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3

三、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编写的 不同点(9)
(八)有无条名 工程建设标准:条、款、项不允许有条名 产品标准:条可有条名 产品标准条名举例:
三、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编写的 不同点(10)
(九)章节编排格式
工程建设标准:章、节居中 产品标准:章、条左起顶格
结 语
编制组在编写过程中,重视标准的编写
工作。
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
要求,提高标准的编写质量。
充分利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和中国工程建设标 准化网()”
谢 谢!
三、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编写的 不同点(7)
(六)附录作用不同 工程建设标准:全部是规范性附录,和正文具 有同等效力 。 产品标准:附录可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 录。规范性附录和工程建设标准作用相同, 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资料性附录中给出对 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起 参考作用。
三、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编写的 不同点(8)
(四)引用标准不同 工程建设标准:引用标准名录 ,列于标准 技术内容后,作为标准的补充部分 格式:标准名称在前,标准编号在后 产品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列于标准的 第1.2条 格式:标准编号在前,标准名称在后
三、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编写的 不同点(6)
(五)术语章名不同 工程建设标准:术语和符号或术语 产品标准:术语和定义
(七)表注格式不同 工程建设标准:注在表外 产品标准:注在表内
产品标准表注
工程建设标准表注
表3.1.6 专用砌筑砂浆的抗冻性
使用条件 夏热冬暖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 寒冷地区 严寒地区 抗冻指标 F15 F25 F35 F50 质 量 损 失 率(%) 强 度 损 失 率(%) ≤5 ≤25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是指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制定和编写具体的标准和规范,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一些规定:
1. 辨明编写目的:工程标准编写应明确目的和范围,指导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2. 参照法规和政策:编写工程标准时,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确保标准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 统一标准格式:工程标准应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包括标准编号、标准名称、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验收规范等内容。
4. 分工合作:标准编写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应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分工合作,确保标准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5. 重视实践经验:标准编写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和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实际工程项目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6. 突出安全性和环保要求:工程标准编写应特别关注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环境可持续性。
7. 及时修订更新: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业界的发展,工程标准需要及时修订更新,保持与时俱进。
8. 推广应用:制定好的工程标准应及时推广应用,为相关企业和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指导和规范要求,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9. 加强监管和执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标准的监管和执行,确保标准的落地和实施效果。
10. 提高标准编写能力:工程标准编写机构和人员应提高标准
编写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质,不断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通过以上规定,能够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技术指导和规范要求,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同时,标准的不断修订和推广应用,也能够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

附件2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建设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建设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标准的编写。
第三条制定建设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适用、经济、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要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充分考虑财力、物力的可能,坚持以获得最佳秩序和最佳效益为目标。
对国家有经济规模规定的,必须按经济规模进行编制。
三、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必须坚持专业化协作、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四、应突出工程项目主体设施的标准和指标。
对影响工程项目决策、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发挥的关键设施,应按照节约、降耗、增效的原则,做出规定。
五、工程项目配套设施的设置,应与主体设施相适应。
凡是有协作条件的,应充分利用,不得另行设置。
六、生产(行政)管理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标准应严格控制。
对于生活服务设施,凡是能依托社会解决的,不得另行设置;必须设置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七、改扩建项目应充分依托既有条件,发挥原有设施的潜力。
第四条制定建设标准,应充分研究和利用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和有关的定额、指标、经济参数,并注意与正在制订或修订的有关标准、定额、指标和经济参数相协调,避免矛盾和重复。
第五条建设标准的内容应根据各类工程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
主要内容宜包括:项目建设原则、建设规模或等级、项目构成、场址选择和建设条件、建设用地、工艺或功能要求、设备或装备、附属或配套设施、建筑(装修)标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实施的要求、项目目标等。
第六条建设标准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代号应采用中文汉字“建标”;顺序号和年代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并用短横线连接。
如:建标01-2006。
建设标准的编号一经确定,其编号不宜改变,如经全面修订,仅修改年代号。
第七条建设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发布通知;4、前言;5、目录。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 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释义: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总体要求; 本条目的:为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使正确理解和
准确执行标准; 要求:每本标准必须在格式、结构、表达、用词等方面
进行统一。
第二章 标准构成
标准编写的总要求:
格式规范:表达形式符合规定,典型用语; 逻辑严谨:内容表述符合逻辑,思维严谨; 结构清晰:技术内容排列有序,章节清楚; 用词简明:执行程度用词恰当,概念不变; 规定明确:最终要求直接规定,重点突出。
J11756-20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DBJ50-111-2010
J11976-2012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BJ51/T 003-2011
J12000-2012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DG/TJ08- 2091-2012
标准名称 钢筋混凝土复合墙板低层建筑技术规程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 多联式空调(热泵)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释义——国家标准范围(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条规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
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释义——行业标准范围(建设部令第25号)第二条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遵循的规范和标准的统称。
编写工程建设标准的目的在于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下面将从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原则、内容要求和编写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编写原则。
1.科学性原则,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应当立足于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发展趋势。
2.合理性原则,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经济合理性原则,既要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又要尽可能节约资源和降低成本。
3.可操作性原则,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工程建设实践中的应用。
4.综合性原则,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应当综合考虑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和因素,形成系统完整的标准体系。
二、内容要求。
1.标准分类,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性质进行分类,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2.标准体系,工程建设标准应当形成完整的标准体系,包括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技术规范、验收标准、安全标准等内容。
3.标准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应当包括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和要素,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工艺、材料选用、工程质量控制、环境保护等内容。
