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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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来源:日期:2014-04-23
问:在鼓励企业节能环保上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企业在环保节能方面主要有以下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设备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
4、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
此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可享受增值税免税、退税政策: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相关优惠政策细则可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相关规定。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收增值税。
问:可以享受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资
源综合利用收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企业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并且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企业从事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3、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是以重量,还是以体积为标准计算?
答: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除利用工业生
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是否有污染物排放标准?
答: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其中,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经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问: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需要取得经信系统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答:《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3〕188号)规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凡未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以前已经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政策的企业,但未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补办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手续后,才能继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政策,认定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
问:企业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在申报享受减免税前(最迟于次年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备案: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3、综合利用资源的名称、生产产品的名称、产品的技术标准等说明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其投资额应该如何确定?
答:企业购置《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问:哪些情况下,企业节能环保专用设备不能享受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