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树苗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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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树苗买卖合同

果树苗买卖合同

篇一:

果树苗购销合同果树苗购销合同甲方:

西安市长安区园艺工作站乙方:

甲方从乙方处购进桃树苗中油5号、中油12号、每株20元,合计1680

株,共计人民币33600元。根据乙方要求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此合同,以资双方共同履行。

1.乙方提供的苗子纯度98%以上,长势健壮,无检疫性病虫害。

2.购桃树苗子总金额33600元。合同签字之日,甲方付给乙方30%的桃树苗子定金(10080元),剩余70%资金(23520元)于提苗子之时一次性付清。如中途甲方所需数量有所变更,应与乙方协商变更;若乙方不能按协议提苗子,定金不予退还。

3.合同签字之日即生效,任何一方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若遇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苗子损失,则乙方应在甲方提苗前2个月通知甲方按比例缩减。

4.运输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可提供方便,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若需甲方代办,需由乙方交付一定的代办费。

5.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如有违约,按有关法规条例执行。

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2017年11月20日篇二:

果树苗木采购合同苗木采购协议甲方(供方):

乙方(购方):

乙方拟投标2017年沿海防护林工程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工程,若乙方有中标,甲乙双方即签订以下协议。若乙方无中标,本协议自动取消,视为无效。以资双方共同履行。3(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付给甲方30,的苗木预定金,余额待提苗时一次性付清。如中途乙方所需数量变更应与甲方协商更改。如乙方不能按协议提苗,定金不予退还。

4(若一方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若遇天灾苗木损失严重,则甲方在提苗木前10天通知乙方按比例缩减。

5(乙方提货时间10天前通知甲方,运输手续由乙方自理,甲方可提供方便,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若需甲方代办,需由乙方交付一定的代办费。

6(本协议一式六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如有违约按有关法规条例执行。

7(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经办人(签字):

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本文来自:

池锝网:果树苗买卖合同)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

____日篇

三:

购买果树苗的合同购买果树苗的合同甲方:

冷水江市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潘久元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开发水果基地需购买苗木,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苗木种类:

南丰蜜桔、世纪红蜜桔、红心柚、梨、王桃。

二、苗木数量:

南丰蜜桔700株,世纪红蜜桔800株,红心柚500株,梨700株,王桃300株,共3000株。

三、苗木价格:

按每株6.7元计算。

四、苗木总价款:

贰万零壹佰元整(,20170元)。

五、供应日期:

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1月16日。

六、质量保证:

成活率必须达到90%以上。

七、付款方式:

苗木全部供应到位付款90%,成活达到90%以上后再付剩余的10%。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字生效,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违约应承担一切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2017年10月15日篇四:

胡玉连因与被申请人邓州市农业开发服务总公司、邓州市农林局、邓州市人民政府买卖果树苗合同纠纷一案胡玉连因与被申请人邓州市农业开发服务总公司、邓州市农林局、邓州市人民政府买卖果树苗合同纠纷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2017)豫法民再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胡玉连,男,1950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邓州市农业开发服务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章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邓州市农林局。

法定代表人:

汤云海,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刘新年,该市市长。

一审被告:

袁国胜,男,1942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xxx 申请再审人胡玉连因与被申请人邓州市农业开发服务总公司、邓州市农林局、邓州市人民政府买卖果树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法民一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豫法立民字第848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本院再审过程中,于2017年6月5日,按照申请再审人留给本院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及代收人,以法院专递方式向申请再审人邮寄开庭传票,回执显示其所指定的代收人高振海拒收,其本人无法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视为送达。申请再审人未按时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胡玉连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法民一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德平代理审判员史昶伟代理审判员张黎东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马娜篇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视为送达。申请再审人未按时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胡玉连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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