4.标准修订,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发展和实践经验进行定期修订,保持与时俱进。
三、编写程序。
1.调研分析,编写工程建设标准应当进行调研分析,了解国内外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最新发展动态和应用情况。
2.制定计划,编写工程建设标准应当制定详细的编写计划,确定编写目标、内容范围、编写流程和时间节点等。
3.征求意见,编写工程建设标准应当广泛征求相关专家和业内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多方参与的编写过程。
4.编写审核,编写工程建设标准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撰写和审核,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发布实施,编写工程建设标准完成后,应当经相关部门审定并发布实施,以便于工程建设实践中的应用。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规范和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工作。
本文将从标准编写的必要性、编写主体、编写要求和标准修订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标准编写的必要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促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标准是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具体规定,为工程建设提供参考和指导。
标准编写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提高标准水平,确保符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
二、编写主体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负责,同时需与相关技术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紧密合作。
编写团队通常由行业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他们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把握行业发展的方向和需要。
三、编写要求1. 系统性要求:工程建设标准需要全面覆盖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确保标准的综合性和完整性。
2. 科学性要求:标准编写需要以科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3. 参与性要求:在标准编写的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4. 及时性要求:工程建设标准是与时俱进的,需要根据技术的发展和行业的变化进行及时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工程建设需求。
四、标准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实践经验和技术进步进行及时调整。
标准修订的程序一般包括立项、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审、审核批准等环节。
修订后的标准应及时对外发布,并进行推广和应用。
五、结语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为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
标准编写应确保系统性、科学性、参与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同时,标准的修订和更新工作也是不可忽视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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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科教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和出版印刷的要求,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详见附件一、二),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凡1997年1月1日前已经召开审查会议的标准,仍按原标准的编写和出版印刷要求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发布通知;4、前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用词和用语说明。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第二章标准的构成第一节前引部分第五条标准的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
第六条标准名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名称,宜由标准对象的名称、表明标准用途的术语和标准的类别属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二、标准的类别属名,应根据标准的特点和性质确定,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三、标准的名称应有英文译名。
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规定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规定是指在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证质量、安全和经济的需求,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这些标准和规定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对于推动工程建设的质量、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一、编写标准应符合应用性原则编写工程建设标准,首要的原则是应符合应用性原则。
所谓应用性,就是应该能够有效指导工程实施,满足工程建造、使用、维护等各方面的需求。
因此,在编写标准时,必须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规模及用途等,制定贴近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标准和规范。
二、编写标准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编写标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确保标准的实施能够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所以,在编写标准时,除了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外,还必须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三、编写标准应注重标准的完整和协调性在编写标准时,必须注重标准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所谓完整性,就是要完善各个方面的标准,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标准系统。
同时,标准之间还应具有协调性,以便从系统角度对工程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四、编写标准应适应发展要求编写工程建设标准应该时刻适应工程建设的发展要求。
为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率等方面,标准制定必须紧密结合实际,根据工程技术及新技术的发展状况,不断动态的修订和完善标准。
五、编写标准应加强标准的管理和维护编写工程建设标准之后,还需要通过有序的管理和维护来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所谓标准的管理和维护,就是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视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之处,以确保标准的收效和效力。
综上所述,合理、规范、科学的工程建设标准制定至关重要。
制定好标准,能够更好地指导工程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同时,标准的实施,还能够有效监督和管理,防范各种工程建设里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真正做到科学、规范、有效的编写和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
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公告;4、前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标准用词说明;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
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
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对象)(用途)(特征名)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第一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第二章标准构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一节一般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二节前引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三节正文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第四节补充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第三章层次划分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一节层次划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二节层次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三节附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四章格式编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五章引用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六章编写细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一节一般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二节典型用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三节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四节公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第五节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第六节数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第七节量、单位的名称及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八节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九节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七章条文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第八章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建标[2008]182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基建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尚未报批的工程建设标准,均执行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有效【法规名称】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颁布部门】建设部【颁布日期】1996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7年01月01日【正 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和出版印刷的要求,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凡1997年1月1日前已经召开审查会议的标准,仍按原标准的编写和出版印刷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6年12月13日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发布通知;4.前方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三、补充部分1.附录;2.用词和用语说明。
