讲述了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分析其经验和教训,使中国的法学教育从中获得启示,实现法学教育职业化,进而不断的完善中国的法学教育改革。

关键词:日本法学教育经验教训启示
一、繁荣之下难掩危机的中国法学教育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危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回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历程,从培养”刀把子”到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对口人才”,再到当下各高校结合自身办学特点提出的人才培养模式,我们看到的是时代的变迁对法学教育改革的影响。

如今法学专业的学校数量与在校生人数大幅增长,据统计,”中国目前有615所高校设立了法学专业,115个法律硕士点,在校本科生45万人;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生13192人,法律硕士(含全日制和在职)8705人,两者合计在校硕士生近6万人;2009年招收法学博士生约1千人,在校法学博士生近3千人。

”⑴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法学教育管理体制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八字方针,无论是对法学教育结构的
改革,还是对发挥法学教育整体优势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另外,法学教育师资力量不断加强。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规模化的法学教育依然给每一个受众披着”精英”的标签,然而,正如数量并不能代表质量,法学教育自身结构性制度失范问题日益突出,看似一片繁华似锦的中国法学教育,其实面临着危机四伏的局面。

中国法学教育危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学生实务能力薄弱。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人才必须具有社会适应性,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基本上是教师”主导兼主体”,学生则是被动的接受,法学教育长期偏重于基础知识和理论教育,往往脱离了社会现实,对应用教育重视不够,导致学生的实务能力薄弱、专业技能低,不能够迅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缺乏够综合运用法律及相关学科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人才。

第二,就业率倒数第一。

在法学院校大规模扩招之前,法学毕业生有着很好的就业前景,但是随着法学院校的不断扩招,一贯最热门的专业的就业率大大低于人们的预期,有关调查显示,我国的法学专业就业率已经倒数第一。

第三,国际交流与竞争能力有限。

我国虽是法学教育大国,但还不是法学教育强国,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程度还很低,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水平整体不高,”据2010年统计,全国高校法学教师出席国际学术会议1375人,提交国际会议论文509篇,赴境外出席
国际会议348人,国外进修学习派出153人,国外受聘讲学派出118人,占全国高校法学教师的比例分别仅为6%、2.2%、1.5%、0.6%和0.5%。

”⑵;法学外国留学生比例过低。

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缺乏”走出去”与竞争的观念,没有面向国际市场与法律职业化的方向发展,教学内容单一,缺乏国际知识的传授,全球化的到来要求我们具有国际化的法律服务,面向的应该是国际市场,而国际化的法律知识、法律交流都是现阶段我国所缺乏的。

不少有识之士已经看到了危机,并且进行了一系列的教学改革试验,如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案例教学、双语教学等等,但是,中国法学教育的问题是全局性、体制性、结构性的,改变并非一蹴而就,如果不改变目前野蛮的发展模式,法学教育终会走到崩盘的一天。

(二)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不能闭门造车
中国法学教育改革面临的种种问题,并非出人意料,只要我们认真考察其他国家,特别是日本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便会发现从单纯追求规模数量到注重教育质量,是每一个国家发展法学教育所必经的阶段。

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目的是提升司法工作者、律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以实现司法公正,这一制度在内容设计、具体运作上很大程度的吸收和借鉴了日本的经验,中国法学教育很早就受日本的影响,例如很多中文法学术语词汇就是从日本辗转而来的,中日两国近代法学领域交流密切且频繁,我国法律发展特点与法律人才
培养模式与日本是极其相似的,如都是通过改革现行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民主化程度,在法律职业构成方面努力增加律师人数,改革法官选人途径等,因此日本对我国更具有借鉴意义。

中国的法学教育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但既然有日本的成功经验可循,中国在设计法学改革方案的时候,就应该充分借鉴日本的经验以及吸收日本的教训。

二、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
为了建立与社会相适应的高素质”法曹”队伍,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日本仿效美国的法学院(law school)制度,开始创设法科大学院。

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是为了解决日本法曹人数不足和司法考试制度的结构性矛盾,为日本培养”职业法律人才”。

(一)日本法学教育改革的具体措施
1.招生的改革
日本”法学部”本科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高中毕业生。

”法科大学院”的招生对象包括非法律专业和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这两种生源的比例大约是3:7,目的在于优化生源结构。

在招录的方式上,举办无专业针对性的逻辑、表达能力的测试考试,”法科大学院”采取适应性统一考试和学校选拔考试相结合的方法。

适应性统一考试主要考查入学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主要目的在于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法科大学院”接受法律训练的素质、能力。

学生要进入”法科大学院”学习,还需要参加所报考的”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考试,最后,由法科大学院根据两种考试的成绩决
定录取人选。

2.课程设置的改革
“法学部”作为本科教学机构,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基本上与我国法学院相同,但分类更细、涉及面更广、课时更多,前两年基本是通识教育,后两年是专业教育。

