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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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2日冶金工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冶金标准样品主要用于校准测量仪器、评价和验证测试方法,确保冶金产品质量参数在全国范围内测量的一致性。为了加强对冶金标准样品(亦称冶金标准物质或冶金实物标准,下同)的行业管理,保证冶金标准样品的质量,协调供需总量平衡,依据《国家实物标准管理办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单位供应的用于化学成分分析的冶金标准样品的生产、销售和发放。对进口标准样品的管理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冶金标准样品应是由获得冶金工业部标准样品定点生产认可证单位生产,国家标准样品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行业标准样品由冶金工业部发布。

第四条冶金标准样品的类别分为10米

1、GB/T13304--91标准中规定的非合金钢(不含工具钢);

2、GB/T13304--91标准中规定的低合金钢;

3、GB/T13304--91标准中规定的合金钢(不含工具钢);

4、工具钢(碳素工具钢、合金工具钢、高速工具钢等);

5、高温合金、耐热合金、精密合金;

6、各类铁合金;

7、矿石类(铁矿、锰矿、烧结矿、金矿、氟石、石灰石、白云石等);

8、耐火材料、炉渣、煤、焦炭、焦化、碳素制品等:

9、其它(高纯金属及各种有色金属等)。

10、纯铁、高纯铁、生铁、铸铁、合金铸铁等;

第五条冶金标准样品分为:

1、国家标准样品;

2、行业标准样品;

3、企业标准样品(亦称企业内控标准样品,下同);

其中企业标准样品只能在企业内部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流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冶金工业部是冶金标准样品的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司是具体负责管理、组织协调和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标准样品的工作方针、政策,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2、制定冶金标准样品工作规划、计划,下达冶金标准样品的研制、生产计划:

3、组织对冶金标准样品研制、生产单位审查认可,并发放生产认可证书;

4、负责冶金标准样品销售点的推荐工作,受理冶金标准样品销售单位的申请,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审查认可,并发放推荐定点销售认可证书;

5、审查、上报国家冶金标准样品,审批、发布行业冶金标准样品;

6、组织对冶金标准样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7、负责管理冶金标准样品的国际交往和国际合作;

8、受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委托对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冶金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冶金分技术委员会)进行管理;指导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研制、生产和销售单位组织起来的联合会或协会的工作。

第七条冶金分技术委员会是全国冶金标准样品的技术归口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和冶金工业部有关标准样品的工作方针、政策;

2、根据冶金工业部的要求,提出冶金标准样品工作规划、计划和研制、生产计划的建议草案;

3、协助质量监督司负责已下达的冶金标准样品计划项目的落实,对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向质量监督司报告;

4、参与对冶金标准样品研制、生产、销售单位的审查认可工作;

5、提了冶金标准样品发展规划和体系健全完善的建议;

6、对冶金标准样品在研制、生产过程中技术问题提出建议;

7、受质量监督司的委托负责对研制的冶金标准样品进行鉴定,对复制的冶金标准样品备案提出意见;

8、应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负责保密;

9、质量监督司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研制、生产和销售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组织联合会或协会、信息网等群众性组织,根据国家和冶金工业部有关标准样品的工作方针、政策,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并接受质量监督司的指导,完成质量监督司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冶金厅(局、公司)及取得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生产、销售认可证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得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生产、销售认可证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冶金标准样品的质量。

第三章确定定点研制、生产、销售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第十条冶金标准样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能满足冶金标准样品的冶炼、锻轧设备和加工车间,车间内备必要的粉碎设备,如:车床、刨床、钻床、铣床、锯床、筛分等设备。

2、有能满足冶金标准样品的定值测试的、经计量认证许可的分析实验室;实验室有较完善的样品制备、分析测试设备,如:分光光度计、天平、电位滴定仪、烘箱、马弗炉、计算机、铂金器皿、必要的玻璃仪器等。

3、要有良好能在有效期间内防止冶金标准样品受潮氧化、保证其性能稳定的库房。

4、有较高的人员素质,有熟悉冶金标准样品冶炼、锻轧、加工、分析测试、数理统计的人员,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应占总人数的40%。

5、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从冶金标准样品的成分设计、冶炼、锻轧、加工、包装、均匀性检验、分析定值、稳定性考查、保存到市场销售等都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6、所生产的冶金标准样品质量应达到组成均匀、定值准确、性能稳定,并能批量生产对外供应。

第十一条冶金标准样品销售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获得营业执照,并能遵守工商管理部门的各有关规定;

2、管理制度健全,严格按规章制度办理销售业务,做到工作有序,帐目清楚;

3、所销售的冶金标准样品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代号、编号,不销售未获得冶金工业部标准样品定点生产认可证单位生产的冶金标准样品;

4、要有良好能在有效期间内防止冶金标准样品受潮氧化、保证其性能稳定的库房;

5、对冶金标准样品应按单位、按品种进行分类保管,定期盘查货底,防止冶金标准样品混号;

6、销售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熟悉冶金标准样品的基本知识后上岗;

7、热情为用户服务,及时向研制生产单位返馈用户意见;

8、每年七月底和一月底前分别向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和冶金分技术委员会汇总用户意见和冶金标准样品的销售情况,并对今后的研制生产计划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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