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第二章 标准的构成第一节 前引部分第五条 标准的名称应简炼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
第六条 标准名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名称,宜由标准对象的名称、表明标准用途的术语和标准的类别属 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钢结构 设计 规范二、标准的类别属名,应根据标准的特点和性质确定,采用“标准”、“规范” 或“规程”。
三、标准的名称应有英文译名。
并应书写在标准封面的标准名称下面。
第七条 发布标准的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标题及文号;二、制定标准的任务来源、主编部门或单位以及标准的类别、级别和编号;三、标准的施行日期;四、标准修订后,被代替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五、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事项;六、标准的管理部门或单位以及解释单位。
建设工程标准编制规范

工程建设原则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原则编制工作旳管理,统一工程建设原则编写规定,保证工程建设原则编写质量,有助于对旳理解和使用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工程建设国标、行业原则和地方原则(如下统称为原则)旳编写。
工程建设企业原则旳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原则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构造清晰,用词简要,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原则条文旳同步,应编写原则旳条文阐明,并应同步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原则旳正式文本应由原则同意部门指定旳出版机构出版。
原则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旳正式文本,可在原则同意部门指定旳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原则构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原则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原则各部分旳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公告;4、序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原则用词阐明;3、引用原则名目。
第二节前引部分第八条原则封面应包括原则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原则编号、原则名称、英文译名、公布日期、实行日期、公布机构等要素。
行业原则和地方原则旳封面还应包括原则立案号。
第九条原则编号由原则代号、公布原则旳次序号、公布原则旳年号构成。
同一类或同一领域原则旳代号应统一。
当原则中无强制性条文时,原则代号后应加“/T”表达。
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旳国标编号采用“GB 50×××-20××”表达,某项无强制性条文旳国标编号采用“GB/T 50×××-20××”表达。
第十条原则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原则名称应简洁明确地反应原则旳主题内容;二、原则名称宜由原则旳对象、用途和特性名三部分构成;例如:钢构造设计规范(对象)(用途)(特性名)三、原则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原则”、“规范”或“规程”作为特性名;四、原则名称应有对应旳英文译名。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

原 建 设部关 于 印发<工程 建设标 准编写 规定>和<工程 建设标 准 出版 印刷 规定>的通 知》 ( 标[966 6 )中 建 1912 号
的附件 一 同时废 止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住 房和城 乡建 设部
二o o八年 十 月七 日
建城 [ 0 11 号 2 82 1 0
北方采暖地 区既有 居住建筑供热计 量改造 工程验收办 法 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既有居住 建筑供热计量 改造是
第一章
总则
建标[o 81 2 2 o 18 号
各省 、 自治区建设 厅 ,直辖市 建 委及有关 部 门 ,国务 院各 有关部 门 ,新 疆生产 建设 兵团建 设局 、国家人 防办 ,解
放 军总 后基建 部 ,各有 关协会 ,各有关 单位 :
为加 强工程 建设 标准编 制工 作的管理 ,统一工 程建设 标 准编写 要求 ,确 保工程 建设标 准编 写质量 ,根 据 工 程 建设 国家标 准管理 办法 和 工程 建设 行业 标准管理 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我 部组 织修订 了 工 程建设 标 准编 写
1 ・ 2O 年 第 l 期 0 O8 2
指对既有居住 建筑 中不 符合国家节 能标准的供热 系统按 照供热 计量 收费 的要求进 行 改造 。 包括 户 内采暖 系统改
造 和 管 网、热 源的 改造 。 第三条 既有居住 建筑供热计 量改造工程竣 工后必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条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 陛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WORD23页)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
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公告;4、前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标准用词说明;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
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
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对象)(用途)(特征名)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颁布部门】建设部【颁布日期】1996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7年01月01日【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和出版印刷的要求,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凡1997年1月1日前已经召开审查会议的标准,仍按原标准的编写和出版印刷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6年12月13日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发布通知;4.前方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三、补充部分1.附录;2.用词和用语说明。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第二章标准的构成第一节前引部分第五条标准的名称应简炼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
第六条标准名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名称,宜由标准对象的名称、表明标准用途的术语和标准的类别属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二、标准的类别属名,应根据标准的特点和性质确定,采用“标准”、“规范” 或“规程”。
三、标准的名称应有英文译名。
并应书写在标准封面的标准名称下面。
第七条发布标准的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标题及文号;二、制定标准的任务来源、主编部门或单位以及标准的类别、级别和编号;三、标准的施行日期;四、标准修订后,被代替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五、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事项;六、标准的管理部门或单位以及解释单位。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治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
第二条本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标准,逻辑严谨,结构清楚,用词简明,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讲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
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第一节一般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局部、正文局部和补充局部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局部的构成包括以下内容:一、前引局部1、封面;2、扉页;3、公告;4、前言;5、目次。
二、正文局部1、总那么;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局部1、附录;2、标准用词讲明;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局部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不、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公布日期、实施日期、公布机构等要素。
行业标准和地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预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公布标准的顺序号、公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
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
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纳“GB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纳“GB/T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以下: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局部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标准〔对象〕〔用途〕〔特征名〕三、标准应依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纳“标准〞、“标准〞或“规程〞作为特征名;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建标[2008]182号