日本《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标准》中对法科大学院的课程设置规定:将课程分为四大部分,法律主干课程(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实务基础学科群课程(与法律实务有直接联系的实践性课程);基础理论法学课程(法理学、法史学);尖端、扩展科目群课程(有关法学领域的前沿问题),其中的法律实务课程是法科大学院课程中最具有特色的,采取小班上课,采用美国法学院苏格拉底式研讨教学法,强调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加强案例教学与诊所教育,20%的教师是”实践导师”,拥有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退休法官、检察官参与教学⑶。

现行的司法考试也根据法科大学院的课程进行了重新的设计,增强了司法考试的针对性。

3.学制的改革
大学学习由”法学部”和”法科大学院”共同承担,其中”法学部”属于本科教育层次,主要培养学生的通识教育;”法科大学院”属于研究生层次的教育,主要进行法律职业教育,
学生的组成包括”法学部”和非法学部毕业生,法科大学院标准学制为三年,法学部毕业生可为两年,非法学部毕业生不少于”法
科大学院”在校生30%。

经过大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就可以进行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要在”司法研修所”⑷学习半年,然后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成绩合格者就可以取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资格。

(二)日本法学教育改革的效果
日本法学教育改革是随着法科大学院的建立而展开的。

2004年4月,包括国立、公立和私立在内的首批68所法科大学院正式在日本设立,2006年3月,首届法科大学院学生(法学部背景)毕业,同年11月,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2007年12月,司法研修结束,第一批通过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毕业。

⑸法科大学院制度被日本学者称作是”对教育形态的革命性变革”⑹,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衔接层面,根本上划清了新型法学教育机构与传统法学教育机构的界限⑺,单从大学教育改革的层面来看,它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为日本的法学教育带来了新气象。

当然,法科大学院培养的毕业生还少,还只是刚进入实务界,要将其与旧制度下培养的人才作客观全面的比较还为时尚早,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制度目标和制度实施现状进行简单比照。

法科大学院开设了大量法律实务基础学科群课程,涉及司法伦理,法律信息调查,法律文书制作以及诉讼实务等⑻,尤其是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课程,注重对判例的讨论以及具体案件的模拟。

由于法科大学院鲜明的职业化特点以及学生明确的职业定位,使得教师更加注重教学工作,并积极改善教学内容和方法,提升学生实务
技能而非研究能力。

另外法科大学院也得到了法律实务界的大力支持,司法界人士积极加入到法科大学院的教学团队中,担任专职教师,此外还有律师作为兼职讲师参与教学,使得研究型教师受到了刺激,有利于理论和实务的双向互动。

三、日本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考
(一)经验
“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标志着日本着手进行正式的法律职业教育,”法科大学院”建立以来,形成了”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实务研修”这样一个有机的人才培养模式,不仅使法律教育与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有机结合,而且有效的利用了社会的教育资源。

日本现行法律职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建立合理的法律职业人员
选任制度,不仅重视对法律职业的专业理论考核,而且重视对法律职业人员的实务能力训练和培养以及民主化改造。

从日本国家的经验来看,现代法律职业制度的形成取决于三个要素:第一,健全的法学教育制度;第二,法律职业充分的身份保障制度;第三,科学、合理的衔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司法考试制度。

司法考试制度是衔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司法考试制度,必须将法学教育、法律职业选任、公正司法、法治国家结合起来。

这种法学教育改革在联系法学教育与”法曹”培养的同时,也在保障”法曹”质量的前提下扩大了”法曹”人数。

与法科大学院制度改革相适应,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也发生了变
化,”根据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以实务研修为核心,不断改进研修内容。

此外,今后要根据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完善情况,随时对新司法考试实施后司法研修中的集中研修(前期)同法科研究生院教育的功能分担问题进行调整。

”⑼现在司法研修的时间是一年,主要任务是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强化法庭能力的培养,增加非诉讼业务能力的训练。

(二)教训
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日本的司法改革过程中,法学教育与法曹培养相脱节,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导致日本司法人数严重不足,进而导致日本社会司法救济不够,为了通过司法考试,日本也出现了”双学校”的特点,即出现一些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在这样的制度下,选拔出来更多的是擅长应试而缺乏法律思维与实务能力的学生。

“法科大学院”制度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衔接不力,司法考试极低的录取率对法科大学院更是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法科大学院制度是否成功,就要看立法所提出的培养高素质法曹的目标是否实现,在提出的法科大学院的构想中,新司法考试的录取率要达到七到八成,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的及格率只维持在两至三成,但”地方律师公会甚至是中央法务省大臣认为司法考试录取率人数已经很多,提出应该适当放慢增加人数的速度。

”⑽如果不能增加录取人数,录
取率势必更低,很多法科大学院很难录取到非法学本科学生。

更甚者,有些学校甚至无一人通过的亦有之,法科大学院高昂的学费,加之学生在毕业后又无法通过司法考试,很多学生在工作之后辞职去学习,法科大学院对考生来说就不能满足他们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法曹的目的,长此以往导致了一些法科大学院无法招到学生,最终为市场所淘汰。