![建标[2008]1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906c3b482fb4daa58d4be6.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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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 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
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不 得将其他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附录;
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 编号和废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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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六、局部修订的标准, 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 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二 条 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 二、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 对修订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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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组成员, 并应以签 名为准;
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名单之后另行编排。 第十五五 条 标准正文目次应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 英文目 次应与中文目次相对应, 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页编排; 英文目次页 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 第十六六 条 标准的目次应从第 1 章按顺序列出,包括:章名、 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及其起始 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 1 章。
第 二十七七 条 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编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 环境保护、 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 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 二、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 三、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第 二十八八 条 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 其技术内容构成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标准编写规则 第 1 部分:术语》GB/T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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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对象上的区别使用
当针对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 准”,如《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道路工程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 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 做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凝土设计规 范》、《建设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等; 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 “规程”,如:《钢筋气压焊接规程》、《建筑安装工 程工艺及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 管理规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 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 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哉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 计划;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化制订、修订 等任务、 四、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 设标准的实施工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工程建设标准的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规定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 代号和制图方法。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 务院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 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 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2.标准按性质分类
我国标准按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 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 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 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 1. 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 2. 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 3.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4. 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 5. 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
标准的分类 1.标准按级别分类
根据标准适用范围和审批权限的不同,《标准化法》将 我国标准划分为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 业标准四级。 四级标准之间的关系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 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 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和行业 标准,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 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和 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要注意的是,一般在上级标准公布之后,下级标准即行 废止。但由于标准的技术要求因下级标准高于上级标准, 所以也可能出现上级标准公布之后,下级标准不废止的 情况。
标准、规范、规程有何区别与联系
在工程建设领域,标准、规范、规程是出现频率 最多的,也是人们感到最难理解的三个基本术语。 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由于各主管部门 在使用这三个术语时掌握的尺度、习惯不同,使 用的随意性比较大,这是造成人们最难理解这三 个术语的根本原因。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 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第二条 6.“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 要求和方法。 7.“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 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是指,各种技 术术语、有特定含义的图形、标志、符号,代表 某种概念或事物的字母或数字和文件格式、设计 绘图方法。 9.“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包括信息、 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交通运输和 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互换配 合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简介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科研标准管理科 张民
什么是标准
《辞海》标准:衡量事物的准则。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 词汇》GBT20000.1-2002 第2.3.2条标准的定义为:“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 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 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注 :标准宜以 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 共同效益为目的。” 第2.3.4条技术规范的定义为“规定产品、过程或服 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 第2.3.5条规程的定义为“为设备、构件或产品的设 计、制造、安装、维护或使用而推荐惯例或程序的文
Hale Waihona Puke 工程建设标准的法规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保护的 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 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 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 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 具有普通指导作用,允许使用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灵活加以选用。 推荐性标准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执行 (1) 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必须执行; (2) 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适用的 范围内必须执行; (3) 企业使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范围内必须执行; (4) 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必须执行; (5) 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则产品必须符 合; (6) 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 标准。