对这一现象的出现,一些法科大学院调整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适应司法考试,为了生存,一些教师会被迫确保一定的考试录取率,学生则会为了考试而学习,缺乏法律职业所要求”高度专业法律知识、广泛的教养、国际素养、丰富的人性以及职业伦理的大量法曹”⑾。

法科大学院渐渐沦为补习班化的司法考试工具,考试再一次支配了法学教育。

日本的法科大学院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与原有的法学教育结构的协调上,在师资、课程、学制等制度建设上还有不够成熟的地方,但其职业化的方向是明朗的,理论联系实践的努力是坚定的,未来如何与司法考试制度有效衔接,将是其未来探索的重点。

四、对于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
从中外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来看,任何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都难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我们对传统法律观念解构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当前司法考试制度下法学职业制度的重构,法学教育的目标是造就具有健全人格的法律职业者,培育职业法律家群体,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中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趋势日益增强,成为法学教育的显著趋势,因此,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必须走”法学教育职
业化”的道路,让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和市场需求接轨,就中国目前法科毕业生就业前景不容乐观的的状况而言,这样的目标设计既能保证事务型人才的质量,又能让另外一些不能进入法律职业的人具备从事其他职业的素质,也能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成为衔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
的桥梁,要实现法学教育职业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在法学教育培养层次上,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实施阶段上由法学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相衔接;在培养目标上由通识、精英、职业教育三元并存,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通识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法学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则是精英化、职业化教育,我国的法律研究生又分为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二者的培养目标不同,法学硕士以理论研究为主、宽口径、并能适应司法实际工作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对法律硕士则是在提高理论水平的前提下,更注重实践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因此为了实现法律教育职业化应该把注意力更多的放在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上,必须改变法律硕士现存的大班上课,教师主导的教学模式,对于只大致把握法学知识体系框架的法律硕士学生而言,如何培养出能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具有职业道德和法律思维能力的法学家呢?
因此,在研究生法学教育的层面上,应该根据其培养的不同目标,探讨研究生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关系,对司法考试的方式、内容、科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实现研究生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有效衔接。

其次,在教学方法上引入”法律诊所教育”模式。

“据统计,到2009年10月,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cccle)已有成员115个;有76所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共有诊所101个,不同院校的法律诊所各具特色,形成了各个专门性法律诊所,全国已有553名法律诊所教师,其中校外教师84名,培养了17063名法律诊所学生,承办法律援助案件3432起,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27248起。

”⑿法律诊所对于塑造和提升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品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为中国法学教育从传统的单纯法学知识与理论的传输模式到更具社会适应性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转化提供了一种具体的路径和实施平台。

诊所式教育方法使学生在真实和模拟的法律实践中,根据他们的身份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他们面对的是众多的诊所活动,从法律援助中心到法律援助小组,从法律改革竞赛到复杂的公益诉讼等,开拓了学生的视野,丰富了学生的阅历,学生的价值取向得以确立,使他们不仅了解法律的运营情况,而且明白法律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完善和改革,这些在教师监督和指导下的诊所活动,学生积极参与法律实践,加强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

法律诊所实践课程可以透过法律实践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目前,中国法律诊所教育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自己没钱打官司的穷人,它有利于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对于绝大多数将来要从事实务的学生来说,多积累一些人生经验后再进入法学院学习,职业化优势更大,我们反对的是以单纯技术
主义为导向的法律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之外,法学教育还应该担负起培养法律人政治家的责任。

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仍然处在不断的探索之中,我们必须集思广益,选择适宜的路径,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争取最好的效果,密切关注并及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注释:
⑴王健.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动向[j].法制日报.2009,11,
4.
⑵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社科统计年报数据.转中国政法大学校庆论坛论文集.第84页.
⑶丁相顺.”jm还是jd?--中、日、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制度比较[j].法学家.2008年第3期.
⑷司法研修所是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的一个下级机构,期培训对象包括两部分人员,法律学徒和在职培训的法官,与此相应,研修所分为两个分支,一个为法律学徒分部,一个为法官研修分部.贺卫方.日本司法研修所访问记--兼论我国司法考试及司法研修制度的改造.http:
///s/blog_625ce4f50100h7ga.html.
⑸肖萍.日本设立法科大学院的背景、效果及问题浅析[j].日本学刊.2010年第1期.第133-134页
⑹同注⑶.第134页.
⑺同⑴.第142页.
⑻同注⑴.第135页。

⑼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2001年6月12日.
⑽(日)铃木贤.走到十字路口的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j].法学家.2009年第六期.
⑾同⑴
⑿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律评论[m].法律出版社.第1
辑.2010.第372页.
作者简介:赵春艳,性别:女,学校:中国政法大学,年级:2011级,学院:法律硕士学院,学历:研究生,专业: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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